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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以权压法"在我国确实有着根深蒂固的观念支撑。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审判执行难主要是司法权力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没有更严厉的法律制约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行政诉讼中,审判执行难无疑会雪上加霜。目前,法院地方化色彩较为浓厚,在行政审判和执行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涉及自身利益,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要求法院汇报案件处理情况,通过办公会等平台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干涉和质疑。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难以依法作  相似文献   

2.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司法改革方案,“去地方化”无疑是主要目标之一。目前,我同的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完全重合,导致法院实际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能有效发挥依法独’莎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职能。法院的经费保障,采取地方财政负责的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3.
多年来,法院“执行难”一直为社会所关注,甚至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瓶颈和焦点问题。据《南方都市报》2 0 0 3年12月19日报道,时下尽管造成“执行难”的因素很多,但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和人情干扰等却首当其冲,“70 %执行案有党政官员批条”,而一些领导身边便是一个权力市场,有些人就利用领导“批条”赚钱。为“保护地方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干脆发文件限制外地法院到当地执行,外地法院来执行案件竟必须经当地行政领导批准(可谓另类批条)。而有些地方规定法院要查封企业财产必须经市委、政法委等批准。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成立了“投资环境保…  相似文献   

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职能。二、依法治国,要落实党的依法执政方略。强调改革过程中,执政党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要让法治在改革中发挥引领和推动的作用。三、依法治国,要求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四、依法治国,要求加快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要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逐步消除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管控。五、依法治国,要求建设法治社会。  相似文献   

5.
关于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模式的利弊,学界多有讨论。很多学者主张应当将行政强制执行权收归行政机关,但在制度设计上多有不同。在现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可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视为行政机关的本源性权力(应然权力)和司法机关的延展性权力(实然权力),并在此分析框架下,寻求该种权利在应然性和实然性之间的平衡,由此探讨将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并使得司法权回归至监督权的本质。建立以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关为补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可以改变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中司法机关沦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尴尬现状。  相似文献   

6.
《民主与法制》2014,(27):36-37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纲要》)提出45项改革举措,让人们看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曙光,值得予以高度评价。而要真正实现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则需要切实整备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中国行政诉讼在实践中遇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以下简称“三难”)等突出问题,某些地方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不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生效行政裁判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三难”问题长期难以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被认为是所谓“司法行政化”和“法院地方化”。  相似文献   

7.
去行政化,就是将审判权还给法官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司法改革方案,“去行政化”也是重要目标。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说:“所谓行政化,就是审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审。案件审理应该是谁审理谁判决。”只有去行政化,才能让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审理的人不定案。如果说,去地方化是让法院从地方政府的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去行政化则是让法官从法院内部的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   

8.
干预下的司法困局 “民告官”举步维艰的窘迫,也是现实司法环境的折射。几乎所有的行诉案件,都会或多或少受到地方政府乃至党委等机关的不当干预,成为法院独立、公正办案的最大阻力。  相似文献   

9.
对警察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是保证警察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依法执法的重要途径,是西方传统法治理念和分权理念的一个平衡点,亦是一个冲突点。当今世界,涉及恐怖主义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法治理念和分权理念、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之间发生了剧烈的冲突。本文从德、法、英三国的司法实践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观点出发,从一般案件到涉及恐怖主义案件,来研判司法机关应如何对警察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希望能为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0.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奋力起航,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为目标的改革方案,最终指向同一个问题:如何确保审判者的自主意志不受干扰。为此,改革既要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党政等其他机关的不当干预,也要保障在司法系统内部,审判能够真正按照司法规律独立自主的运行。  相似文献   

11.
《上海人大月刊》2006,(4):29-29
司法受到严重的行政干预。政府系统都有主管政法的行政官员,他们稍微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就可能在有意无意之中干预司法。政府系统掌着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司法机头自然难以甚至无法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少数政府官员还以干预司法为政绩。  相似文献   

12.
关于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和审理机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赔偿程序在世界各国没有统一模式。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应当包括确认程序、申请程序、协议程序、复议程序、决定程序。但由于司法机关本身、特别是致害机关本身解决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难免有“官官相护”之嫌。我国的司法损害赔偿不能完全由司法机关解决,只能由司法机关作为前置程序,受害人以司法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应当向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机构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名称为“司法赔偿评审委员会”,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委员会。  相似文献   

13.
加强监督工作,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重要任务。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监督工作做好了,将会有力地推动人大监督工作向前发展。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认识和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党的十五大提出:我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授权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  相似文献   

14.
行政终局裁决直接影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是行政法理论中较为敏感的问题。应该坚持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取消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权力,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治。  相似文献   

15.
非行政机关在日常生活中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比较常见 ,目前由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疏漏 ,产生的问题不少。① 非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严重影响政府形象 ,而目前司法机关又基本上将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②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待商榷 ,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区别处理。1.非行政机关纯粹盗用或冒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执法的 ,被侵害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具有三个要素 :主体要素 ,必须是行政主体或是受行政主体委托的公民个人或组织作出 ;权力要素 ,必须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行使行政职权所为的…  相似文献   

16.
朱启 《中国人大》2009,(20):20-20
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经审议了很长时间,是一部社会关注、行政机关关注、司法机关关注的法律。行政机关关注是由于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权力、法律依据;群众关心是因为要知道被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司法机关关注主要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出了问题,要由司法处理,以行政强制法为准则和依据。现在社会上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很多,  相似文献   

17.
论中国的司法改革(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一)完善司法体制。包括司法机关的合理设置、领导隶属、司法权限等。(二)改进司法方式。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方式应进一步改进,探索适应司法现代化的审判方式。(三)优化司法环境。包括党对司法工作的正确领导,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合理,社会舆论健康正常,公民的参与意识普遍增强等。(四)落实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不独立,严重依附于同级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保障,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五)强化司法监督。一方面要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使其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真正能够做到依法司法。  相似文献   

18.
哪些行政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争议应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正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它决定着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的权限及分工。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它表明了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程度;对于法院而言,它体现着司法审查权的大小;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意味着他们可以对何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哪些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正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它…  相似文献   

19.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权力的行使与立法权力、行政权力的行使截然不同,独立性和国家统一性是司法权最主要的特征。救济是司法的最终功能,示范是司法最重要的作用,实现正义是司法的终极价值准则。  相似文献   

20.
谋求“权利监督权力”的制约机制.将权力“逼”到法治轨道上。 优良的司法运作系统,必须建立在优秀的法官个体之上,司法的至高荣誉终归要体现于法官的职业荣誉上。 从目前的国情来看.要从体制编制、人事、财政等方面进行改革.彻底革除“审判活动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三大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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