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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转换与推证--一种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价值目标是立法群体对刑事诉讼法及其实现活动的基本期望,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一般要求.一国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应与其社会现实基础相互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目标顺应社会的变迁,在立法层面上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换,由实体正义趋向现实正义.但要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上完全实现现实正义,还有赖于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进化、社会大众刑事诉讼价值观的更新和刑事司法制度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齐文远  周详 《中国法学》2003,(1):122-129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在理想的、应然的层面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但是在现实层面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之间由于立法技术、语言的特性、人的认识能力、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等因素的影响而并非绝对一致 ,在现实的立法与司法中 ,或多或少会呈现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状态和冲突。笔者在坚持通说基本观点的基础上 ,提出应通过在立法与司法两个过程运用“应罚”与“可罚”之社会危害性观念 ,在承认实然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对立与冲突关系的前提下 ,努力追求二者的相互统一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3.
卡多佐的社会学法学思想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生活阅历,他的演讲、著作以及司法意见无不阐发着一个核心的观点,那就是法律发展的真正源泉在于社会现实,因此,他倡导司法必须适应社会现实,该思想在美国的司法理论界产生了很大的反响,成为美国社会评价司法效果的主要依据,他本人也因此而成为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卡多佐的社会学法学思想也给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工作带来了某些启发。  相似文献   

4.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为了有效发挥刑法治理社会的工具价值,积极主义刑法观应运而生。积极刑法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表现就是增设微罪。微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应当坚持“形式标准划分说”认定微罪,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实现犯罪分层的意义。微罪入刑现象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深刻影响,具体表现为刑事立法上积极增设新罪,刑事司法活动中扩张适用微罪。微罪入刑这一现象存在现实弊病:错估了刑法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作用;误导了我国刑法结构的发展方向;无视犯罪标签带来的严重后果;加剧了紧张的司法资源。当下,我国刑事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增设和适用微罪,在社会治理和保障公民自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决定机制的行政化模式面临立法、实践和社会接纳等多重困境,有学者主张对其进行司法化的程序改造.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困境是由于缺乏权威法律依据和明确细则,而非行政决定程序本身缺乏程序正义.在当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实背景下,司法化改造不仅忽视了国情和司法实践状况,采取刑事司法模式也未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特...  相似文献   

6.
张勇 《河北法学》2006,24(5):44-46
中外刑法中有"立法定性、司法定量"和"立法既定性又定量"两种犯罪定量模式,两者各有利弊.但传统的法文化与现实法体系的冲突注定了在我国刑法典中对犯罪进行"立法定量"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只有将"立法定量"与"司法定量"协调统一起来,犯罪定量才会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7.
李琪  姜俊鹏 《犯罪研究》2021,(1):95-102
从网络到现实,双层社会迅速形成,相关犯罪亦从现实社会迁移至网络社会。如何应对伴生的新型犯罪形态,关键在于能否全面、清晰认知双层社会的链接点——数据。数据犯罪随双层社会固化而持续扩张,立法、司法均提出各自的应对思路,但规制现状并不乐观。以数据犯罪为核心,分析该犯罪形态在立法与司法领域的表征,并结合其技术与社会的双重价值属性,针对受损法益展开分析,最终实现对相关罪名适用的逻辑化探索。  相似文献   

8.
挑战与回应——基层法院人才流失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现实背景下,社会对法治关注的重心已从立法(设立规则)转移到司法(适用规则)。无论是社会对司法腐败的抨击,还是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企盼,都反映和折射出社会对司法关注的程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确立后,人是最关键的因素。要将枯燥抽象的法律规则及深隐在其后的法律原则和精神适用于纷繁复杂、生动具体的社会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仰赖法官的司法活动。基于此,最高法院提出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疏失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顾培东 《法学研究》2002,(6):98-112
我国民事权利司法保护存在着诸方面的疏漏和缺失 ,表现在民事权利司法实现的难度过大 ,且效果较差 ,而民事违法成本较低 ,民事法律责任的约束趋于松弛。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疏失 ,消解了社会信用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 ,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形成了深刻的负面影响 ,成为中国经济现实中的重要弊病。为此 ,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本理念 ,确立正确的审判价值取向 ,弥补制度上的缺陷 ,使民事立法和司法适应并从属于市场经济发展与运行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完成了环境与资源立法的系统建设,基本实现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有法可依,但环境执法难问题十分突出,究其原因与立法系统、行政系统、司法系统及守法系统密切相关。要解决现实环境执法难问题,必须针对社会转型期的特点和规律,在执法活动中与时俱进地引入成本管理概念,引入市场机制,使执法主题、规制对象及司法救济对象在市场利益性的驱动下产生法律博弈,在法律关系中以各自的成本目标和效用函数进行决策,从而实现法律行为决策的均衡和环境法律效应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1.
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为目的,故犯罪与刑罚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体”,而刑事立法和司法则为犯罪与刑罚之“用”,是为运用刑罚治理犯罪服务的。行刑是刑罚实现的基本实践过程,行刑权是刑罚权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是现实的刑罚权。建立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司法体系,是科学地行使刑罚权,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2.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所具有的令社会成员普遍信服与遵从的威慑力量。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队伍职业素养、司法效果、立法权威、公众的法律素质、司法宣传等诸多内容。与局部地区的先行法治化相对应,个别地方的司法权威高于其他地方,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已成为客观存在的现实。上海市以法院为主体,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亦积极行动,采取加强司法公开、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提高司法效率、狠抓队伍廉政建设、强化各项执行措施、实施信访终结制度、拓展司法为民、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等举措,为构建和提高司法权威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3.
刑法立法解释权的产生和发展,导致这一权力同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产生了冲突,使得刑法解释权力体制产生了新变化。现实中,刑法立法解释权同立法权之间产生了混淆,进而因为这一权力的混淆,类推性立法解释的溯及既往造成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同时,由于解释对象和方式的混同,刑法立法解释权又同司法解释权发生运用的重合,深刻地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解释权的格局。  相似文献   

14.
夏邦 《法制与社会》2013,(16):295-296
法律反映了所在社会的精神,实在法和理想法的差距体现了人类对美好制度的终极追求,立法和司法的张力表明了法律的不断自我完善,西方两大法系都以自身的方式去探索、协调法与法律的关系;立法在符合一定社会形态的同时,又要同媚俗做经常性地斗争,司法在此不仅仅是实践立法的具体而烦琐的工作,更是完成立法所追求的诸多法律价值的最终的利器。无论在哪种社会里,法律由纸面规则而成为人们实际活动的指引这一过程中,道德因素无疑发挥了它亘古不变的作用。正确看待立法与司法的差距,是成熟的法治社会心理表现。  相似文献   

15.
王俊 《法学》2022,(2):68-85
面对日益增加的社会风险,我国刑事立法不断扩张处罚的范围,这种立法的积极姿态也得到了学者的认同,从而形成了积极刑法观的主张。积极刑法观的含义包括理念、立法、司法三个方面,其与预防刑法观、风险刑法观与功能主义刑法观都存在不同。无论从现实还是从法理层面而言,积极刑法观都存在许多疑问。在现实层面,我国现行刑法的结构并非是厉而不严,而是又严又厉。刑法的但书规定意味着立法采取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这与积极刑法观的立论或多或少存在冲突。我国司法机关一直采取扩张解释乃至于类推解释来适用刑法,因此指望通过司法实践来限缩处罚范围的观点并不现实。在法理层面,积极刑法观导致了刑罚权的过度扩张,冲击了人的基本自由,因而抵触宪法;同时它也违反了谦抑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并且作为其依据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根基并不稳固。在方法论上,必须重提"李斯特鸿沟"的重要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16.
汪世荣  刘全娥 《法律科学》2007,25(4):159-168
出于现实的客观需要,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编制了《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选编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延安市地方法院有代表性的各类判词共计77件.《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由例言、案件处理办法、判词、选编意见与审定意见等四部分构成,以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为核心,以明晰制定法条文和弥补法律漏洞为宗旨,反映并体现了在特定战争环境和条件下,司法活动在实现社会稳定、平衡成文立法与社会现实脱节中所起的作用.陕甘宁高等法院在判例制度上所进行的创造与探索,对社会变革时期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具有开拓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张玉洁 《北方法学》2017,11(4):22-31
伴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传统法学理论开始审视语言学的内在功用。哈特将立法和司法难题的成因归结于语言的"开放结构"。然而,哈特"开放结构说"的提出丝毫无助于解决现实中的立法难题,甚至将立法者推向了一种规范化与无序化的两难境地。在此情况下,立法者所欲想的、将立法语言的开放性弊端融身于司法之中的构想,却导致了司法权的不堪重负。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规则的模糊化改变了司法与社群之间的关联媒介,并弱化了传统法治中的明确性力量,从而导致立法与司法的制度性危机。为了降低立法语言运用与法治资源配置之间的紧张矛盾,立法者应当将立法评估纳入到立法方案的选择中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导致刑事司法工作压力巨大,研究非犯罪化的实现路径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广义上理解,非犯罪化包括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刑法立法模式决定了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我国当前非犯罪化的主要路径。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可从三个层面展开,它包括侦查阶段的非犯罪化、起诉阶段的非犯罪化和审判阶段的非犯罪化,每个阶段的非犯罪化其具体实现方式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9.
廖中洪 《北方法学》2017,11(3):110-121
从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指定管辖的一般理论以及具体立法规定的角度上看,我国现行指定管辖立法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涉及指定管辖行为的性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以及当事人申请指定管辖的权利保障等问题。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指定管辖立法目的与价值追求上的偏差,立法观念与立法方式上的不足。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旦受到现实社会诸多不当因素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影响,会在较大程度上造成指定管辖司法适用上的混乱。为此,需要立法在借鉴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指定管辖通行理论以及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指定管辖应有的目标与基本价值追求,矫正对于指定管辖性质及其立法观念问题的认识,以及对于指定管辖适用程序所涉及的诸多问题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0.
行政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行政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却成为现实难题。立法的缺失、司法的矛盾和实践应用的混乱状况亟需改变,改变现状的有效解决办法就是寻求立法的统一、司法适用的统一,理论上需要打破公私法学科的固步自封,寻求公私法融通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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