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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重大任务。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是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只有欠发达地区的问题解决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才会踏步前进。本文针对欠发达地区农村的情况,对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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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以及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来看,利益与权利双重保护更符合反法的客观实际:在历史演化层面,反法虽从民法中分离,但本质上却承继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血统;在转化程式上,反法伴随着"利益—法益—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的转化路径而形成一种"随动关系",既为这一"过程利益"提供保护,又将作为"转化节点"的具体"法益"和"权利"以实定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规范实践方面,作为法益保护的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作为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成功转型的商业秘密权,以及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客体均得到了反法的实际承认。在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基础上,反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均可获得进一步释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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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言论一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中被频繁使用,但学界缺少有关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深度思考。在域外,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且通常以“宪法保护”或“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多重面向呈现。我国对商业言论概念的理解更为宽泛,讨论场景也日渐从理论层面的“宪法保护”向实践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规制”转变。从类型化的分析工具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至少包含嵌入式商业言论、对抗式商业言论、误导式商业言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业言论,且分别对应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这三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各类行为面临的主要困境与疑难问题不同,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划分可侧重于以不同方式实现:作为嵌入式商业言论的标识混淆,借助法释义学方法,可以确立市场混淆条款中“一定影响”的概念内涵;作为对抗式商业言论的商业诋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可以划清与正当商业评论的法律边界;作为误导式商业言论的虚假宣传,通过要件构成分析,可以明晰“误导”的判断标准与射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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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4)
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但是这里的"一般债权"与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意义不同,是一个极其狭义的概念。而就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而言,在日本法中属于典型的不公示就不能对抗的范围。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中,破产债权、扣押债权均属于lien而非我国学界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故§9-201(a)是一个基本被架空的条款,只在极少数情形下具有规范意义。而处理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与未公示担保物权优先顺位关系的原则性条文应是§9-317(a)(2)。依据该条,未公示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对抗这些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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