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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正>"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我国刑法关于行贿犯罪规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刑法学研究中,普遍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而在笔者看来,贿赂犯罪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既不能反映行贿罪的本质特征,又不利于打击贿赂犯罪,不应当把  相似文献   

2.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成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这一要件不应废除而应继续保留。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里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应理解为是指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无论从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还是从立法原意或现实需要来看,以行贿手段谋取的所谓"不确定利益"都应当归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  相似文献   

3.
<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此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而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多年来  相似文献   

4.
从行贿入罪规范文本的结构变迁来看,其遵循的是一种以预防为中心的综合治理逻辑:一方面是选择数额加情节的入罪体例,另一方面是采取自由和财产的并罚结构。但是,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犯罪的主观条件也造成了认定犯罪过程中司法裁量的较大弹性空间。相关实证分析和回归模型的结果显示,腐败犯罪治理失衡、行贿量刑整体趋轻以及过分倚重缓刑执行是我国当前行贿罪司法裁判的现实图景。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部分量刑影响因素功能“缺省”或“溢出”等非理性化风险。面向规范与实践的司法优化,未来应当通过规范文本的前提性修正、监检衔接的制度性保障、缓刑适用的重塑性调整等法治策略,进一步提升行贿罪司法的相对理性。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需要注意修改条文和刑法原则的一致性以及新罪名的及时确定性。在贪污受贿罪数额和情节并重模式中要考虑情节犯理论影响下的四大因素。加大惩处行贿罪的同时要避免在受贿罪从宽情节方面对刑法总则的违反,建议去掉减少损害后果这一法定从宽情节;行贿罪需要参照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设立数额标准,但不应舍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方面要件。我国应在立法上将贿赂犯罪标的范围从财物扩展到财产性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本身的反思则不应局限于如何组合现有的修改方式,而应放眼整个刑事法领域的维度,推行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一体化的研究和落实。  相似文献   

6.
一、认定行贿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思想认识有偏差。1、对行贿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识未统一,以致影响对罪案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从行贿罪立法沿革来看,我国刑法对行贿罪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当前行贿罪立法遵从"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仍然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形成了行贿罪立法趋严与司法趋宥的悖论,并导致行贿罪与受贿罪追诉失衡。片面从立法上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改变这种困境,一方面是找准腐败犯罪的治理重心,将打击重点回归到受贿犯罪;另一方面是进一步严密行贿罪刑事法网,提高行贿罪处罚几率,适度调整和完善行贿罪的刑罚配置。  相似文献   

8.
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227件刑事判决的SPSS数据揭示:行贿罪自由刑量刑存在一定的区域性不均衡,而罚金刑量刑不存在明显的不均衡;自由刑、罚金刑之轻重与行贿数额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行贿参与人数、行贿次数与罚金刑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行贿罪"特别自首"从宽幅度收窄,出现自首率下降的现象,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9.
“性贿赂”行为主观上必须有利用性作交换条件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客观上必须实施用性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其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因此 ,对该行为的惩处应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人员失廉的结果、程度相联系。  相似文献   

10.
在收受型受贿罪中设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归属于主观方面,属于犯罪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要件应从"他人"、"谋取"、"利益"等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相似文献   

11.
研究不当得利制度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从民法"利益"的概念入手,不当得利应是财产利益,而且要求受益人保有"利益"时不具有正当性。在存在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返还中,应当依据给付目的不能实现和善意保护为判断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当事人的依据,不能直接依据得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7条时,需要从不当得利之"利"的主观性考虑,对"共同经常居所地"和"不当得利发生地"做适当解释。  相似文献   

12.
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性质,有旧客观说、旧主观说、新主观说、新客观说。新客观说较为合理,但有进一步明晰的空间和必要。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谋取"利益"的内涵,分析前三种学说的不足,提出对新客观说的理解和完善意见。从实然和应然层面论证承诺应视为一种行为的原因;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承诺"实施"实现"三种行为,三种行为之间是选择性的关系,承诺行为并不是必须满足的内容;虚假承诺、事后受贿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应纳入受贿罪的法网之中,感情投资符合某些条件时也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3.
"协助抓捕型"立功是我国立功制度中的一种基本形式。构成立功不需要对行为人进行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协助抓捕型"立功中的其他协助抓捕行为,需要遵照体系解释的原则,将其他协助抓捕行为与法律明文规定的协助方式进行同类解释。抓捕的结果需要与行为人的协助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接电话"稳住"同案犯的行为并未达到"协助抓捕型"立功所要求达到的程度与确定性,与抓捕的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协助抓捕型"立功。  相似文献   

14.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5.
据新华社报道,行贿胡长清的主犯周雪华日前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挪用公款罪、逃脱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法院审理查明:周雪华从1997年4月至1999年1月,先后25次送给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钱物折合人民币310万元,先后12次要求胡长清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胡、周二人狼狈为奸,上演了一幕“官款相傍”的闹剧,到头来不但没有“相得益彰”,反而弄成了“一伤俱伤”,胡、周二人走向毁灭.实属咎由自取。  相似文献   

16.
非法收受型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理论争议最大、实践认定最为复杂的事实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写进刑法后,对该要件的种种性质认定,或在理论上难以自洽,或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利益要件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没有必要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有罪认定,实际上已突破了利益要件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取消利益要件,并不会扩大打击面,混淆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
放眼全球,腐败犯罪已然成为全球社会共同面对的难题,也是我国目前重点关注的现实问题。行贿犯罪作为我国贪腐犯罪体系的重要构成,其能否得到有效打击关系到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行贿罪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与惩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不少问题与困境,客观上不利于反腐斗争的进一步深入,有必要对现行刑法进行审视与完善。当前,我国行贿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不严谨、犯罪刑罚体系不合理等。因此,必须从司法实践现状出发,借鉴国际公约及各国相关法律规定,紧密结合中国自身法制背景,以提出解决办法,对行贿犯罪进行相关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8.
杨坤 《青年论坛》2008,(5):79-82
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分为狭义的事后受贿和职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分为事前无约定的在职事后受贿和职后受贿)多种事后受贿行为。以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打击贪污腐败的重点应当放在典型的事前受贿和有约定的事后贿赂上;而从理性刑法以及未来的反贪腐工作形势考察,则应将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与其他类型的事后受贿均以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9.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存在处罚范围上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几个构成要素,除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一要素外,其他的要素自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20.
介绍贿赂罪的设立没有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没有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适用问题,因而不宜予以废除。介绍贿赂行为必然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由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特殊规定,应该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但是两种情况除外:其一,行为人与受贿方共谋,并将受贿款项分赃,此种情形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其二,行为人与行贿方属于利益共同体,请托事项的完成对行为人也有利益关系,此种情形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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