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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及检举揭发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修正后的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主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近几年刑事案件中,揭发检举案件比较突出。(-)检举揭发者的几种类型。根据我们统计情况看,揭发检举主要分为五大类型:一是盗窃犯;二是抢劫犯;三是身犯多罪的;四是累犯、惯犯;五是故意杀人、伤害罪。这种类型犯罪人员的犯罪“资历”深.他们多是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流窜地域广,了解其他人犯罪或犯罪线索多,在关键时刻,他们便进行检举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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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根溯源,我们所称的钓鱼执法其实就是刑事侦查中的所谓警察陷阱,也称警察圈套、侦查陷阱、陷阱取证,是指在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取得犯罪证据,特意创造某种机会和条件,诱使、暗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或者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某种便利,从而获得犯罪证据并缉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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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性质为划分标准,将同类罪犯集中关押后,他们容易“同病相怜”,相互之间戒备心理相对减弱,便于交流,扩散犯罪经验,传习犯罪手段。他们同恶相济,又会产生较强的感染力,这样,不仅原有的犯罪意识得不到抑制和改变,反而会使一些罪犯的犯罪动力定型进一步强化,可能变成某类犯罪的“行家里手”。在深度感染中,初犯、偶犯等为主要易感染群体,累惯犯和多进宫犯为主要感染源,污染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非正式群体。要想解决好此方面的问题,就要在监区提供良好的正面舆论环境,引导舆论导向。提高易感染群体的免疫能力。“类中分层”、分层管理,有针对性地深化教育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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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最近,我们在办案中对惯犯和累犯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条款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只要适用有关惯犯的法律条款就可以了,不必要同时适用惯犯和累犯两个条款;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个条款都应当适用。究竟怎样做才好,请解答。江苏江宁县人民检察院王其林复信惯犯,是指犯罪成为习性的罪犯。也就是经教不改,长期作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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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累犯、惯犯以其犯罪的多次性、社会危害的严重性而成为影响当前社会治安的重大因素之一。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注意研究其特点与我们的对策,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加强综合治理,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迫切需要。一、当前累犯、惯犯的特点累犯、惯犯系指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犯罪活动,受过一定刑罚或惩治的犯罪分子。他们屡教不改,重新犯罪。“二进宫”、“三回头”、“四进士”等称谓,道出了这类犯罪分子“恶性循环”的反复性、顽固性。据对36名在押累犯、惯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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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犯罪是一方与对方就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达成协议,一方提供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要求另一方单独或者与其共同实施特定犯罪的情形。其中提供利益的一方为雇主,对方为受雇者。根据不同标准.可以雇用犯罪划分为明确授意的雇用犯罪和概括性授意雇用犯罪;纯粹的雇用犯罪和不纯粹的雇用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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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极端主义是指将某种观点或者信仰极限化、绝对化,并认同使用暴力排斥其他观点或者信仰的体系性思想及其行为.对极端主义思想的认定宜采用行政认定体制.宣扬极端主义是以一定方式让他人知晓或者接受极端主义思想.没有被增设为犯罪的极端主义行为,只要符合恐怖犯罪的犯罪构成,都应当被认定为恐怖犯罪予以处罚.多次宣扬极端主义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一罪,并适用加重法定刑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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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7年第4期所载《论惯窃罪的认定》一文,(以下简称“认定”)对累犯和惯犯的处罚原则提出:“累犯属于加重处罚,惯犯属于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明确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对加重处罚,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才有规定,而且只限于两种情况,即:(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劳教人员、劳改罪犯时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对属于这两种情况的犯罪,也不是一律加重处罚,而是要根据其犯罪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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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忌组织零散,要强化协调指挥
犯器嫌疑人归案后,侦查部门的领导忌放任自流或抓而不紧,特别是对惯犯、累犯、暴力犯罪、共同犯罪的主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更不能撒手不问、掉以轻心。部门领导必须知人善任、选好讯问人、记录人。用人总原则应是;兵对兵,将对将,敌我相应,高敌一筹。忌用新警、暂无讯同经验、尚缺攻坚克难能力的民警去审讯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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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兼探讨一种值得研究的犯罪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分析了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以及应被害人要求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行为人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和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自身处在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故意占有其财物行为的定性,并探讨了一种值得研究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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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违法犯罪中的侥幸心理探析曹志刚在青年违法犯罪中,不乏惯犯、屡犯,但亦有一些怀有侥幸心理而违法犯罪的初犯。关注并加强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研究,对于挽救某些青年,减少家庭悲剧,使整个社会违法犯罪率下降,是大有益处的。一、侥幸心理犯罪的主体在我国,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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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犯的概念 ,危险犯的分类以及危险犯的特征等问题 ,目前还存在不少争论。譬如 ,有些学者对危险犯的表述如下 :“危险犯是以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① “危险犯是指其犯罪之完成 ,以使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已足 ,即对于法益发生危险 ,其犯罪即已完成。”②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 ,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或者简洁地说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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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情节与人身危险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性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性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分减轻犯罪侵害程度、或客观说明其犯罪意志状态和改变而可以影响刑罚轻重;行为人自首、立功从宽处罚在于他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是其再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简言之,为安全适用刑法,所谓“人身危险性”在特定情况下可影响刑罚适用的综合评判标准,但不宜直接成为情节的定性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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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形态的探讨何义勇犯罪的既遂形态,指故意犯罪在何种情况下为该犯罪行为的完成和终结,从而具备刑事法律规定的完整的犯罪构成。简单说,就是某种犯罪为刑事法律所明确的达到既遂的标准。刑法理论上,通常将犯罪的既遂形态分作三类:(1)以法定的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