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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属于国家公职,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由职业者的私人开业的律师区别开来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检察、审判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尤其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关于我国律师的职业性质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似以规定“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为恰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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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律师的法律界定和社会地位的把握在表述律师的性质和地位中,有多种说法,但都有失偏颇。其中,“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界定为国家公职身份,已成为历史;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只是反映出中国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属性,而非律师个性;律师是“中介人”、“中介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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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国律师的属性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衍化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进而被界定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不是简单的文字更动,而是与时俱进,对中国律师本质属性的科学定位,也是对中国律师地位和作用的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属性,决定了律师必须讲政治,坚持正确的政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四个服务”的工作宗旨,体现立所为公,执业为民职业精神。忠于宪法和法律,甘当法治精神和法律理念的宣传员,甘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传播者和践行者,形成星火燎原之势,让13万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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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职业化及其敌人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当时立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所“谓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两个重要涵义:第一,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案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与当事人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履行公职,执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使命。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构成了我国公益事业的一部分。第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在编人员。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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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职业和律师法律地位的定位及功能作用的设计方面存在着偏颇,客观上打压我国律师的发展空间及社会地位,目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律师事业进一步发展、律师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及律师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的“瓶颈”。在当代英、美、法、德、澳、加等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律师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职业和社会角色,而是各种职业、各种社会角色和法律地位的混合体。以律师的执业类型、职业、社会角色及法律地位来区分,既有属于公务员系列、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身份的政府律师,又有属于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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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地把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93年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中,第一次把中国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这一定性在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该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少学者专家认为,律师法明确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个定位是正确的。二十余年的律师实践也充分证明,律师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需要,广泛地为社会各阶层、各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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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这一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律师界争论的焦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一、从律师的性质来看。分析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首先要搞清律师的性质。明确了我国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这一界定主要出于三个方面原因:且从律师工作的特点来说。①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是基于委托人、聘请者的委托和聘请而不像公安、司法人员那样是基于国家的职权要求。②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是为委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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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性质在我国主要经历了国家法律工作者、市场经济的中介人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三个发展阶段。法治理念、保障职业理念、适应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理念构成了律师性质的理念依据。我国的律师性质应界定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其具有政治性、独立性、社会性、专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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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引条对律师调查权的法律规定,与《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相比,扩大了律师调查权的行使范围,但将“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的规定,修改为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对此修改,笔者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按照《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已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承办法律事务,进行调查,是以当事人的代表的身份,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他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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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这是因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他只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律师两方面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的意志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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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肖贵才从事的职业是律师,《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授权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弹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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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话刑事辩护是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肯定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国家的政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律师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作为刑事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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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的理论检视与实证分析(中)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三、中国律师的性质与律师业的创值取向以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出台为标志,中国祥师性质的确定,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50年代,虽然未见规范性文件对律师性质作出明确表述,但从这一时期的政治背景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认识中可以看出,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律师政治上和物质上的待遇,比照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的规定办理。”1980年颁布的忡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地把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93年,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中,第一次把中国律师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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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是律师工作的主要业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第2条第2项规定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律师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方式。《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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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对于中国律师而言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改变执业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自我维权。律师的职业权利是实现律师职能和维护律师自身生存发展的基本资源,决定并标志着我国律师业发展的水平,是律师立法的核心内容。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立法保护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其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得到律师提供的充分的法律帮助,并对法律的正确实施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而对律师职业权利性质的界定则是设定和维护律师职业权利的一项基础工作。本文试图结合律师的职业属性等问题,从不同侧面对律师职业权利的性质及其对律师立法的影响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