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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推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发挥能动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治理的客观需要,是检察机关自加压力、提升司法素质能力的重要途径。检察听证具有听证主体的特定性、听证对象的广泛性、听证意见的约束性等特征。做好新时代检察听证工作,要着力推进听证规定的立法化、听证价值的多元化、听证范围的明晰化、听证流程的规范化、听证员意见的实效化、听证员使用管理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2.
立法听证制度是解决我国普通百姓如何参与立法、立法如何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问题的一种崭新的制度,公众参与是立法听证的核心,在建立立法听证制度中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3.
听证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为民、参与社会治理、协商性司法等新时代检察制度属性,具有检务公开、程序正义、化解矛盾的重要司法价值。《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出台,不仅契合了实践的丰富样态,且为实践提供规范指引和职权要求。检察机关在听证工作中应当适度限制听证范围、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以实质化为导向、尽可能参考听证员意见,进一步解决好听证程序中的经费保障、矛盾外溢、关联机制的良性互动等实践难题。  相似文献   

4.
检察公开听证较之于传统的案件审查方式,不仅具有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司法价值,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普法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实践中,检察公开听证存在着开展不广泛不平衡、公开听证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有效规范指引、公开听证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和影响力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推动公开听证全覆盖、加强公开听证规范化、加大公开听证宣传力度的相关配套机制予以改善解决,促进检察公开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5.
立法听证制度是代议制和政党制度框架下的一项辅助性的、程序性的制度,它更多保障的是公民的程序权利而非实体权利。完善我国现在的立法听证制度,使它走出困境,真正发挥程序民主的功能,真正成为"深入了解民意、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意、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的一部分,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6.
听证制度在国家立法和行政工作中已取得较为完善的构建.近些年来,在鉴定实务中,如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领域,也已经试用听证来解决一些难题.学界也对司法鉴定听证进行关注、研究,主要涉及鉴定听证的制度价值、适用范围、启动、听证参与人的确定、主持人的选任、听证程序规则设计等方面,但当下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对司法鉴定听证制度进行研究,论证司法鉴定听证的法律依据、制度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司法鉴定听证在补充收集材料真实性的责任承担主体、启动、时间选择、参与人的确定等问题上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7.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份第二周的周二上午定为固定的“公众开放日”。二中院院长王信芳指出,这不仅仅是敞开大门请公众参观法院的硬件设施,而是要与人民群众做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是要探索和丰富司法公开民主的新形式,健全和完善司法的民意沟通机制,使人民群众能通过这样的活动进一步了解司法,感受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相似文献   

8.
公众参与司法的力度和水平反映出一个国家政治进步和民主法治社会的成熟度。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司法公信力低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司法度不高且渠道有限。本文从检察听证的角度对公民参与司法问题做了一些探讨,希望能为下一步司法改革乃至化解民众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不信任和冲突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逮捕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审查听证制度具有平衡诉讼效率与人权保障双重诉求的的效果.在现有刑诉法架构下,检察机关实施审查逮捕分流式听证是防范错捕、滥捕的最佳选择.将提请逮捕的案件针对不同对象,以科学分流的方式进行听证,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0.
梁群 《中国审判》2010,(1):44-45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强调,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其目的就是要坚持司法人民性,即努力维护民众权益、真正尊重民众意愿、切实方便民众参与。了解民众司法需求,倾听民意、尊重民意并以此改进法院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司法功能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为达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司法目的 ,首先要依靠司法公正。而作为实体公正的司法公正与作为程序公正的公正司法都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正是这些局限性成为导致司法不信任的口实 ,从而影响人们对司法判决的信从。克服这一局限性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缺失的现状几乎到了可怕的境地。必须正确认识制度权威、法律权威与法院权威、法官权威之间的关系 ,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之间的良性互动 ,以确保司法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是起草者勤苦劳动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其中,证据一章存在着内容失当、语言失范、判例缺失等问题.司法机关应通过完善司法判例制度来解释刑诉法中不够明确或产生歧义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张榕 《现代法学》2008,30(2):179-185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应是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一、论司法秩序什么是"秩序"?"秩序是对于有规则状态的概括,蕴含着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秩序可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秩序包含着社会秩序和非社会秩序两类。社会秩序是指人们交互作用的正常结构、  相似文献   

15.
论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谢佑平  万毅 《中国法学》2002,(5):129-139
司法公正涵括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层涵义。程序公正指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 ,保证冲突主体能足够和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及其行为的空间。而实体公正则是指判决结果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准确再现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无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正在于公正的缺失。而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正是为了重塑司法公正。为此 ,在改革的动力资源上 ,必须依赖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 ,在改革的路径选择上 ,需要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走创新型制度移植的道路。  相似文献   

16.
葛卫民 《政法学刊》2005,22(2):84-86
司法公正主要指的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纷争的公正。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公正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实现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树立程序公正的意识;确立既判效力理念;完善法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17.
崔永东 《法学杂志》2012,33(9):36-42
本文从司法价值论和司法平衡论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司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人道、正义、自由和效益,其中人道价值带有根本性,它可以统领各种司法价值;司法的平衡既包括利益的平衡,也包括审判依据之间的平衡,司法平衡是通向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8.
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既不能迷信规则,也不应轻视规则。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开放性司法哲学,热衷于打破成规、法外能动和制衡。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盛行于美国,有其特定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情形则大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须慎行。我们应该发展合乎国情的中式司法衡平艺术,倡导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19.
高欧  郭松 《华中电力》2022,(1):126-143
合理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问题。欲使这三种权力形成合理关系,需要根据审判权运行存在的问题,在客观评价法院科层化组织结构与法院内部复合化权力构造以及院、庭长职权配置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严格区分法院组织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进一步明确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定位,完善其职权范围与行权程序,并构建审判权反向制约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相关机制。唯有如此,才可能构建出合理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美国宪法下的法官弹劾与司法惩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严仁群 《法学杂志》2004,25(6):76-78
美国联邦宪法中弹劾法官的最低标准是“轻罪”,而部分州宪法中则有“行为不当”等标准。联邦的司法惩戒制度较为软化,且鲜有惩戒实例;而州的司法惩戒制度则可直接剥夺法官职位,并有频繁的实际应用。弹劾制度和司法惩戒制度有若干共性和互补性。虽然它们在轻罪的界定、启动程序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但其“行为不当”标准以及惩戒禁区,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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