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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地位常常未引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足够的重视,往往被等同于证人。其实,这是没有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很多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是指他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刑事诉讼中,因有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之分,所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就有所不同。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就是刑事  相似文献   

2.
谈被害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是比较特殊的,心理状态也是很复杂的。如果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中能够加以正确的认识和对待,那对于我们办案质量的提高是会大有帮助的。现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谈谈个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一、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在某些方面虽也有其相同之处,但总的来讲,是大不相同的。首先,和证人比较: 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这点上,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是相同的。因此从广义上讲,它应该包括在证人证言的范畴内。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确是被作为证人来看待的。可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这样去规定,而是把它单独规定为六种证据之一。这是因为被害人不仅能陈述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而且他和木案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要求惩罚罪犯,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方面他是和证人大不相同的。他的诉讼地位,一方面是证人的地位,同时在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  相似文献   

3.
刑事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遭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分别在第40条、第84条、第88条、第145条、第155条及第182条等多处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为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从诉讼参与人上升为“当事人”,在公诉案件中被赋予以提出抗诉权、上诉权,允许当庭向证人、被告人发问,提出诉讼主张等权利。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突破,也是与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特殊身份相适应的。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代表…  相似文献   

4.
<正> 《法学季刊》1984年第1期刊登了罗志伦同志写的《审理公诉案件不宜宣读被害人控告书》一文。作者认为如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宣读被害人控告书,会“混淆公诉刑事案件中诉讼主体的职能作用”,并提出“按法庭审理程序,在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也不应宣读被害人的控告书。”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现提出商榷。首先,应当明确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既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5.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指自己的人身、民主、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正确对待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确保其诉讼权利,是一个理论上颇值得研究又是一个在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要研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应该首先明确他的诉讼地位.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是当事人,而仅属于诉讼一方的诉讼参与人,这是因为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已经超越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范围,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已经属于国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同时,公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决定不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而起诉书副本是否应当送达给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应当享有获得起诉书副本的权利。被害人对犯罪事实最为清楚 ,最为关心案件的处理过程 ,与最终的诉讼结果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当事人 ,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利 ,诸如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回避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等等。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害人 ,可以使其…  相似文献   

7.
尽管被害人也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但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并不完整.并且从我们司法实践的操作来看,被害人在整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一个次要的地位,这致使被害人经常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将从我国刑事法律体制中被害人的地位和现状谈起,并对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上诉权及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建议在我国尝试强化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影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完善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  相似文献   

8.
对于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问题,在当前律师工作中还是一个新的问题,曾有不同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这样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有的同志认为,公诉案件有检察员代表国家诉追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没有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必要.还有的同志认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以证人身分出庭作证,作证义务只能由被害人自己承担,律师是无法代理的,即使担任,其活动范围也只能限于附带民事诉讼方面.我认为正确地理解这一问题,对于依法保障被害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全面开展律师工作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打算在本文中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9.
刑事证人是程序法上的概念,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被追诉人以外的人。知道案件情况并非证人的资格条件。证人的范围可以界定为:确实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谎称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相似文献   

10.
加强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趋势,而上诉权是维护被害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对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必要作了探讨,对否认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观点作了分析,并对公诉案件被害人如何行使上诉权进行了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11.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和实现司法公正,本文针对刑诉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三方面立法设想:1、进一步扩大和保护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2、确立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3、保障被害人刑事赔偿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兰跃军 《时代法学》2006,4(4):30-37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1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中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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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证据立法中,一般都把被害人陈述作为证人证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被害人的人身不可替代性和被害人的特殊的诉讼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规定为一种不同于证人证言的具有独立诉讼意义的证据。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对被害人的交叉询问制度,也未规定被害人必须出席法庭审判的义务,更未明确被害人提供陈述是否享有普通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本文将从被害人陈述的现状讨论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必要性,从而探讨如何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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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规定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列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立法保障,是新刑诉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进步。如何正确认识这种进步,如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事审判工作中,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今后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一、必须从刑事诉讼理论的高度认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对于被害人尤其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否应列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问题,历来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认为被害人不应列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观点主要是考虑如果让其独立于公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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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我国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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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讨论钟良生,王晓峰,陈加元自现行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合法权益有了程序上的保障,说明我国法律制度正朝着规范和完备的方向发展,但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角度来讲,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其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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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穗坚 《法制与社会》2010,(24):140-141
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伴而生,过去,我们把过多的目光聚焦到了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上,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有所疏忽。本文从刑事被害人在现行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的缺陷这个角度出发,就公诉案件中自然人形态的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及完善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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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问题颇值得研究。当前,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被害人基本上处于证人的地位。其理由是: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既代表国家利益又代表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被害人是否参加诉讼无关紧要。其实,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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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一项新的诉讼权利。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上对此没有规定,而是在《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载明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证明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具有现实意义。被害人在自诉案件里可以成为自诉人,享有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在诉讼案件中也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上都享有种种不同的诉讼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果委托知晓法律的律师作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那么就会起到被害人自己所起不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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