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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希慧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6):5-8
罚金刑执行难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其立法根源在于刑法总则所确定的罚金刑适用根据的单一性,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规定的僵化性;其司法原因在于罚金刑的判决具有盲目性,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够具体。从立法上讲,应完善刑法总则关于确定罚金数额根据的规定,改进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同时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就司法而言,应摒弃罚金刑适用的盲目性,并统一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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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罚金刑的地位、种类、法定方式、适用对象和执行方式五个方面对九七刑法典中的罚金刑进行初步探讨。九七刑法典维持了罚金刑的地位,增加了分则规定例的限额罚金刑,补充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倍比罚金刑;罚金刑在罪章间的分布扩大,不但适用于故意犯罪,也开始适用于过失犯罪;不但适用于贪利性犯罪,也适用于其他犯罪;罚金刑成为惩治犯罪单位的唯一刑罚方法;增加了罚金的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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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蔚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6)
1979年刑法确立了罚金刑作为附加刑之一的法律地位。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罚金刑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制向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的刑罚体制转变,其中新增加的罪名多为贪利性犯罪,处以罚金的适用范围显著增加。1997刑法罚金刑立法的下列问题有待完善:过份重视罚金刑的并科;罚金刑的适用对象较为单一;罚金数额有待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执行制度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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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立法发展与缺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卢小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61-69
新刑法修改并完善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及执行措施等 ,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罚金刑与现行罪名、量刑情节的对应关系 ,罚金刑的数罪并罚 ,罚金刑的时效制度以及罚金刑的减免规定等方面 ,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罚金刑的刑事立法 ,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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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刑在我国大陆刑法的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与我国台湾刑法中的罚金刑制度相比较,大陆刑法有关罚金刑的诸多规定还有待完善。通过对两岸罚金刑制度的简要比较,寻求大陆罚金刑制度的改革方向,完善罚金刑制度的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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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2):108-112
我国刑法罚金刑执行措施分为:自主缴纳执行措施,强制缴纳措施和罚金刑弥补性执行措施。我国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对罚金刑的执行仍重视不够。我国应适时建立罚金刑的有限制的易科制,针对特定对象的罚金刑的缓刑制及其他有关配套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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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罚金刑易科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罚金刑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使刑罚的轻缓化得以推进,但司法实践中罚金刑判决难以执行,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存在弊端.基于金钱的可转移性和非专属性,罚金刑执行难乃世界性的难题.借鉴各国的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劳役、训诫或民事管制的制度,我国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宜对恶意逃避缴纳罚金者易科自由刑,对确实无能力缴纳罚金者易科管制. 相似文献
9.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5)
我国罚金刑面临着执行上的困境,一方面大量财产刑在判决中被适用,另一方面财产性执行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形成这一困境的原因有罚金刑的刑罚性质被漠视,财产归属难以查清,保障罚金刑执行的后续措施欠缺。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可以从利用信用惩戒平台对拒不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治,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明确罚金刑执行主体,强化检察权的作用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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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5):45-48
罚金刑执行难是我国罚金刑制度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 ,对未成年人的罚金执行更难。对未成年执行罚金刑也有违罪责自负原则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将未成年犯的罚金刑易科为社区服务 ,既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又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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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刑罚的轻缓化、人道化,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我国的罚金刑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在于还原罚金刑的本源价值,从整体上对罚金刑进行把握,以此为基础,在第二、三部分中梳理了我国罚金刑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罚金刑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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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被广泛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罚金刑得不到有效执行,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权威。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将罚金刑执行的监督职责赋予给了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一定要适应形势,找准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积极获取监督信息,找准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监所检察部门也要完善自身机构,把监督触角前伸,规范法院对罚金刑的判处,在减刑假释中加强对罪犯财产状况的调查,保证对罚金刑执行监督的不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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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规定导致了对盗窃犯罪罚金刑的高适用率,这与我国盗窃犯罪群体普遍贫困的特征不符,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刑罚不公""株连无罪""以钱赎刑"等弊端,背离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对犯罪主体的矫正和对盗窃犯罪的整体预防。盗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应充分考虑犯罪主体的经济状况,增加得并制罚金刑、规范量刑程序、强化对犯罪主体的财产控制,禁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以实现罚金刑的基本价值和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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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加深,各国均扩大罚金刑的应用,但罚金执行难的问题却又接踵而至。本文借鉴国外解决罚金执行困难的方法,评析其中优劣,并对中国罚金刑改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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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5):24-29
我国司法实务中预交罚金的做法相当普遍。肯定论者和否定论者围绕这一做法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罪责自负、无罪推定等原则展开激烈争论。从预交罚金与以预交的罚金影响自由刑量刑两个层面看,预交罚金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栖身之所,不应为我们所取,不可为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而采行预交罚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