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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我们常常是在法律方法的意义上讨论利益衡量问题,但在其背后包含着对以追求安定性为核心价值目标的司法意识形态的反思与颠覆。由于隐含着任意司法的危险,利益衡量一直未能获得传统司法意识形态的谅解。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司法意识形态所恪守的价值立场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挑战,利益衡量在司法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为应对"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以利益为核心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传统司法意识形态予以修正,在开放的体系中通过利益间的衡量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协调与平衡,是转型期中国司法意识形态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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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作为一种司法方法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作用和价值.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以及利益平衡作为一种司法方法适用于哪些领域和范围,是一个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2009年初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一个案件,就是菲亚特并购克莱斯勒案.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方面的原告要求美国法院禁止收购,认为收购可能对美国构成危... 相似文献
3.
经济法在平衡利益冲突和化解社会冲突的同时,就意味着对公正、秩序、效率等价值的追求。在现代社会,经济法无论是在观念实体还是制度建构中,都是有其所赖以为基础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的一套价值准则作为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加以固化的。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价值目标可以表述为: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在利益语境下,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实质是以社会整体效益的最优为根本价值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持续化。 相似文献
4.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司法表现为一种“单向度”的权力,以法律规则的守护者和公益代表自居。当多元社会出现后,面对公众多元化的利益要求和价值选择,多元化时代要求司法摆脱零和博弈的思维定势,承认行为模式和价值选择的多元化,寻求一种能够整合多元价值和协调多方利益的司法体制,以促进不同利益主体问的相互理解,从而实现合作与共赢,这是当今时代对我国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5.
司法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司法权能否正当行使,意义重大,司法的理想目标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时候司法处理的问题不一定有很明确的是与非,司法所解决的不过是一种平衡术,要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扩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之间选择有效途径,平衡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途径。确立利益位阶的规则,可以包括权利优于利益、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如果法有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如果法无规定或存在漏洞,则需要裁判者以利益平衡为目的,综合考量系争利益与个人生命健康、个人尊严、社会其他成员,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践调和"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冲突利益的位阶进行排序,为解决利益冲突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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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是法官裁判时常用的一种基本司法方法,特别是在现有司法国情下,利益平衡的适当运用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和现实意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利益平衡方法的应用尚欠系统性、规范性、存在主观依赖性等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把握利益平衡适用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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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司法价值论和司法平衡论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司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人道、正义、自由和效益,其中人道价值带有根本性,它可以统领各种司法价值;司法的平衡既包括利益的平衡,也包括审判依据之间的平衡,司法平衡是通向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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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立法者能力所限,法律不可能成为完美的体系,而在法律中规定授权条款进行价值补充就成为必然.诚信原则作为变动的自然法的缩影自然担当起这一重任.现代意义的诚信原则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其价值基础是由市场环境、市场主体、立法--司法模式等影响其本质变化的因素所决定,其价值判断包含社会妥当性、实质正义、公法手段介入私法合理化等价值标准.在运用诚信原则进行价值补充时,注重其对实体权利义务影响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对程序性权利义务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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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转型时期的中国正面临更加复杂和多样的社会问题,核心问题是控制日益表面化的利益冲突。鉴于现阶段社会利益冲突的特殊性,用法律手段进行控制已是必然。实现法律对利益冲突的控制,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用公平立法确立各利益主体的合法地位,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社会利益的流向,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二是用公正司法建立利益的救济机制和干预机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在微观上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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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要消除原有旧体制遗留问题,也要解决新旧体制并存所滋生的矛盾,还要建设新的制度环境,归根结蒂是要建立一种新的利益平衡机制。行政法通过确认、界定和分配利益,解决利益冲突、协调利益关系,从而保障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定取决于一个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导向,它奠基于基本人权保障、行政法治、公共秩序与行政效率等行政法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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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价值取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利益的冲突和协调是社会的常态。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平衡是法的价值取向。作为个人利益重要组成部分的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是冲突和协作的关系。从历史角度看,西方国家和中国的公法都呈现出在保护私有财产权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的趋势。通过树立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平等保护的观念,在宪法中明确宣告对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重点健全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机制等,以实现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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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说”被认为是知识产权法之基本原则或基本精神,旨在平衡权利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冲突,并以此解释知识产权法的制度构成。依自然法理论,知识产权之正当性因其自然获得性,相关权利与限制是确定权利的正当边界,维护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之社会契约。功利主义理论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社会效用之必要工具,经由排他性权利及其限制来达至社会效用最大化。无论限制或保护权利均有可能产生对权利或社会效用的正面或负面作用。由此,利益平衡的二元价值目标论值得商榷。知识产权法的根本问题是以个人权利为导向还是以社会效用为终极价值之选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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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的本质是立法和司法从程序理性向实质理性的进化,是法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在新的历史阶段,法院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落实司法为民。就必须认识到利益平衡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2009年6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财经大学联合召开了第二届院长论坛暨“利益平衡与司法公正”研讨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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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区别于传统客体的新兴民事权利客体,依附数据交易而实现其特定价值,同时具有社会资源、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定属性。数据交易下,其权益边界成为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探讨的必备要素,关乎着数据主体资格、法律关系和私权制度价值。我国司法实践认为数据权益应因其劳动增值而取得,美国则认为数据权益应当回归数据应用的价值。基于分析,对数据权益应严格数据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同时基于数据交易而赋予数据控制者基于数据主体的衍生权利,并建立各类数据控制者之间进行数据流转的合规性标准,以求在总结司法实践和立论的基础上,为数据权益的边界界分提供参考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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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考辩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试图提供这样一种分析的框架:将社会利益置于干预者、社会利益与个体成员的三元维度之中,考察社会利益如何在干预者与个体成员的互动博弈中获取生存空间,进而从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中推出本文对社会利益的基本界定;这一界定将社会利益看成不确定多数个体利益相互平衡、协调的产物;这种解读与经济法界域下实质正义的思想恰可相互佐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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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利益平衡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利益平衡成为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内核。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制度设计,可以建构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利益平衡也可以作为认知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模式与方法论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