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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简言之,就是在医疗纠纷侵权之诉中就医方在诊断、治疗、护理和管理等行为中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进行的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正确妥善解决医患矛盾的基础,在医疗纠纷的司法裁决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如何建立和完善医疗过错鉴定规则,维护医疗过错鉴定的客观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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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因果关系判定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在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常被要求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过错的责任程度是多少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从医学角度来说,我们会把这里所说的过错理解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常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过错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它意味着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可能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前者是司法鉴定人员可以解决的问题,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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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仲裁机关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立案前取证、诉讼、执行、仲裁过程中所遇到的专门技术、专门知识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鉴定人依法检验或判断的活动。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日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也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那么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对于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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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兼谈正确处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仲裁机关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立案前取证、诉讼、执行、仲裁过程中所遇到的专门技术、专门知识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鉴定人依法检验或判断的活动。[1]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日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也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那么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对于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一、从医疗纠纷的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只是医疗纠纷的一种广义上讲,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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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是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之一,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常以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未能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损害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介绍了5例有关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并对医师违反告知义务时如何判定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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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方式,由于两种鉴定直接影响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其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的选择往往不一致:作为患者一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赔偿和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往往选择比较中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医方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在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严苛,很多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尊重和规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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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运用于诉讼活动就是司法鉴定,它与法医类司法鉴定,是不同类别的鉴定,适用范围不同。作为《侵权责任法》专列的一类特殊侵权类型,其技术鉴定的名称,以“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为妥。目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争议中最为关键的“诊疗行为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正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所无权涉及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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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坚持同行鉴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判定。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和医疗行为发生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需要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和医疗行业的专业性。本文通过对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四个案例的比较及分析,提示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临床专家在此类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知,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更接近事实,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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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全面阐述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提出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基本原则、判定医疗后果的基本原则、判定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等,并对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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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一直是双轨制,即由医疗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由一般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长期以来,两种鉴定同时存在,且鉴定结论经常互相矛盾,导致诉讼时间长,浪费了大量诉讼资源。本文从我国司法鉴定人的现状、国外司法鉴定的一般模式,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完善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求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制,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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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损害鉴定及其鉴定结论是决定医疗纠纷案件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关键环节。对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采用司法鉴定程序,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元化状况。建议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并作出授权性立法,为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提供法律依据。只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这对切实保护医惠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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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现阶段,我国亟需厘清医疗损害鉴定的理论与操作进路。本文系统梳理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要点,并以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为视角,指出:医疗过错的评判原则、因果关系分析、医疗过错的原因力评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要点。作者提出:(1)医疗过错的评判原则应以具体规定为基本标准,以注意义务为实务标准,以告知义务为伦理标准;(2)针对因果关系分析,需区分直接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3)原因力的具体分类包括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及无原因。本文对上述三方面内容分别从标准条文、鉴定思路、操作要点层次清晰地给予了进路解析,力求厘清关键问题、构建科学的理论与操作模式,为司法鉴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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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没有解决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二元化"的问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两种体制并存,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构建我国医疗纠纷"一元化"鉴定体制,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管理方式是改革的着手点。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经确立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术语,故鉴定名称应改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从充分利用现有鉴定资源和两种鉴定体制各自优势出发,应由医学会牵头组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其"鉴定人"由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条件的医学、药学、法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选任,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卫生行政机关和医学会对其实施行业管理,并在现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鉴定程序,增加鉴定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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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通过对99例心肌梗死医疗损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医疗损害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方法 对2016~2021年间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涉及心肌梗死的99例医疗损害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99例案例中,男女性比例8:3,死亡后果占比97%,涉及医疗机构117家,多数医院存在不同程度的医疗过错行为,如检查不完善、诊治延误、用药不规范等,疾病诊治方面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所起作用较大,病历书写及告知方面作用偏轻。结论 医疗损害鉴定遵循多因一果的原则,分析该类医疗损害案件过程中不仅需分析医方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还应综合考虑疾病自身特点及自然转归、患者发病就医时间及就诊当时医方医疗水平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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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有一定的上升趋势.而机会丧失的医疗损害鉴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鉴定,其因果关系又通常是作为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如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了生存或治愈机会减少,医疗机构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往往决定于生存或治愈机会丧失或减少的具体程度.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因果关系分析与鉴定原则,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既要保护患者在医疗过程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与推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自1981年以来,美国司法界已将机会丧失作为合理的损害后果来要求赔偿,发展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借鉴国外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与司法理念,对于我国正在起步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具有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