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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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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蠡县王兵涉黑案件是由公安部,河北省委政法委督办的,保定市还在1999年将王兵案列为打黑第一号案件。 专案组顶住了种种压力,终将王兵及其团伙抓捕归案。经过两个阶段的侦查.两次审判,王兵及其团伙的处罚从最高19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无期徒刑。 2006年2月1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等罪,一审判处王兵.张彦庆死刑,判处刘福周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至18年有期徒刑。王兵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4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除张彦庆被改判死缓外,其余均被维持原判。 历时八年的“打黑第一案”虽已尘埃落定,但是,侦查.审理过程的曲折与艰难却耐人深思。  相似文献   

2.
法律问答     
法律问答我是一名户籍民警,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有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犯人,在服刑期间因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被假释处理。现他前往户口登记机关申办居民身份证。我们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实施细则》,均未找到明确的规定。故来信请问:...  相似文献   

3.
近日,贪腐金额超过两亿的巨贪白恩培和魏鹏远双双被判死缓,且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使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指称处于不同诉讼阶段的被追诉对象。在立法上,被告人身份的起止界限是明确的,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与撤销法律却未作任何的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立和撤销无论对于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还是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操作而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应当在侦查立案制度改革的前提之下,区分现行犯案件与非现行犯案件来进行:对现行犯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可以在其到案之后以口头的方式完成;对非现行犯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则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对现行犯,在经过及时的讯问与调查之后,如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以口头方式撤销其犯罪嫌疑人身份;对非现行犯而言,如果侦查终结证明其不构成犯罪的,应以书面方式撤销,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案件无法侦查终结的,非现行犯可以申请撤销其犯罪嫌疑人身份。  相似文献   

5.
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  相似文献   

6.
《时事资料手册》2004,(4):113-113
我国刑法对减刑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  相似文献   

7.
2019年10月,北京的秋风刚刚刮起,树上的叶子还未见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梁雅丽律师终于收到了期待已久的好消息。她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代理的翟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对翟某的无期徒刑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相似文献   

8.
2007年11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李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季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改判为:李荣犯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9.
司法     
《人民政坛》2014,(9):5-5
最高检: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调查核实 据正义网8月26日讯,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将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相似文献   

10.
检举他人犯罪型立功是立功的常见形式。“所检举揭发的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系重大犯罪”是认定重大立功的关键条件,但标准并不明晰。若被检举的犯罪未判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量刑起点包括无期徒刑,而是指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若被检举的犯罪已判决,一般以宣告刑为判断重大立功的主要依据,但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除外。结合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解释为基准刑高于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基准刑相当于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可以较好地解决部分重大立功的认定问题,有一定的可取性。  相似文献   

11.
周颖 《前沿》2012,(5):85-87
假释自诞生以来,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并表现出持久弥新的旺盛生命力。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下,通过制度重构建立新型的假释适用机制,以顺应刑罚轻缓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趋势,实现假释制度的普适性、完善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务实性,以求假释固有功能效应的充分发挥。本文从假释的条件、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假释后的监督执行等方面提出见解,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假释工作,使假释制度为实现刑罚的目的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姚志宏,绰号“小红宝”, 41岁,原系邵阳市有机化工厂工人。1989年,姚在邵阳市樟家冲开了个小当铺,一年后靠放高利贷牟取暴利12万元。此后,姚与他人合伙开设歌厅,2000年涉足房地产。姚采用放高利贷、炒地皮等非法手段,敛集了千万元资产,并于1997年被推荐为邵阳市大祥区政协常委。在此过程中,姚用金钱拉拢部分执法人员,采取以罚代刑、以罚代拘和取保候审、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形式,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刑释人员、劳教人员搞出来后笼络收买,形成了一个有组织、有章程、有经济实力的涉黑犯罪团伙,姚本人则成为在邵阳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歹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头目。2003年12月3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姚志宏黑社会犯罪团伙的60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组织卖淫等罪,判处姚志宏、何建彪、李志兵、周立民4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陈选民等53名被告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13.
认定重大立功的刑罚标准应当具有确定性,必须是法定刑,只能被划在无期徒刑这一刑格上。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刑罚标准完全符合这三项指标,应当在实践中得到坚持和运用。理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时,应注意“刑罚”通常是法定刑,当被检举人案件较检举人案件先行判决时,此处的刑罚是宣告刑。认定重大立功的刑罚标准时无需同时考虑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4.
他在担任国有武宣县六峰山林场党支部书记兼副场长几年间,频频向承包者伸出了贪婪之手,疯狂敛财中饱私囊。本以为时过境迁平安无事了,但他做梦也没想到,东窗事发,迎接他的竟是漫长的牢狱之灾。经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由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建把,被一审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2月4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相似文献   

15.
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听证审理再到开庭审理的演变。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检察监督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应加强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中、开庭审理后的检察监督。为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监督,应建立健全层级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证据开示、交换机制,推动法院裁判文书吸纳检察监督意见,推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检法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6.
新闻闪回     
《观察与思考》2009,(3):10-11
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一审判决 1月22日,社会关注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多万元。被告人、原三鹿集团高管王玉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原三鹿集团高管杭志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8.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数额和情节,应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相似文献   

19.
“被告人陈宝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被告人陈略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长宣决到这里的时候,一起涉台毒品走私大案的一审程序已接近尾声。该案的6名被告人中,有4名是台湾居民,其中2名被判处死刑,2名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还有2名福建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7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20.
小资料     
刑法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第199条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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