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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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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高利贷款罪",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学者主张民间高利贷行为的犯罪化,某些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将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论。本文指出需要对民间高利贷进行重新认识,文中认为民间高利贷并不是犯罪行为,不应当入罪,更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论。  相似文献   

2.
高利贷款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管理秩序 ,容易引发新的刑事案件。因此 ,在刑法中增设“高利贷款罪”不仅必要 ,而且可行。“高利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并有非法获取高额利率的目的 ,其侵害客体主要是国家的金融政策、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高利率借贷私款并获取了数额较大的暴利行为等。在认定该罪时应注意本罪与他罪之间的界限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高利贷入罪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立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将高利贷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对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而是在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必要的制约。司法实践将高利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模糊了高利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概念内涵,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嫌疑,还存在刑事司法打击对象偏差、不适当扩大犯罪圈之疏漏与错误。结合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别就在于利率高低的不同,以及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并非同一种属内涵之客观实际,考虑到刑罚预防需要和刑法打击对象的准确性,刑法单独设立高利贷罪更具合理性。界定高利贷罪必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4.
民间高利贷的泛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邱兴隆 《现代法学》2012,34(1):112-124
近年来,民间高利贷被作为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频频出现。究其原由,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就武汉的涂汉江案所为的两个复函。然而,这两个复函关于民间高利贷属于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列非法金融行为的解释均属无权解释,因此,有关民间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所有判例,均无法律依据。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民间高利贷因不违反任何法律与行政法规而不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性要件。同时,民间高利贷虽有伴生犯罪之弊,但其更有产生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对其也不应通过修改刑法而将其入罪。  相似文献   

5.
马贞 《法制与社会》2012,(18):103-104
近年来,高利贷现象死灰复燃,并呈蔓延之势。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高利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然而我国刑法对高利贷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我国司法机关在规制该行为时适用法律时的不一致。本文在分析高利贷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从立法角度阐述了适用《刑法》规制高利贷的必要性。最后,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论证了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高利贷的合法性,并提出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6.
万国海 《河北法学》2012,(12):127-131
高利贷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非法发放贷款",也不能被解释为刑法第225条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将高利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违反了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的定罪规则,在定罪作业过程中,先进行实质判断而入罪,有悖罪刑法定,破坏了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7.
高利贷作为一种金融现象,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资金短缺,但其消极影响十分明显。根据现行刑法,对向特定的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以体现资金的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的管理,促使民间借贷合法规范、高效有序。  相似文献   

8.
【要点提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高利贷行为具有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在借条中记载、贷款人在交付本金时扣除利息、贷款人将借款人尚未还清的本息合计重新出具借条等特征。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以高利贷为由进行的抗辩,通常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故法官应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综  相似文献   

9.
用自身闲散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他人并约定高额利率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处罚性及应当构成何罪在司法实践存有争议.未实施其他犯罪的民间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2,(1):66-78
从醉驾行为入罪的教义内涵、经济性以及社会治理效果三个方面来看,为醉驾行为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间具备正当性。醉驾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层面的出罪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行为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论证,应否定抽象危险反证的研究范式,对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进行实质解释;二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于以隔夜醉驾为代表的行为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情况的判断应聚焦于对故意要素的规范解读;三是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四是行为构成可以出罪的正当化事由,具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和法令行为。  相似文献   

11.
裴桦 《当代法学》2016,(4):92-102
夫妻间赠与行为与夫妻财产约定、普通赠与都有相似之处,如何适用法律,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和作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适用特殊规则,每一种观点都存在不足之处.解决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问题,核心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认识和选择.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财产制,未来仍将继续.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够涵盖夫妻间赠与行为,因而夫妻间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为补救这种法律适用的不足,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情形,适当调整赠与行为,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论民间高利贷的司法犯罪化的不合理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间高利贷是否应当入罪、如何入罪一直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通过层层请示的方式获得了最高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书面答复,并由此从文本传导至司法判决并被司法机关所不断效仿。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入罪反映了刑事司法中行政权、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蚀与反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极大破坏。私放高利贷等民间金融问题的根本在于我国的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动用刑法手段惩罚民间高利贷,则是忽视了非刑事法律对社会的调节功能,过于依赖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其必然的后果就是对刑法功能定位的错位,从而导致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过度和泛化。  相似文献   

13.
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确有必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利贷是指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和典型的高利贷表现形式,民间又称“利滚利”、“驴打滚”;2.出借人借贷时预先将利息扣除,变相提高利率,减少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货币资金;3.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法律对待高利贷的通常做法是,首先,将其作为民间借贷来看待,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其次,有一个原则,即“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规定有:1.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2.出借人借贷时预先将利息扣除的,按实际出借款计息;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  相似文献   

14.
高利贷衍生犯罪可以类型化为寄生型犯罪和倒逼型犯罪。从表面上看,高利贷衍生犯罪是借贷方实现高利贷非法利益的必然手段。从本质而言,高利贷衍生犯罪与高利贷作为一种反信任机制的特质相关联。而银行信贷的身份型信用体制及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危机则是导致高利贷衍生犯罪不断恶化的条件。对于高利贷衍生犯罪的治理策略有两种:一种是“西医疗法”,即通过高利贷入罪,以刑罚直接打击、阻却高利贷的方式,实现其衍生犯罪的治理。另一种是“中医疗法”,即通过对社会信任的恢复及对信用有效规制,以实现高利贷衍生犯罪的治理。“西医疗法”固然对抑制高利贷衍生的犯罪会有一定疗效,但可治标,难治本。要源头治理,则必须重视并依赖中医疗法。  相似文献   

15.
我国仲裁相关制度设计较难有效规制虚假仲裁行为,主要表现在:案外人申请纠正能力受限;仲裁机构自行纠正不能;法院纠正手段有限;检察监督不尽如人意;刑事惩处存在障碍。虚假仲裁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仲裁公信力、司法公正,有必要从两条路径予以刑事规制:一是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虚假仲裁行为纳入有关罪名调整的范围;二是在未来修改刑法时增设虚假仲裁罪,以严密法网,堵塞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16.
民间借贷本有着其帮助借款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等之用,但由于此前民间借贷缺乏刑法规制,导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由此衍生出来的"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非法放贷行为严重危害着社会,为此有必要启用刑法加以规制。关于非法放贷行为入罪,存在着各种抵触声音,但反对者的观点并不能站住脚。文章认为非法放贷可以入罪,但入罪之罪名为何则又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本文案例启示:民事民间借贷与商事民间借贷在资金功能、社会作用、法律监管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在刑法评价上必须区别对待。判断民事借贷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考察其是否严重侵犯了金融监管秩序。如果民间借款后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而单纯闲置资金单向经营性的高利贷行为,则无需刑法介入。  相似文献   

18.
梅锦  王英芳 《河北法学》2014,(12):122-128
售后包租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但“包租”约定,使得售后包租的行为具备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其直接原因在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进行转变,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慎用也使得存款人能够以被害人的身份来维护其债权。对于售后包租的行为,只要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了预售销售许可,通常就不应将其认定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间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领域的法律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体育竞技赛事的正常运行,因而有必要在刑法上加以规制。然而,分析此类行为在现行刑法上可能涉及的罪名可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此并无适用空间,至于诈骗罪则仅当涉及体育赌博时方可有限地被适用,因此有必要增设新罪名。关于规制操纵体育竞赛的刑事立法模式,德国刑法于2017年所增订的体育赌博诈骗罪与操纵职业体育竞赛罪采取了“不法约定模式”,其将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置于通过贿赂所达成的事前不法约定,存在过度提前处罚的疑虑。我国关于增设操纵体育竞赛罪名的立法建议则多采取“操纵行为模式”,其系以操纵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但因难以明确界定操纵行为的概念而导致构成要件范围过于宽泛。由于上述两者皆存在缺陷,本文在对操纵体育竞赛采取分类规制思维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裁判员操纵体育竞赛的“枉法裁决模式”,建议在我国刑法上增订“裁判员枉法裁决罪”。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对于骚扰企事业、机关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妨碍公务罪予以保护;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有流氓罪予以保护.唯独对扰乱个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没有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刑法立法上一大缺项.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骚扰罪. 骚扰罪的法律特征:(1)客体是公民正常的生活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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