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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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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属于俣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4和析规定,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并对《合同法》第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2.
刘嫣姝 《山东审判》2005,21(5):95-96
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就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说是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的合同。由于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提供救济,因此法律设立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使其在订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以后,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除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外,《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相似文献   

3.
孙英 《山东审判》2001,(5):11-17
《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分类,除有效、无效、可撤销外,还有效力待定。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当前不发生适合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效力,但若事后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到补正,则发生适合意思  相似文献   

4.
杨少平 《法制与社会》2013,(31):231-232
判断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审查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通常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就得到了保障.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本文以原告某市信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市迎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简要的以案例讲解了买卖合同中的合法性与可撤销.  相似文献   

5.
贾翱 《法制与社会》2013,(34):67-71
贿赂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确认合同无效.但在界定国家利益时,不应当轻易将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利益认定为国家利益.在实践中,贿赂行为订立合同的效力有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确认无效,这会带来理论和实践的诸多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将贿赂行为订立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赋予法人以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和变更权,这体现了对法人独立意思的尊重,有利于鼓励交易,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受贿赂行为损害的法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王利明八、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撤销该合同,使其已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大陆法国家大多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销的合同范畴...  相似文献   

7.
英美合同上的不正当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客观上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即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直接决定了合同不发生或不完全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误解、虚伪表示、诈欺、胁迫等,但在英美合同法上,不正当影响也被包括在内,它被认为是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之一。我国目前正在积极起草的统一的《合同法》也规定了不正当影响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所以本文对此稍作讨论。  相似文献   

8.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其与有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和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概念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且由于各国立法技术的不同,对可撤销合同的提法也不一致。英美法系的《印度合同法》在第二章第19条直接采用了“撤销”这一术语。大陆法系的《联邦德国民法典》在第119、120条和123条规定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原因时,亦直接采用了“可撤销”的术语。《法国民法典》虽然没  相似文献   

9.
意思表示真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效果意思是行为人自觉自愿产生的;其二,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行为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如果合同主体的内心意思非自觉自愿产生或与客观上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即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而意思表示瑕疵直接影响了合同的效力。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误解、虚伪表示、欺诈、乘人之危、胁迫等,英美合同法上还包括不正当影响。我国《合同法》在立法草案中曾将英美法系的不正当影响纳入合同规范之中,但最终将其删除。有的学者认为,英美法上的不正…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条文作了限缩性解释。依该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范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若合同所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无效;若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与此同时,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针对此类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并不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11.
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诉讼方式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科学的,应改以意思表示方式为宜。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在合同中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被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人而言并不合理;撤销权存在的最长期间,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判决确定后能否行使撤销权之问题,立法上应予以明确。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采取“溯及”之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12.
论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从分析合同效力中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探讨了我国对合同效力规定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法等制度作了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包括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建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完善“重大误解”制度,对真意保留和虚伪表示的意见,有关撤销权的归属问题,明确违法性合同的含义,完善合同中的显失公平制度等  相似文献   

13.
一合同效力根源理论合同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利器,其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间产生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缔结该契约的人,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亦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当今社会  相似文献   

14.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都是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两者从文字的表面意义看貌似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厘清《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第132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关系,从而探索出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5.
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一)合同的主体双方或至少一方必须是法人;(二)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三)合同当事人必须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四)合同的形式必须完备。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的经济合同,为有效合同。但现实生活中,这种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完备的合同是不多见的。对于那些为数众多、要件残缺的经济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认?理论界认识不一,本文仅就这一问题淡一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6.
吴飞飞 《当代法学》2021,35(4):38-47
成员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对决议效力有何影响,可撤销决议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无法对应?凡此种种,均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法律行为理论的解释力,令人怀疑《民法典》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体系之中有无实质意义.然而,将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重置为"意思表示+程式"后可知,"程式"在个人法上体现为形式,在团体法上体现为程序,程序是形式的高级形态.意思表示非法律行为之全部,意思表示瑕疵,能且仅能撤销表意人单方意思表示.在个人法上,撤销意思表示后,法律行为不成立;在团体法上,撤销成员意思表示后,决议呈现出有效、不成立两种效力状态,至此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决议效力的困惑得以解答."程式"分为"基本程式""一般程式"和"辅助程式"."基本程式"瑕疵的法律行为不成立,"辅助程式"瑕疵在未对法律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不影响行为效力.正本清源的可撤销行为指除须经追认、批准等"涉第三人行为"外的欠缺"一般程式"的法律行为,《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撤销其实是意思表示的撤销,至此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不对应的问题得以澄清.  相似文献   

17.
中国法语境下的合同效力: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自1949年至今,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合同的范围逐渐缩小,合同的效力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富有弹性,从最初较为简单的有效·无效二分法,发展到目前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交往方式的多样化,合同制度作为民事领域的一种重要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发展.传统的合同法理治和合同立法在许多方面遭遇挑战.第三人利益保护作为现代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渐受到各国学界和立法者的重视.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角,在系统阐释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2款(虚伪表示无效的对抗效力)和第96条第3款(欺诈强迫可撤销的对抗效力)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深入探讨在合同无效及可撤销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对我国此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不动产、动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物权法》所构成的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不相融.特殊物权变动情形下,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能够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与我国相关政策相适应,但在实践中并无适用余地,法释[2012]7号第3条对此予以确认.善意取得作为区分规则下物权变动的模式,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体例的要求.受让人的善意,仅能补正处分权的瑕疵,并不能补正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无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并不是德国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而是仅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处分行为.该规定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使得原权利人能够享受无权处分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51条不具有存在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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