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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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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颖 《法学》2018,(2):59-72
广告具有信息功能、劝诱功能以及自我表达功能,商业标识功能是广告信息功能的延伸。广告语属于广告的载体,针对侵害未注册广告语商业标识功能的情形,权益人既可依据《商标法》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请求保护,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保护的规范请求保护。此外,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保护。当然,对广告语商业标识功能的保护理应受到合理使用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的使用对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削弱等诸项限制。  相似文献   

2.
何炼红 《知识产权》2007,17(2):70-75
盲从模仿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已经在国际上获得一定程度的认可和广泛的关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规定适用范围狭窄,并不能规制一般的盲从模仿行为,因此,有必要增列盲从模仿行为为一种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是不正当模仿他人特有商业成果或者进行仿冒商品交易;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规定以下四种除外情形:超出了规制期限的模仿行为、有实质性改进的模仿行为、独立开发相同或相似商业成果的行为以及善意交易仿冒商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界定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的重要内容.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界定,法律应当制定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对“商业标识”进行科学、开放式的定义,对“混淆行为”进行定义并增加有关混淆行为的种类列举;扩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制定例外条款.立法中,还需谨慎处理增加行为种类与防止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来达到相同之目的。因此 ,在知识经济时代 ,必须协调两者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关系 ,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而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达到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本文通过阐述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探讨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及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6.
龙俊 《政治与法律》2024,(2):127-145
商业言论一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中被频繁使用,但学界缺少有关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深度思考。在域外,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且通常以“宪法保护”或“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多重面向呈现。我国对商业言论概念的理解更为宽泛,讨论场景也日渐从理论层面的“宪法保护”向实践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规制”转变。从类型化的分析工具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至少包含嵌入式商业言论、对抗式商业言论、误导式商业言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业言论,且分别对应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这三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各类行为面临的主要困境与疑难问题不同,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划分可侧重于以不同方式实现:作为嵌入式商业言论的标识混淆,借助法释义学方法,可以确立市场混淆条款中“一定影响”的概念内涵;作为对抗式商业言论的商业诋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可以划清与正当商业评论的法律边界;作为误导式商业言论的虚假宣传,通过要件构成分析,可以明晰“误导”的判断标准与射程范围。  相似文献   

7.
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竞争者保护为取向”,将由经营领域相同或者相关所产生的竞争对手关系称为竞争关系,并由其决定行为的构成和法律的调整范围.当今新市场、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不断营造新的竞争生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利益日趋多元,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随之拓宽,因此亟待对传统认知观念中的竞争关系加以重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调整竞争...  相似文献   

8.
苏志甫 《人民司法》2012,(19):97-101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为人所知而又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名称。①企业名称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标识,在发挥识别性方面,与商标具有相同的功能。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品牌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名称在现代社会显得愈发重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企业名称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距今已有近20的时间。期间,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  相似文献   

9.
2016年2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对现法做出了比较大的修改.要准确理解该规定,发现其积极价值和不足之处,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该如何保护商标这个基本问题进行梳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标识,只有一个基本宗旨:防止公众误认,或者说反仿冒,也可称之为反假冒.并以此区别于授予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标法.  相似文献   

10.
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的保护   总被引:28,自引:3,他引:25  
一、什么是商业形象权在某些商品上使用著名人物的形象或姓名、虚构人物或动物的形象或名称,吸引顾客,增强商品的购买力,在日本,这些商业活动叫“商品化”。关于商品化权,因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还没有专门规定,所以要得到法律保护,就要注意满足法律的一般条件。为了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就应当注册商标,在指定的商品、服务范围内受到保护。为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该商品(物)顾客吸引力的经济价值应当产生“权利”,即具有广泛的“周知性”,这样对他人使用同一或类似标识的行为,就应受惩罚。如果姓名(包括笔名、雅号、艺名、…  相似文献   

11.
徐燕 《法制与社会》2012,(15):91+111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域名开始被应用于区分不同企业及其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域名的商业标识属性也就渐渐凸显出来。由于利益驱使,加之域名的法律保护相对落后,侵害域名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域名抢注、域名模仿、网络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域名的商业标识属性体现域名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商业价值,分析关于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域名侵权方面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刘维 《知识产权》2012,(6):46-51
禁止仿冒原则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欺诈侵权之诉,在英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保护商业标识中的财产利益和消费者不受混淆的公共利益是禁止仿冒原则的正当性基础。禁止仿冒原则的保护范围在司法上不断扩大,已涵盖商业外观保护,但应止于人格特征的盗用。禁止仿冒原则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财产利益的商业标识和混淆可能性是仿冒行为成立两大要件。  相似文献   

13.
商业标识与市场主体息息相关,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法律保护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在本文对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与规避现象进行浅析,从认识、立法、执法三个层面探讨当前商业标识所面临急待解决上述情况的对策。  相似文献   

14.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特定商业成果,又保护一般性竞争法益,呈现出两位一体的二元法益保护格局,且两者在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范式上略有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既进行补充性法益保护,又进行“孵化性”法益保护.“孵化性”法益保护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权利保护的“孵化器”、探索者和试验田,可在新业态新模式新商业成果的法益保护中发挥独特功能...  相似文献   

15.
【裁判摘要】一、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二、知名作家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具有商品标识作用。为推销自己的作品,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16.
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商业外观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外部特征,包括其形状、样式、装潢、颜色或者其他外观上的整体性特征。国外对于商业外观的保护有两种基本立法例,即一种是将商业外观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强调市场混淆等要求,美国、英国等采此例;另一种是将商业外观作为一种特种商业成果,作禁止他人侵害的商业成果保护,如大陆法系国家确立了以“原样模仿”或者“寄生竞争”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类似于英美法中商业外观的商业成果进行保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以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等特殊方式保护商业外观外,可以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但应当受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约束。至于我国是否有必要将商业外观作为特殊的商业成果进行保护,那属于进一步完善立法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商业标识的保护一直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和《商标法》并行适用的情形,新施行的《反法》第6条虽然删除了注册商标的表述,但“其他混淆行为”的规定与《商标法》第58条的衔接并没有明确,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交织混淆情形下的规范适用并不清晰。追溯商业标识保护史可见,商业标识保护模式具有多样性,既有单一适用《商标法》或《反法》者,也有综合适用两法者。之所以采用不同的模式,所依据的法理在于:权利的定性、统一注册、对抗力强弱;所依据的外在技术在于:商标概念的广狭、反法的规整方式、商标使用的判定。我国的《反法》第6条意图消除与《商标法》的重叠保护,囊括溢出《商标法》之外的商业标识,但“其他混淆行为”兜底的宽泛规定可能使上述立法意图落空,因此应将其解释为两种情形:“将商标作为非商标性商业标识使用的行为”和“使用他人商标之外的识别标志引起误认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朱冬  张玲 《知识产权》2023,(1):50-68
依据《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使用类纠纷,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样处理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一致、规则虚置、诱发规范体系紊乱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路径的确立,源于对被告字号使用行为性质、权利冲突定性、规范路径界分基点以及综合考量法优势的误读。基于民事侵权认定一般原理,借鉴域外立法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业标志纠纷的界分基点,应当是原告的权利客体,而非被告的行为方式。字号使用类纠纷的重点在于“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因此应当回归《商标法》调整。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0,(6):147-157
"别名"是自然人正式姓名以外的名称,具有与正式姓名相同的人格属性,但专属性相对较弱。同时,其又类似于商业标识可以指示来源承载利益,却无法转让质押。因此,别名具有人格与财产利益的二元结构,两者各自不同却又无法完全分离,财产利益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别名财产利益的产生便不同于姓名权而类似商标权,即主动公开的商业使用使相关公众知晓其别名与其人格对应关系的同时,通过为公众所认可的人格特征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如此,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保护便应当在明确民事利益地位基础上,以在别名实际使用范围内可能构成关联混淆为判定标准构建侵权保护规则,并协调商业标识在先保护行政救济路径和不正当竞争民事救济路径,从而完善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多元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应为经营者、消费者与公众以及他们的利益;对经营者应取消营利性的限制,凡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可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宜采取一般条款加特别列举的方式;在禁止性条款上,应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采取三分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为更好地平衡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应合理设置适用除外制度;应取消商品知名度的限定,直接以商业标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周知作为禁止混同条款适用的前提;应将不可期待的烦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范畴;单列条款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制;明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成果保护上,呈并列关系。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创设出公平竞争权,将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主旨,扭曲其保护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功能,窒息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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