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环境权"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外法学界对其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我国《宪法》中也并没有给予"环境权"的一席之地,只是在一些条款隐含"环境权"的内容。从当前各国有关环境权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少数几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环境权外,我国和大多数国家法院对环境权均持否定态度,综合性环境法和单行环境法并未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仅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义务,这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相左。故以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理论为依据对侵害公民环境权的案件进行裁判,势必会影响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宪法如不对公民环境权明确确认,很多与此相关的问题将无法解决。本文对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作简要分析,得出我国应对公民环境权给予宪法层面的法律保障及其宪法上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2.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变化,环境问题随之产生。本文通过分析公民环境权这一新兴的权利的概念与内涵,提出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的问题,以国外宪法立法成果为例,对公民环境权明确纳入我国宪法给予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环境权理论借重民法等部门法的理论优势以及谋求理论与实践的平衡应当成为环境权研究的新思路。德国民法中一般人格权的权利构造与历史演进对环境权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一般人格权在德国被视为一种“框架权利”,区别于具体人格权。实证研究说明推动一般人格权的历史演进具有四个重要的因素。分别是民法的功能缺路、宪法的宽泛保障、判例的偶然契机、理论与实务并举。联系环境权,不难发现,环境权与一般人格权具有属性之共通。有鉴于此,环境权的权利构造应当包括一般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权。此种权利构造能发挥解释、创造、补充和协调的功能。从环境权立法实现上看。应当划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入宪和作为一般环境权入宪两个不同阶段,并通过把握司法审查环境权案件的机遇和增强司法判例的参照作用以实现环境权的具体化。  相似文献   

4.
对环境权入宪进行思考,需要对环境权入宪提出的缘由进行分析,对生态危机的回应、对域外经验的借鉴等是提出环境权入宪的主要原因;理论研究的自身桎梏以及域外经验的择取困境是我国环境权难以入宪的重要原因;就目前而言,我国环境权的保障应该着重从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路径进行。  相似文献   

5.
生态环境问题终究是一个政治问题,其最终解决需要依靠制度和法治.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生态社会运动方兴未艾,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各国人民的价值追求.世界范围内绿色政治发展的大潮中,以宪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开始了生态化进程.建构一种生态良好的社会,必须追溯到社会政治权力结构中去,以"权利"限制和规范"权力".其中,环境权被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写入多国宪法,成为宪法生态化趋向的基点.在政治实践中,环境权入宪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契合了生态文明时代特征.在更为深远的政治哲学意义上,环境权入宪有力地彰显了生态正义,促进了 一个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社会的到来.  相似文献   

6.
新型环境权的地位非常重要但理论上却处于凌乱状态,必须寻找新的出路。环境权是抽象的体系,各自分别选择其中的某一层面进行分析并以此代为整个体系做出结论,整合起来的环境权则是似而非、莫衷一是。出路是,按环境权在市场、社会和国家三大领域的布局,分为市场的经济环境权、社会的公民环境权以及国家的政治参与环境权,三者的个性大于共性;按"权利状态二元结构"原理,明晰市场与政府在环境权管理方面的职能和分工,政府是动态性环境行使权的管理者而非参与当事人。可以入宪的是社会性公民环境权,但应将"加强社会立法"入宪,因为公民环境权属社会法范畴。  相似文献   

7.
环境权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在法制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境:私权性环境权难以具体立法,宪法性环境权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多少实际作用,环境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难以调和,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等。要想走出困境,环境权应当实现从支配环境本位到人类与生态和谐共生本位的转变,倡导以环境义务为中心的实现模式,强化侵权法对公民环境权益的救济,并尝试以检察机关为主体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8.
环境权冲突浅析——环境权宪法化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理论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学界、宪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有关环境权宪法化问题,学界几乎存在一边倒的现象,认为环境权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在我国宪法中.但环境权各权利之间、环境权与利益衡平原则之间、环境权理论与现有法律之间以及环境权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普遍存在矛盾与冲突,这是我国将环境权宪法化的立法障碍之一.我们应当避免将环境权理论中尚存在模糊性的实体权利宪法化,以减少环境权冲突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周莹 《理论前沿》2008,(12):21-22
环境权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提出来的新主张,是人类环境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强化的产物。然而传统法律对公民合法环境权利的保护存在缺陷,因而要在宪法领域寻求环境权的确立,为其他单行的部门法确立环境权奠定宪法基础。  相似文献   

10.
环境权是一种新型人权。环境权在理论上讨论得十分热烈,但法律实践却背离理论。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权立法中,环境权从一种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但从环境执法的案例可以看到,环境权仅是一种法律宣示的权利。与环境权的立法相比,环境权无论在已规定环境权或尚未承认环境权的国家几乎都不被承认可以作为诉讼的根据。我国法律对国家、单位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但却很少涉及或没有明确说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在享受环境条件方面的权利,法律实践中也未出现依据环境权获得胜诉的案件。我国现有的环境权研究主要有两种学术思想: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和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我们需要搭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论者与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论者以及主流法学论者之间的共同的学术舞台,建构共同的学术空间,开放式地运用各种理论资源和学术资源,致力于环境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命题的批判和重构。环境权研究必须跨越环境法的固有领域,寻找更加广阔的学术空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