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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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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营利组织系私法主体主导设立的、以促进公共利益或满足特定成员非经济性需求的组织,属非营利性私法组织。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不清,分类混乱。域外非营利组织分类并存两种模式,区分社团公益型与互益型,未登记团体渐趋主体化,非营利公司成为新类型。我国应承继民事主体三元分类立法传统,采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之私法组织二分法,区分非营利组织之法人型与非法人型、社会团体之公益型与互益型,法人型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与非营利公司,非法人型亦作相应分类。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分类之民法定位,须由修订的《民法通则》、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及相关单行法共同厘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殊性,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相对于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它是政府、捐赠人、社会公众等实现对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的基础。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尚未能够针对公益性组织和互益性组织、不同规模的组织做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双重管理体制下的双重信息公开有悖于效率的基本原则;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制度缺失且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因而,应以功能优化为目标,在基本内容、基本途径和基本要求三方面来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基本内容上重点强化公益性和互益性组织、不同规模组织的分类管理;在基本途径方面完善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的管理;在基本要求方面应逐步建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制度并健全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正> 民法通常把法人的财产称为法人的独立财产。即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也就是指由法人组织所独立所有(或经营)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度并非渊源于罗马法,这不仅因为罗马法贯彻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思想而排斥了团体作为主体的存在,而且因为在当时罗马宗法社会条件下,很难产生出既脱离家族又完全脱离个人的团体的财产。实际上,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度发端于古日耳曼法的“团体总有权”,根据“总有权”制度,财产所有权中的管理和处分等权能属于团体总  相似文献   

4.
物权主体论纲   总被引:26,自引:1,他引:25  
尹田 《现代法学》2006,28(2):3-11
国家享有以及行使国家所有权,均表现其作为公权载体的性质而非作为私权载体(法人)的性质。不论是农村“集体”还是城镇“集体”,在物权法上都没有其主体地位。法人应为其财产的所有权主体,非法人团体不具有独立财产,不得享有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物权法上的物权主体应为自然人与法人,国家作为具有公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上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与法人的特殊主体地位,而集体与非法人组织,均非物权主体。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探讨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公司治理二者关系角度入手,对中国公司法中"法人财产权"的内涵与性质加以阐释和分析。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对实物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对其他财产享有的完整权利,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与归属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与保障,是公司治理权力分化与制衡的出发点及归宿,而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构与确立也维系着法人财产权的地位,是实现法人财产权的组织保证。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为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度与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6.
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制度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继虎 《河北法学》2008,26(4):95-98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保障社会公益方面有弥补政府缺陷的"替代效益",许多国家或地区为了鼓励和促进公益事业,均从所得税法方面对捐赠人和非营利组织自身作了税收优惠的制度安排。我国应进一步提高对捐赠人的税前扣除额,区分非营利组织收入的不同性质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监管。  相似文献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文件术语的法律升级版,"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词不是经过批判性反省和提炼的法律概念,它舍弃了严谨的法人概念,重拾含混的单位话语,以致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内涵混乱不堪、外延模糊不清、体系庞杂无序,其制度价值颇受质疑,需在非营利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内进行重整。鉴于我国现在尚无财团法人与公益法人的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当前可以明确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  相似文献   

8.
陈丽君 《法制与社会》2012,(20):297-298
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治理主体.残疾人社会保障领域需要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以应对供需缺口大、需求多样化、“全能政府”无力感等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借鉴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模式以及相关理论,浅谈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模式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应用,旨在推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实践,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改革的推进,原来由政府包揽社会事务的做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诟病,政府不可治理问题的增多和政府失灵导致政府治理出现危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非营利组织在构建完善、合理的法治体系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非营利组织对政府的支持倡导和监督制约的两大功能出发,根据国外非营利组织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探讨非营利组织在依法治国下所能发挥的作用,这对于当前正在进行的政府改革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相似文献   

11.
论文旨在研究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合作背后的政府因素。借助于传统研究提出的三部门分析框架,我们试图运用制度理论、资源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来解释以下两个问题:政府是否会影响非营利组织与企业间的跨部门协同?上述影响是如何形成的?利用课题组于2013年在贵州省X市收集的117个非营利组织样本数据,我们检验了基于特定层次作用机制而提出的假设。结果显示,政府可以通过制度构建和资源供给的方式影响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上述研究发现的启示是:相关非营利组织应进一步获取或巩固在当地治理系统内的合法性,并合理地拓展或强化自身与特定领域内政府部门间的关系网络,从而帮助自身争取到更多的来自企业的支持和合作。  相似文献   

12.
《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来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则应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型,前者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后者则包括由私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万一  乔枫 《法学家》2006,8(2):86-92
近代民事主体结构立基于抽象人格理论之上,以市场交易主体论为基础的团体人格观抑制了多样化的社会团体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发展昭示着传统的团体人格观应当加以修正,法人登记制度的改革及有限度地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必要的.同时,农村集体组织及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也应当加以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服务提供方式从“制造”向“购买”的转移,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迅速成长。对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的有效治理事关社会服务提供的最终效果,受到中国社会服务组织成长的国家依附型路径和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政府间的服务提供体制的影响,社会服务提供中的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正处在一个体制内的自我调整阶段。合同外包尤其竞争性招投标的创新实践,反映上级政府试图通过政策干预,抑制由体制内生的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管家关系;通过竞争性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拉开二者距离,引入委托代理关系,推进社会服务目标的稳固与实现。对A市公益服务招投标实践的分析表明,这种政府间的干预受制于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的制度环境,效果取决于其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政府间的相关制度与资源配置格局。  相似文献   

15.
结社自由与非法人社团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设立社团的基本权利 ,是结社自由的重要内容。设立社团法人的权利 ,是结社自由的很重要的一方面。同样重要的是 ,社团有保持非法人组织形式的权利 ,无须为取得合法性而登记。有利的法律环境不仅允许非法人 (或不登记 )非营利组织的存在 ,还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这类组织。 1 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承认非法人社会团体的合法地位。 1 998年条例禁止非法人社团的存在。本文试图在对 1 989年条例中的非法人社团制度反思、考察德国无权利能力社团和美国非营利非法人社团的法律规则基础上 ,探讨未登记社会团体在转型中国的地位以及建立结社自由理念下的我国非法人社团制度之障碍。  相似文献   

16.
公有制与中国物权立法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孟勤国 《法学》2004,(2):44-53
现代社会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普遍分离 ,公有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天然分离 ,因此 ,现代社会和公有制对建立财产利用权利制度有着同样的需求和任务 ,两者并无内在冲突。中国物权立法在追求物权法现代化的同时 ,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反映公有制的要求 ,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通则》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度,定义的法人是单位法人特征,而西方民法典的"法人"制度,其承认民法是私法,依据民法典设立的法人是私法人,虽然同称法人,概念却不尽相同。我国的社会组织经历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民间组织"等诸多称谓变迁,从法律法规层面,社会组织被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但是法人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在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如何保证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组织规范、可持续发展,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人地位是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8.
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与法人型社会组织有区别的单位,本文主要论述其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  相似文献   

19.
非法人团体是指具有独立意志和可支配性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参与民事活动,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组成的有机体。非法人团体承担无限责任是出于交易安全和国家监管的双重需要而由法律再次拟制的结果。我国相关法律中提到的“其他组织”与非法人团体有着实质联系,但二者的范围并不一致。当前从立法的价值目标和法律技术上看,都有必要将非法人团体列为独立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是以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之分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功能性分类,与以社团与财团法人之分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结构性分类相互兼容而成的复合体系。《德国民法典》所代表的法人分类方案实现了最低限度的基于法人结构性分类的对功能性分类的兼容,但难以适应社会政策对法人制度在兼顾管制与自治价值方面的更高要求。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组织分化进程的国家主导性决定形成了功能性分类主导下兼容结构性分类的法人复合分类体系。我国《民法总则》建立了覆盖民商法全域组织类型的"功能—结构"匹配性渐变序列,为在传统法人结构性分类中无处安放的公法组织在功能性目录下寻获位置;但它同时令民法中的公法人在特别法人以外的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中均会隐匿存在,提升了公、私法人制度边界弹性与规制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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