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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35-42
由于历史原因与服务业新兴业态的出现,GATT与GATS的适用范围存在交叉。在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归根结底是“GATT与GATS项下的义务是否具有累加性”的问题,而对WTO争端解决实践、条约法理论以及GATT/WTO体制历史演变的分析都证明了这种累加性的存在。累加性会造成WTO法律体系的不确定性,使得重要货物的一体化贸易受到“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等全方位的非歧视待遇的保护,甚至导致特定成员并未承诺开放的文化产业被迫开放,因此应对其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学会利用累加性原理以维护自身服务业的重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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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遇违法性是一元还是二元的分歧以及自身对“可罚性”的视野局限,故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提升为可罚性理论,从而实现一种超越。在可罚性理论的视野下,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可罚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有责性”。在可罚性理论视野下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一个保障人权功能更加健全有力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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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人类的自然属性之一,是正常的生理欲求。但古往今来,大家似乎总是缺乏勇气直面此话题。2006年3月《中国性文明公约》的签署,标志着我们对待“性”的观念开始转变,进入了新的纪元。实现农民工“性权利”的呼声也随之唱响。这一改革开放造就的新型群体,将伴着现代化的完成而终结历史使命,却恰恰由于其职业身份具有过渡性质常被忽略和漠视,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甚至丧失了最起码的人权。社会各界均当饮水思源,出谋划策,对之补偿。“性权利”是人人都该具备的基本人权,农民工亦然。现实中,他们的此项权利严重缺失,进行救济已经迫在眉睫。然而,农民工的“性权利”问题与市民的该项权利相区别。本文即是以此为出发点,首先对目前农民工“性权利”的内涵进行界定,继而结合现状分析保障该权利的意义,最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增设工会制度,建立民工夫妻房制度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举措,以期在实践中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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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则天时期,朝廷有位官员叫张衡,虽是令史(俗称吏员或胥吏)出身,但宫阶已到四品,如果再升一级,就成了了品官员。唐朝的三品是个什么级别呢?如果拿现在的官职来对比,那么四品是司局级或副部级,三品就是正部级了。不仅如此,在唐朝,有些三品官员如能加上“同平章事”头衔,还是实质上的宰相。所以在唐朝的官场上,从四品到三品是个很难爬的坎,就像现在的军官从大校升到少将、地方干部从厅长升到副省长一样,难度非常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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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征收”是典型征收之外的征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交替适用三个坐标系来判断管制是否构成征收:实体性正当程序是手段和目的构成的坐标系,平均利益互惠是负担与利益构成的坐标系。权利柬是被剥夺的利益与财产的全部利益构成的坐标系。中国法上存在管制性征收的情形,但法院不使用管制性征收的概念,确定“管制性征收”的坐标系有利于管制性征收概念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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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楷模”是两种树木的名称。唐朝《酉阳杂俎续集·支植下》记载:“蜀中有木类柞,众木荣时如枯枋,隆冬方荫芽布阴。蜀人呼为楷木。”楷树,俗称黄连木。众树茂盛它隐退,众树枯萎它茂盛,有种“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境界。相传这种树最早生长在孔子墓旁,所以又称“孔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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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赵玉环赵玉强“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国必须以礼义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德主刑辅”思想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中期,法典化于唐朝,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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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律“化外人”条辨析——兼论中国古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苏钦“化外人”条是中国封建法律中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据史料记载,有关“化外人”的规定始于唐朝,以后历代沿袭。明朝时该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影响至清朝。现在学术界基本上是把“化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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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而现代回避制度渊源于自然正义的原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审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西方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的格言。我国从唐朝开始,对回避在法律上就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