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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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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拥有共同的思想渊源,在行政协议制度中引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克制。以富勒与帕杜对契约利益的三分法为基础,当前行政协议审判实务所使用的“信赖利益”概念,其真正的内容对应了期待利益、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不同组合。信赖得到存续保护或积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实际上对应的是期待利益;信赖得到财产保护或消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对应的有时是期待利益,有时是“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也有时是返还利益。问题的症结在于信赖与信赖利益之间被粗糙地画上了等号,解决的方案是区分行政协议领域中的信赖与信赖利益,让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在概念上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2.
罗斯科·庞德利益理论的根本诉求经历了从强调社会利益、社会正义到强调个人利益、个人自由这一转向过程。揭示出这一为大多数论者所忽略的转向过程不仅能够澄清既有讨论中的社会利益论和中性框架论这两种解读进路在理论上的误读之处和理论缺陷,从而对庞德利益理论的发展保有一种动态而全面的理解,更有助于在此基础上洞见庞德的利益理论所具有的表面上的开放性和根本上的封闭性,以及其封闭性为利益理论带来的理论限度——这种理论限度恰恰是我们在探寻一种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律哲学时应当给予特别注意的。  相似文献   

3.
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赖利益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而"信赖利益"能否作为民法保护客体,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从信赖利益成为民法客体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分析,将信赖利益纳入民法保护客体中,使其法律化,从而完善我国民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私法原则与中国民法近代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朱勇 《法学研究》2005,27(6):145-157
中国民法近代化以西方近代民法所体现的人格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私法原则为模范,同时也根据西方近代民法适应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在私法原则方面的变化,调整自身内容。中国近代民法的演进,基于西方近代民法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化,确定了一条从传统的家庭本位走捷径过渡到社会本位的路线,对于中国近代民法和中国近代社会,均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5.
如何理解和阐释民法基本原则,是关系到如何建构民法体系、民法学体系的大问题.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从外部视角、从功能角度界定“民法基本原则”,都片面依赖归纳法建构相应理论,成果虽众说纷纭,但却大同小异,难得实质性突破.因此,当下应转变研究思路.本着“从内部理解私法”的立场,综合运用归纳和演绎两种逻辑,同时采用庞德所谓的“分析方法”和“哲学方法”,民法基本原则可以被理解为“意思自治”这一私法理念在民法体系、民法学体系里的展开和具体化.民法基本原则即是“意思自治”通过演绎逻辑推演而形成的体系(发生角度定义),是构造民法上的“人格体”的框架性原则(功能角度定义),其外延包括意思自治、私权神圣、个人责任、人格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六条原则,这些原则通过对“意思自治”的演绎推理得到识别、解释和定义.  相似文献   

6.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德国行政法院根据法律安定性原则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逐步确立的 ,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 ;行政行为变动中的信赖保护是行政信赖保护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 ;社会成员可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获得信赖补偿利益  相似文献   

7.
民法体系分为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内在体系的价值取向导引外在体系.而外在体系的各个要素一概念、规范与制度构成内在体系的载体。随着社会基础的变迁,现代民法内在体系形成了意思自治、保护弱者、信赖保护与自己责任的基本原则.并渗透到外在体系的概念规范与制度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结合中国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8.
论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与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个人自由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是个人自由的最基本涵义。刑法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个人自由,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内容就是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的个人利益。个人自由离不开刑法的保障。个人自由的法律保障是一个系统化的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9.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路径因其沟通理论与实践的作用,在该原则的整体框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经过2000至2016年的变迁,理论界对该原则的适用框架经过"三要件"独占鳌头,到"四要件"逐渐兴起的流程,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化的适用要件体系。但这种体系在实践中产生了适用困境,法官们面对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与外部知识供给不足的现状,通过自身独立实践,逐渐形成了"作为信赖基础的政府行为生成信赖利益"与"信赖基础与相对人客观行为共同生成信赖利益"两种适用模式。在具体适用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两种模式的态度摇摆不定,而我国法院系统以"政策实施型"为主的制度逻辑和司法审查中的"法条主义"传统则是造成上述摇摆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中虽未有信赖利益的称谓,但其已渗透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本文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完善有关保护当事人合理信赖的原则和制度。  相似文献   

11.
“规范出发型”和“事实出发型”是分别作为代表罗马法系和日尔曼法系诉讼理念的关键词;在中国这一有着悠久成文法传统的国度,裁判案件应在“规范出发型”理念下指导下进行。一般来说,实体法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自身框架之内,避免以虚构权利的方式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特别是在该利益可以通过实体法上本来就具有的权利予以保护之时。在适用上,外部的基准应是民事实体法,而不应是宪法;内部的基准应是以规则为主体,只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原则予以矫正或弥补。  相似文献   

12.
张力 《法学研究》2014,36(2):73-92
近代以来的民法典编纂促成了民法由综合整体法向一般私法的转型,推动了民法体系边界及对体系外有限开放性的形成,配合了民族国家形成及其与民法社会整体对应关系的建立,但也就此预埋风险。随着民法法源的形式化、法源中制定法优越地位的形成、对以商法为代表的传统多元社会法源的消解,民法的社会组织功能被削弱,国家借助特别民法等手段对民法的整体渗透日益不可量、不可控。危机的实质是,民法的体系化成就掩盖了自身的法源缺陷,反而损及私法自治这一现代民法自定义核心价值的实现。危机的根源是民法控权能力与民主自觉的丧失。民法法源的完善,应向正式宪法移交部分社会整合功能;通过将以商法为代表的亚社会法源渐进释出、拓展司法对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的解决途径等方法,提高民法的社会自组织能力,恢复民法对非官方公域的参与调整能力,实现通过民法的社会控制。在此基础上,民法教义学方能安全担当现代民法学的核心。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纳入“根据宪法”条款,表征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在底层逻辑上的更动。民法学上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护原理,难以适用于整个合宪性法秩序。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并以基本权利作为针对国家的主观防御权和辐射一切法领域的客观价值秩序的原理,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机制和公法机制。通过对人权条款笼罩下的通信权和人格尊严条款的解释,可以在学理上证立“基本权利束”性质的个人信息权。但其具体保护则应分别归入不同基本权利条款,作出区分化、差异化的多层次构造。个人信息保护的支配权思维有其局限,告知同意模式的式微是重要表现。应将个人信息权的规范目标调整为人格的自由发展,指向免于他人的人格干预。从支配权到人格发展权的思维转换,有助于规制对已收集信息的不当利用、破除“信息茧房”、缓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紧张,以及在“个人—平台—国家”的三方关系中有效保护个人的自决,同时为数据产业保留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4.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施行中,医保定点医院未征得患者同意使用自费药的行为构成对患者的一般侵权或侵权违约的竞合;针对医患双方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应运用民法及有关社会法的“倾斜保护”理论处理自费药纠纷且应授权执法者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医患双方间如何分担自费药费用,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追求及维护医保患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6,(6):3-10
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形成,是一种逻辑思维方法及立法技术运用的必然结果,其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身份权的独立所导致的“人法”的分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导致的“物法”的分裂,以及法律关系一般理论的创制对于法典体系结构的影响,是该法典设置总则的技术原因。理论界对潘德克吞体系“重物轻人”的批评,混淆了罗马法与近代民法中“人法”以及“身份”的不同概念。鉴于民法典总则的体制价值和制度整合功能,中国民法典应当设置总则编。  相似文献   

17.
孙山 《河北法学》2020,38(4):64-87
《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与我国民法学界持者甚众的狭义法益说中的"法益"含义大致相同,指的是权利之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是立法者为解决其预见性不足的弹性规范设计。上述界定与"法益"概念的原意不符,和刑法学界的惯常用法存在明显差别,属于概念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改造。"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二分法和狭义法益说在法理、逻辑上都不能成立,也不具备法益理论应当具备的分类、区分保护和评价功能,必然会造成立法表述与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冲突。"法益"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应当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于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法益"概念。"法益"是应当受到法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既包括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应然意义上的法。法益是权利的上位而非平行概念,《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实质上是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未来修法时应将该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相似文献   

18.
王伦刚 《现代法学》2008,30(3):56-62
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多样性决定了中国经济法学借鉴市民社会理论存在选择问题,但是,学者们却在批判西方现代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直接将当代市民社会作为中国经济法的社会基础,这会导致种种弊端。在历史视角下,我们会发现中国市民社会正在形成之中,而且西方现代与当代市民社会之间存在有机的历史联系,因此,中国经济法的社会观应该是中国市民社会,即立足于中国并借鉴和整合现代与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特点的市民社会。  相似文献   

19.
从宗法社会到公民社会——法治建设的逻辑进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宗法社会是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是人治的土壤。现代公民社会则是法治的必然结果。公民社会成熟的程度体现了法治实现的程度;反之,公民社会的成熟又有力地推动着社会法治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权利能力与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国涛 《河北法学》2004,22(10):13-19
从“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来看,未出生者既不是权利主体,也不是毫无权利主体地位,而是“权利主体地位待定者”,待“出生”这一条件成就时,权利能力则生效至出生前。但是,在没有活体出生的情况下,则需依据“利益关联说”确立个体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即未出生者是其父母生育权(或其母生命健康权)的客体。“两说”相结合,较为科学、全面地阐释了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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