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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7 毫秒
1.
疫情及政府防控疫情采取的行政行为对房屋租赁合同构成的履行障碍,可能属于不可抗力,也可能属于情事变更,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存在交叉,应关注何时构成交叉及构成交叉时如何适用法律。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交叉情形主要是不可抗力虽不导致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却造成义务人履行艰难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之情况。房屋租赁合同中,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构成交叉时,应适用情事变更规则。  相似文献   

2.
情事变更原则:统一合同法面临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本文在揭示情事变更原则的现实和哲学根源及其法律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有关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对我国新出台的合同法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加以剖析;探讨了情事变更原则与诚信原则、不可抗力制度体系的相关性及法律功能的分配,认为我国合同法在此存在着法律的漏洞,并提出了弥补建议。  相似文献   

3.
情事变更概念难以界定而且与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难以区分,实际操作困难,是我国合同法引入情事变更制度在立法中遭受障碍的原因。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具有衡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作用,符合法律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理应在立法中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4.
情事变更原则已经被许多国家在立法中确认,我国《合同法》虽未对其作出规定,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将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进行区别比较,有助于正确适用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非典"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类案情形与法律问题进行大数据分析,提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因果关系的假设,通过体系解释进行论证,得出二者作原因事实要件与结果事实要件的结论。结合类案,分析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形成应对"新冠"疫情引发此类民事纠纷的前车之鉴。最后提出以认知心理学、经济学视角研究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深层本质问题的新进路。  相似文献   

6.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客观事由,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在我国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人认为,为消除因情事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的后果,维护市场的安全和交易秩序,很有必要在合同法中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然而又有人认为,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商业信誉较差具有普遍性、经济生活中的无序状态明显存在。加之,情事变更原则过于弹性化将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法官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  相似文献   

7.
王轶 《法学》2020,(3):36-48
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合同法领域的诸多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争议最大的,则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言,以该条款生效为前提,需要区分类型: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其保留的不可抗力事项,依然属于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一旦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自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排除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丁宇翔 《人民司法》2020,(10):32-39
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可以从时间维度上把握,不能避免是指在客观情况发生过程中未能阻止,不能克服是指客观情况发生之后不可逆。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去审视,新冠肺炎疫情可以一般性地构成不可抗力,但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考察。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和不免责都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具体的免责适用中,也不是全部免除或不免除,而存在免责和减责的区分。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也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但在现行法的框架下,情势变更排斥不可抗力;在民法典草案的框架下,这种排斥将被取消,取消之后,情势变更将兼容不可抗力。在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的场合,如果需要赔偿损失的,还可以直接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责任规则,对损失赔偿的数额进行调整,从而使得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很好地衔接起来。  相似文献   

9.
无论是基于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债务人通常无须对事变负责.地震属于事变的一种,其根本法律属性是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在-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是,发生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是单一的,值得思考研究的问题有商业风险、情事变更和悬赏广告等.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免责规定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美兰 《法学》2004,(12):72-82
CISG第 79条是为应对缔约后情事发生意外变动而设立的免责规定 ,但它没有采用各国国内法中既存的相应术语 ,而使用了一套独特的术语 ,由此引发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发生艰难情事能否适用该条免责 ?本文在分析两组应对情事意外变动的概念、第 79条具体规定后 ,将第 79条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不可抗力规则进行比较 ,最后得出结论 :第 79条之规定大体上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规则 ,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后者 ,它基本不包括大陆法上“情事变更规则”的内容。除极个别情况外 ,发生艰难情事很难援引 79条免责。  相似文献   

11.
浅述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传统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可免责原则,它包含了不可抗力部分,但免责范围又比不可抗力更为广泛,更为灵活.从直观意义上说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可允许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的一种事由.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前提.情势变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只有当该情事的发生确实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才可适用该原则,给一方当事人予以适当范围的免责.  相似文献   

12.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异常变故,但两者也有本质区别。在个案处理时,对二者进行界分可遵循"形态论"和"结果论"两种裁判思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在合同法上的定性应当重点考虑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如合同因疫情防控遭到毁灭性影响,则可依据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如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只是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则可依据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3.
谷昔伟 《人民司法》2020,(10):40-44
一、引言当前,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复工时间推迟,很多行业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因疫情导致部分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发生困难的,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予以调整,有待探讨。时值民法典草案公布之际,有必要结合该草案,探讨合同履行中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时不同的权利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14.
《律师世界》1999年第5期刊载的李济涛、黄德新《论涉及情事变更合同的处理》一文,主张《合同法》施行后可以类推适用不可抗力与显失公平制度来处理涉及情事变更的合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特此提出与李、黄二位同志商榷。一、新《合同法》不采纳情事变更制度的原因1999年3月匕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三、关于清事变更制度。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不同意见。这次大会审议,不少代表提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  相似文献   

15.
王成 《政治与法律》2012,(1):108-116
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虽然在我国立法中一直反反复复,但一直存在于司法实务中。近些年来经济状况的不稳定,使得情事变更成为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问题。去年国家各地出台的商品房限购措施,对很多合同关系产生影响。这些案件为对情事变更的检讨提供了机会。将某种情事认定为商业风险应当是原则,认定为情事变更是例外;不存在一般意义的情事变更,其认定是个案的判断;利益衡量是情事变更的分析工具;最终的判断还是结果的公正与善良。  相似文献   

16.
正本文案例启示:由于诚实信用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情事变更原则也应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当具备的要件有发生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须发生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终审判决之前;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无过错。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情事变更所致的经济合同纠纷不断发生.由于我国立法上目前还没有关于“情事变更”的明文规定(正在草拟中的《统一合同法》已将情事变更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规定,但还未正式颁布和实施),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经济合同案件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众说纷纭、理解各异.本文试图对情事变更的界定、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以及审判实践中几个具体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本文概述了学界对情势变更原则约种种界定,简介了该原则在国内外的发展过程,并在此之后,提出应从具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订立后、情事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情事变更不能归责于合同当事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基于意思自治的约定六个方面全面、正确的认识情势变更原则,以准确、有效地适用该原则。  相似文献   

19.
情事变更原则的产生及沿革现代民法中的诸多原则和制度都可溯源于罗马法,但情事变更原则却不属之。罗马法坚持合同严格遵守的原则,不承认有任何例外。继承罗马法的古教会法受日耳曼法的影响和基于人道的正义、衡平的立场,开始承认情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由此而萌生情事变更原则的观念。到以工商业交易经济为背景的后期注释派时代(13世纪中叶、14世纪),注释法学家们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注释出一个“情事不变条款”,认为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其内容是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继续存在,准予变更…  相似文献   

20.
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为现代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纳,或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认可。我国现行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已有对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的司法适用中,同样应当体现情事变更原则,籍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但在判决中不应直接援引,而应适用其上位原则——诚实信用或者公平原则作为审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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