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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抵押被称为"担保之王",是最具典型的担保方式,抵押登记制度在整个抵押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实践中,在抵押登记制度上仍存在一些争议较多的问题,笔者力图通过对不动产、动产的抵押登记效力及登记程序中存在的缺陷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为我国担保立法的完善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思考,为更好促进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四份合同,分析论证厂房屋的租赁、抵押、买卖行为,法律规定登记手续的三种不同效力;一是行政备案登记,二是生效对抗登记,三是物权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3.
于文萍 《前沿》2008,(9):103-105
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在他人财产上建立的动产抵押制度只有做到对抵押权人、抵押人、第三人三者利益的有效平衡,才能更好地实现创设该制度的最终目的。我国动产抵押设立采纳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模式,登记公示的自愿性和具体登记方法的缺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三者的利益冲突,因此必须变革动产抵押的公示模式,建立以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为基础、以权利标示为辅助,以限定的动产为抵押范围的完善的公示体系,才能有效的化解冲突,兼顾三者利益并实现平衡。  相似文献   

4.
房地产登记是美国房地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多数地方实行的是契约登记制度,主要用于公示和地方政府征税。在美国,无论是房地产买卖、抵押、出租及房地产证券化等,都有一个前提,这就是产权清楚。根据美国房地产契约登记制度要求,凡是影响房地产权益的文件、契约、抵押合同、租赁合同、房地产征税、法定规划图等,都要登记。房地产登记机关一般是房地产所在县的政府登记办公室。申请登记的文件契约必须附有完税证明,同时交纳登记费。  相似文献   

5.
一、抵押期限的法律依据 ,实际工作部门的操作及影响对于抵押期限 ,现行《担保法》第52条规定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 ,抵押权消灭”。在实际工作部门中 ,一些地方的房地产、国土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无视《担保法》第52条的明文规定 ,对于“抵押期限”有不同的操作和做法。如 :有的登记机关内部规定 :“抵押期限”即债务履行期限 ,表现在贷款业务上 ,贷款期限有多长 ,抵押期限就是多长 ,二者同时到期 ,一天也不多 ,同时登记部门要求借贷双方将其载明于登记机关提供的标准抵押合同格式中 ;有的规定在建工程的抵…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物权法》亦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金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物权法》第189条是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受到该条保护之买受人的条件缺少具体性规定,以至导致法律适用之困难。对其不足,应在合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实现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问题,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创新农地金融迫在眉睫。我国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属性的完整性,限制了农地抵押权能的发挥。当时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出于该制度不利于保护集体成员权、不利于发挥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利于保护国家耕地的考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农民主体身份的多元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被不断弱化,农业规模经营开创了农业经济的新局面。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合乎法理的,也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应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以实现物权;重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束";修改相关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建立配套制度,以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充分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合同法》应当在合同效力一章中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贯彻保护第三人利益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之立法宗旨,规定第三人享有给付受领权、给付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受领给付的义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只能在第三人未明确作出接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之前变更合同以及可以在合同谈判时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等内容。立法体例上采用潘德克顿式,以便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衔接。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之法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敏 《前沿》2007,(8):108-110
法律是人类理性的创造物,而经济学是理性之学。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生效到履行完毕,有个较长的时间段。笔者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方法,针对这一时间段而创设的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利弊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从而探究我国立法是如何实现保护弱小者的法律价值的。  相似文献   

10.
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权抵押贷款既有利于盘活丰富的林业资源资产,满足林农发展生产资金需要,解决林农融资难.又有利于拓展金融市场,提高贷款抵押率,防止信贷风险.然而林权抵押范围较狭窄,林权抵押贷款评估登记不规范,抵押权实现难等法律问题正制约着林权抵押贷款的健康运行.扩大林权抵押范围,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评估登记以及完善抵押权实现的法律措施实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1.
自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以来,抵押保证贷款再度升温,许多难以得到贷款的企业,因为有了《担保法》而顺利实现贷款。但一段时间的担保热过后,有人这样质疑,担保就能保证银行资金安全吗? 抵押贷款登记不规范,使担保贷款落空 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抵押物一经登记,所设立的抵押权就具有了公信力,并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  相似文献   

12.
李泽 《前沿》2004,(12):157-159
抵押制度是民法中为确保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本文对中德两国的抵押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探讨了两国制度的特点与优劣 ,并对我国抵押制度的改进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至罗马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有告知、保护、协力、保密及诈欺禁止等。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相似文献   

14.
马楠  王荣华 《求索》2013,(3):197-199
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制度的确立与运行,关乎受侵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却面临着法理基础和立法实践两方面的障碍。我国的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制度应以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为理论取向,在法理基础方面,通过对理论的解析超越合同相对性原理的束缚;在立法实践方面,则应针对所附条件过多、规定内容模糊、配套机制缺位等问题,围绕修正既存规定、建立预付保险金制度、加强配套机制保障等方面实现立法的进步。只有将责任保险制度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应然功能贯彻始终,才能实现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15.
关韬睿 《人民论坛》2015,(8):100-102
我国抵押制度的蓬勃发展和典权制度的式微体现了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发展的不均衡。完善典权制度将有利于落实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章从房屋的抵押、典权制度出发,对我国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其对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民法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6.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借名买房涉及的法律关系有:登记购房人与事实购房人之间的借名法律关系;登记购房人与事实购房人之间的房屋转让法律关系;登记购房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或抵押法律关系;事实购房人、登记购房人与登记机构的行政确认法律关系。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事实购房人希望改变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合的状态,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途径。  相似文献   

17.
德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的历史由来已久。不动产登记制度保证了100多年来德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也保证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规范。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被称为"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不动产登记是由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物权的变动和登记"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德国民法  相似文献   

18.
排污权是一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排污权能否抵押、如何抵押,关键在于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和资产类型。目前,关于排污权属于一种物权,已得到较一致的认可,但对属于何种物权争议较大。同时,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初期,排污权尚不能界定为一种金融资产,这对排污权抵押贷款带来一定的障碍。嘉兴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初步尝试,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关键在于推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加强对银行部门的激励与约束等。  相似文献   

19.
郝凤春  郝凤军 《前沿》2011,(23):115-117
我国物权法规定登记为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这便使得在物权法内部动产的公示方式便出现了占有和公示两种,导致了激烈的法律冲突。本文在分析了国内外为解决动产抵押公示缺陷而采取的方法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物权法的现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现行立法采用规定具体条件的方式确定划拨土地抵押的客体,但未能提供一种可行方法来清晰界定公益性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列举方式制定的《划拨土地目录》也缺乏科学性。在抵押设立中,由于房地一体的立法规则与房产、地产管理分离的实践导致了双重抵押登记的出现。通行的比例式出让金确定方式难以反映真实价格。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了抵押实现不能的风险。类型化抵押客体,调整土地目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变革出让金确定方式,引进土地储备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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