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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蠡县王兵涉黑案件是由公安部,河北省委政法委督办的,保定市还在1999年将王兵案列为打黑第一号案件。
专案组顶住了种种压力,终将王兵及其团伙抓捕归案。经过两个阶段的侦查.两次审判,王兵及其团伙的处罚从最高19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无期徒刑。
2006年2月1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等罪,一审判处王兵.张彦庆死刑,判处刘福周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至18年有期徒刑。王兵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4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除张彦庆被改判死缓外,其余均被维持原判。
历时八年的“打黑第一案”虽已尘埃落定,但是,侦查.审理过程的曲折与艰难却耐人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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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刑事诉讼法使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指称处于不同诉讼阶段的被追诉对象。在立法上,被告人身份的起止界限是明确的,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与撤销法律却未作任何的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立和撤销无论对于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还是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操作而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应当在侦查立案制度改革的前提之下,区分现行犯案件与非现行犯案件来进行:对现行犯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可以在其到案之后以口头的方式完成;对非现行犯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则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对现行犯,在经过及时的讯问与调查之后,如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以口头方式撤销其犯罪嫌疑人身份;对非现行犯而言,如果侦查终结证明其不构成犯罪的,应以书面方式撤销,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案件无法侦查终结的,非现行犯可以申请撤销其犯罪嫌疑人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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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北京的秋风刚刚刮起,树上的叶子还未见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梁雅丽律师终于收到了期待已久的好消息。她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代理的翟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对翟某的无期徒刑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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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李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季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改判为:李荣犯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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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4):19-27
检举他人犯罪型立功是立功的常见形式。“所检举揭发的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系重大犯罪”是认定重大立功的关键条件,但标准并不明晰。若被检举的犯罪未判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量刑起点包括无期徒刑,而是指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若被检举的犯罪已判决,一般以宣告刑为判断重大立功的主要依据,但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除外。结合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解释为基准刑高于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基准刑相当于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可以较好地解决部分重大立功的认定问题,有一定的可取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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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自诞生以来,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并表现出持久弥新的旺盛生命力。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下,通过制度重构建立新型的假释适用机制,以顺应刑罚轻缓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趋势,实现假释制度的普适性、完善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务实性,以求假释固有功能效应的充分发挥。本文从假释的条件、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假释后的监督执行等方面提出见解,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假释工作,使假释制度为实现刑罚的目的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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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宏,绰号“小红宝”, 41岁,原系邵阳市有机化工厂工人。1989年,姚在邵阳市樟家冲开了个小当铺,一年后靠放高利贷牟取暴利12万元。此后,姚与他人合伙开设歌厅,2000年涉足房地产。姚采用放高利贷、炒地皮等非法手段,敛集了千万元资产,并于1997年被推荐为邵阳市大祥区政协常委。在此过程中,姚用金钱拉拢部分执法人员,采取以罚代刑、以罚代拘和取保候审、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形式,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刑释人员、劳教人员搞出来后笼络收买,形成了一个有组织、有章程、有经济实力的涉黑犯罪团伙,姚本人则成为在邵阳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歹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头目。2003年12月3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姚志宏黑社会犯罪团伙的60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组织卖淫等罪,判处姚志宏、何建彪、李志兵、周立民4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陈选民等53名被告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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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重大立功的刑罚标准应当具有确定性,必须是法定刑,只能被划在无期徒刑这一刑格上。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刑罚标准完全符合这三项指标,应当在实践中得到坚持和运用。理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时,应注意“刑罚”通常是法定刑,当被检举人案件较检举人案件先行判决时,此处的刑罚是宣告刑。认定重大立功的刑罚标准时无需同时考虑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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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轩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128-130
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听证审理再到开庭审理的演变。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检察监督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应加强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中、开庭审理后的检察监督。为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监督,应建立健全层级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证据开示、交换机制,推动法院裁判文书吸纳检察监督意见,推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检法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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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圣欣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1)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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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宝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被告人陈略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长宣决到这里的时候,一起涉台毒品走私大案的一审程序已接近尾声。该案的6名被告人中,有4名是台湾居民,其中2名被判处死刑,2名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还有2名福建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7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