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交易习惯作为我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在案例中,既存在当事人主动提出交易习惯的情形,也存在法官依职权查明交易习惯的情形。并且,在交货和支付款项过程中,还衍生了交货习惯、验货习惯、收货习惯、付款习惯、收款习惯等用语。司法裁判中运用交易习惯的案例,有将交易习惯视为是否符合或者构成某一特定行为的标准的特点,或者运用交易习惯作为特定事实,证明交易标的符合合同要求,有时交易习惯也被作为裁判理由,论证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从法理来看,具体的交易习惯是什么,需要法官在司法裁判当中给予必要论证;运用的交易习惯与司法裁判结果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亦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特别是交易习惯与合同行为之间的关系,更需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2.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作为普通法系国家认定事实的标准,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较大差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引入中国刑事诉讼,司法实务工作者不仅需要审慎把握普通法系国家与我国司法环境的不同,更需要针对案件不同重点把握合理怀疑,并要防范证明标准运用失衡、与社会公众观念脱节等问题,还要注重完善裁判文书的证据评议。  相似文献   

3.
民俗习惯的司法功能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站在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民俗习惯的法源地位,民俗习惯是作为法官法源存在,但是,如何判断民俗习惯的法律属性存在着理论困惑。对此,我们应该对民俗习惯的司法功能在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上进行分别分析,在法律层面上,民俗习惯作为“法官法”存在,需要法官从司法判决中对民俗习惯进行法律发现;在事实层面上,民俗习惯作为经验法则或者事实证据存在,法官可以将其作为经验法则进行认定,在民俗习惯合理性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予以解决。可见,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问题是一个诉讼法或者证据法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方法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了"裁判生效后的新事实",并且规定新事实的效力在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事实所引发的后诉。但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及我国多年来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实践出发,后诉是否应被法院受理并非取决于"裁判生效后是否发生新事实",而是取决于新事实所引发的后诉是否不受前诉裁判效力的约束或者该诉是否具有诉之利益。而这种情形在给付诉讼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同时,从司法解释第247条与248条的关系来看,"新事实"是开启新的诉讼之诉讼要件,而非实体要件事实。因此当新事实不成立时,应按照第247条规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5.
在审判活动中,追求案件客观事实一直是各国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的共同追求。但由于案件事实的事过境迁、事实探知成本制约、司法有限理性等因素,司法过程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必然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灰色状态。当遇见证据无法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时,由于历史无法倒流回复。裁判者也无法实现时空穿越,面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法官如何裁判则成为了司法实务中必须探讨与正视的话题。对于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司法裁判问题,虽然理论界与实务派对此早已开展研究,但从司法实践效果来看,关于事实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仍然存在困惑,仍有I必要对此进行再探讨。本文通过从改良事实认定模式入手、谨慎适用证明责任、认真对待经验法则、考量社会价值取向等方面入手,构建良性互动的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规则,让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取社会公众认同。  相似文献   

6.
司法裁判压力与日俱增,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裁判找到了新的出路,其具有客观性、高效性等优势,但可能面临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相冲突、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冲击司法公正原则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作为“燃料”的数据在应用中存在障碍、核心算法技术存在风险、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存在不适性。进行规制时,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角色定位,将其作为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的工具,增强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合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实现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运用。  相似文献   

7.
刑事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其最为重要的目的在于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即事实与说理。刑事裁判文书中构筑刑事裁判结论的事实与说理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映射了刑事法律精神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逻辑表达进路。为此,法官需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理顺事实与说理二者的关系,将刑事司法正义理念和法律精神在刑事裁判文书中一以贯之,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和说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而通过其制作的刑事裁判文书表达出司法者对刑事法治和司法公正的法律精神的实质性理解。  相似文献   

8.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准则,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才能做出正确的裁判结果.事实认定不正确,必然会导致适用法律不正确,进而导致裁判结果的错误.所以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公正处理案件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情理作为一种有惯性的传统,在当代中国司法中不可忽视.如何将情理的价值功用引入司法,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将沿着这样的思路展开:从情理进人司法的基本途径--司法调解和裁判人手,采取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探讨情理进入司法实践的基本途径.第二部分将从事实认定、司法解释、司法推理切入,研究情理进入当代中国司法的具体技术.结语主要分析情理进入司法的限度.  相似文献   

10.
"大数据"对于司法裁判活动的全面影响,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方面日益凸显。这可经由分析"可操作性政策"的司法适用得以管窥。"可操作性政策"意在增强事实认定上的确定性,它首先要求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一项法律规则时,应依赖其能够可靠确定的那些信息;其次要遵循"大数据"时代的关系思维进路,应避免简单的因果思维方式,寻求与事实裁判之确定直接相关的多种要素或数据,如"替代性事实",这会成为司法裁判发展的一种趋向;再次"可操作性政策"本身也应当遵循某些法律推理原则,如"相关性与权重性相结合的原则"、"可能性与可接受性相结合的原则"、"扩展公正原则与坚守法治原则"等。  相似文献   

11.
在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中,裁判过程中的事实推定成了关键并且板具争议的问题。在民事程序中,事实推定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有着诸多漏洞,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推定的运用陷入了严重的困境。建议从立法、司法和法官自身素质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规制,使其规范地运作。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面临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革命成果的重大刺激和影响。中国的司法权理论在人工智能时代亟需建构新的理想图景。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上,人工智能将相关关系的思维方式引入裁判决策,通过大数据库实现“同案同判”,并导致司法权从被动行使到主动出场。在司法的公正价值与效率追求上,人工智能的应用将带来司法成本的锐减、司法效率的指数级提升、司法公正的重新审视以及裁判主体的智能化建构。在司法的制度规制与技术约束上,信息技术的硬约束将代替司法制度的软规范,可以运用区块链技术升级证人保护制度以及尝试建构审前风险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13.
姜世波教授与王彬博士合著的《习惯规则的形成机制及查明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一书,对习惯规则的两个重要问题——习惯规则的形成机制和习惯规则的司法查明——做出了较为系统的探索。该书不同于其他法学著作的思辨式研究,而是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诠释习惯法运用的查明场域及其方式,让读者领略基层司法真实的裁判方法及其调解艺术。该书的实证研究让读者的目光从"纸面上的法"转向"行动中的法",唤起了转型社会法治秩序的"民间记忆",促使法  相似文献   

14.
潜在人民陪审员对刑事裁判事项的归类并不全和裁判事实的理论分类一致,应当认真对待其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刑事裁判叙事表明事实认定问题不等同于纯粹的事实问题,事实认定活动同样需要认定法律问题。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对事实认定范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量裁判事项对法律理解程度的要求、政策和立法目的、裁判可接受性等因素。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范围应为定罪事实和死刑案件量刑事实,排除“二级事实”、非死刑案件量刑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事实认定权的职权范围应为认定指控罪名是否成立、事实是否足以判处死刑、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司法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  相似文献   

15.
在司法实践中,以“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作为认定证据的标准,一直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实践中许多法官把“客观事实”作为裁判依据,这不符合司法的基本原理。用“法律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不但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及时地审结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防止错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法治问题作为全会主题,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法律职业化问题、司法权威的树立等问题又成为热议的焦点.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司法不独立从法院到法官在各方面的干预下进行的裁判难以保证其公正.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中立的依法进行判断,并作出公正裁判.司法的去行政化、如何排除相关机关的干预、司法应如何面对媒体公众的监督及质疑,这些都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所重点关注的问题.法官是在审判过程中进行裁判的主体,法官个人独立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它是法官独立进行法律推理、独立进行事实判断、价值判断的基础,是维护司法公正的精髓.  相似文献   

17.
法学通说是法学研究的产物,是学术思想的凝结,也常常应用于司法实践。裁判文书中,通说既表现为理论通说,也包含了司法判例等实践通说。经验观察表明,当事人与法官都会应用通说,通说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具有作用。在法律适用环节,通说有助于法律规范的选择、案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衔接并提高裁判结论的说服力。疑难案件是通说应用的主要场域。法学通说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法的渊源,而是一种裁判理由,通说司法应用的本质是一个裁判说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说不发挥实质论证效力、法官不对当事人援引通说进行回应以及不同主体对通说的差异化应用等问题。未来需要对通说的援引条件和援引程序加以规制,论证义务是对法官主动应用通说的实质要求。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法官以通说说理需要平衡当事人、法律职业者以及社会公众不同需求,以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8.
"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规范和制度下不具备可行性,但并不能由此就认为宪法对我国民事裁判领域不产生影响。事实上,从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个案中法官对宪法的优先遵守义务以及宪法融入民事裁判的界限(私法自治)三个方面,可以奠定宪法融入民事裁判的理论框架。而且,通过分析、归纳和总结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出宪法融入民事裁判的路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宪法观点间接适用到民事裁判中,并由此对我国法院未来民事裁判中活用宪法观点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9.
司法过程是形成案件事实、发现并适用法律、处理各种程序性问题的过程,司法裁判相应地包括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后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司法程序性裁判机制的缺失是当前程序性违法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司法改革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中国司法改革推进路径在于通过规范司法程序性裁判消除司法程序性违法现象,重塑司法形象.为此,必须重新审视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调整司法程序性裁判的价值定位;必须重新把握公开审判原则,增加司法程序性裁判的透明度;必须根据程序主体性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必须重新梳理司法程序性裁判的对象,建立有效的程序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20.
对"习俗司法化"的研究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习俗进入司法必须首先符合二个条件:其一,需与制定法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交集;其二,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背弃了约定俗成的既有习惯约束,将争议诉诸制定法。习俗进入司法后,与制定法之间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但司法者面对这种冲突并非无计可施,通过援用制定法中的一般条款和"从习惯"条款,法官可以从分析习俗背后的实践逻辑入手,对恶习俗和善良习俗作出筛选,选择于法治有利的习俗揉入裁判结果。具体到可以采用的司法技巧和知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