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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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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标公司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认定一直是公司收购理论和实务上探讨的焦点.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对收购决策行为的判断.构建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客观标准十分有必要.具体而言,对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对待,采取以不当利益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对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采取以职能权责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再适时引进经营判断规则.通过客观标准的构建,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断体系,实现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能动性和控制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董事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董事责任承担问题,影响董事的行为选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现行《公司法》虽在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解释,也没有列举,在实践中缺乏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同时也不利于现代公司的治理与发展。本文拟从两大法系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及判例入手,同时借鉴商业判断规则,从而为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规则总结出一种可行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本文阐述了美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勤勉义务的履行、美国商业判断规则 (原则 )与董事勤勉义务的关系。针对我国公司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在介绍美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基础上 ,提出了建立我国公司法上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董事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以<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为准,董事竞业表现为董事谋取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和从事了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两大类型.公司业务边界是判断董事竞业的形式标尺,董事行为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的可能性,才是判断董事竞业的实质准则.  相似文献   

5.
一、董事注意义务的三种判断标准从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在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主要有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以及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一)主观标准根据主观标准,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了其注意义务,以董事是否尽了最大努力为标准,即以董事的实际注意能力为标准。英国的  相似文献   

6.
鉴于银行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对银行经营行为在适用商业判断规则时应与一般公司区别对待,严格适用并提高注意标准,这是我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的内容。银行监管部门规章所规定的银行经营规则和要求,是银行董事勤勉义务的组成部分,也是对银行董事经营行为严格适用商业判断的客观标准;银行董事的注意标准是合理的谨慎的银行家所应尽到的注意,而非一般谨慎之人的注意。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银行监管部门规章所规定的银行董事经营职责要求纳入其应承担的勤勉责任的范围,同时缺乏对董事注意标准的一般规定和对银行董事注意标准的特别规定,不利于在实践中对银行经营进行商业判断。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等立法中规定银行董事对违反银行监管部门规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为银行董事设定注意标准的底线。  相似文献   

7.
董事注意义务源于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两者均具有规范消极不作为或者说懒惰的功能,具有同质性,因此董事注意义务是判断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的重要标准.英美法上董事注意义务中除了包含民法一般注意义务中的"合理注意"要素外,还加入了"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的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充分的知悉"等要素,这就导致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判断上的混乱.通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可以发现,英美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中的"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等要素与"合理的注意"不是并列关系,只是"合理注意"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董事注意义务仅为"合理的注意".  相似文献   

8.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其中,董事的忠实义务也是这次立法的一个亮点,本文拟就董事忠实义务中不得抢夺公司机会的义务做一介绍,同时简单介绍一下国外是如何判断董事抢夺公司机会的标准,我国《公司法》目前存在什么问题,英美等国的判断标准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杨光 《法治研究》2015,(1):137-144
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基金理论。在判断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时点时,以“最后交易”标准中的主观标准为主,同时以市价计算公司资产价值。我国《破产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自我交易、关联交易、D&O险处理和免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关注SOX法案的最新要求。董事应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10.
公司的公益性捐赠值得鼓励与支持,但因实施过度的捐赠而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董事应承担责任.通过考察美国、日本的判例及学说得知,由于捐赠并非经营性行为,适用于判断违反忠实义务的公正标准与判断违反注意义务的经营判断原则并不适合于审查捐赠行为,而是要适用合理性标准.而合理性标准包括金额的合理与目的的合理.判断金额的合理,除应考虑公司的利润、资产等经济状况外,还应结合捐赠的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1.
Corporate expression is the expression that a company gives to the outside in its capacity as a legal entity. Often referring to resolutions made by shareholder meeting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based on good faith and bound by contractual spirit, a company must be held liable for its expression. Corporate expression absorption refers to the corporate behaviors and situations wherein the majority voting shareholders and directors replace the will of the minority voting shareholders and directors within their own will. Among them, the majority voting shareholders at a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reholders’ general meeting) are decision-making shareholders, and directors, managers and other senior management staff that decide corporate affairs are called decision-making members. Corporate expression absorption consists of two sorts: absorption by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absorptio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hareholders’ meeting is a company’s authoritative organization; when the voting rights of some shareholders exceed the statutory limit, they will be able to manipulate the express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s and replace the will of other shareholders with that of their own. The expression absorptio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refers to the practice wherein the majority directors decide on important corporate matt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jority rule. Thu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corporate expression absorption is a double-edged sword, not only capable of uplifting operational efficiency but also likely to help decision-making shareholders achieve personal gains and transfer corporate interests. As for the disputes of corporate expression absorption, the following legal remedies might be adopted: (1) Limit the voting rights of decision-making shareholders. (2) Provide shareholders with veto power over specific events. (3) Ask th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dustry associations) to arbitrate specific events. (4) Preserve the market value of shares held by dissenting directors. (5) Expand cumulative voting; (6) Provide shareholders the right to exit. (7) Legal remedies for corporate deadlock. (8)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lawsuits. __________ Translated from China Law, No. 4, 2005  相似文献   

12.
张凝 《北方法学》2011,5(5):66-71
日本判例学说基于会议体制运营的一般原则,一直肯定董事等在股东大会上的说明义务,1981年更以立法形式将该义务明确,并在之后30年中进一步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虽以股东质询权的形式明确了董事等的说明义务,但忽略了其与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之间的理论关系,这将导致很多具体问题难以合理解释和操作,鉴于此,有必要在今后的解释或立法中明确这项义务在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13.
徐浩 《北方法学》2010,4(6):80-85
规定股东会职权的《公司法》第38条和规定董事会职权的第47条分别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种条款一般被称为兜底条款。这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新增加的条款,立法者试图通过强化章程自治解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清的问题。然而,事与愿违,兜底条款不能全部实现立法的目的,甚至还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在章程没有规定时,无法判断有些事项究竞是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同时在股东会职权规定条款和董事会职权规定条款增加兜底条款实际上是不了解股东会和董事会功能定位所致,因此需要先对兜底条款作无害化解释,在下次公司法修改时删除。  相似文献   

14.
根据公司法,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违背决议要求的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通过分析公司担保规则是否为强制性规则的路径存在着解释困境。形成担保决议系公司意思的形成行为,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系意思表示行为,应在意思形成行为与意思表示行为分离的基础上分析背离公司担保决议规制的法效果。  相似文献   

15.
戚枝淬 《行政与法》2013,(1):119-123
公司慈善捐赠决策权源于股东权,属于股东共益权。目前我国公司慈善捐赠决策权行使主体混乱无序,致使公司慈善捐赠决策屡受质疑,公司社会责任难以承担。基于此,有必要构建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慈善基金会多元化公司慈善捐赠决策权主体体系,当公司慈善捐赠决策不适当,害及到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实现或违反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时,可通过撤销诉讼与无效诉讼途径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16.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不能完全涵盖董事对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的不当行为,亟待突破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框架。在此方面,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中的"善意"规则的演进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特拉华州,确认"善意义务"的独立性有其客观价值,但也存在逻辑困境,故存在巨大争议。我国学者对于引入董事的"善意"规则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为应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董事责任纠纷,我国应立足于实践需求,通过理论创新,将董事"善意"规则确定为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的内涵,甚至将"善意义务"定位为独立的董事义务也未尝不可,但暂时不宜将公司合规确立为独立的董事义务。  相似文献   

17.
论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及其规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针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立法空白点 ,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及其规制问题作了探讨。分析了有关敌意收购和反收购功能评介的各种观点 ;论证了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属于股东的理由 ;并在控制性股东和公司经营者权力滥用防范层面上阐明了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规制的内容 ;最后通过境外相关立法比较 ,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8.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恶”之法律抑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司,不再是仅与几个股东利益相关的法人实体,而是与数以千计甚至万计的股东(投资者)息息相关,并肩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如何正确行使职权、对其"恶"如何抑制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根据对董事"恶"之抑制机制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对董事的内部抑制和外部抑制。内部抑制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之"恶"进行制约,外部抑制则通过法律规定对董事之"恶"进行制约。  相似文献   

19.
股东权利的维护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内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力体系申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中国《公司法》第3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法律实践申如何有效维护股东知情权,以及当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使股东知情权制度真正实现其法律价值,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与其他任何制度一样,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也是一柄双刃剑。正当行使,可以保护小股东利益;若被滥用则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由于其具有忽视公司独立人格和否定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特殊性,故对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的防止措施的规定便成为各国立法的重点。我国公司法也应对此有所反应,以充分发挥其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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