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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浩 《法律科学》2007,25(6):136-145
抗诉的事由与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宜完全同构化.在申请再审与请求抗诉问题上,应实行法院优先原则.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再审申请有利有弊,原审法院管辖加上诉或许是更优的方案;对再审申请,可从申请期间与除斥期间两方面作出限制.当法院决定再审时,撤销原裁判比中止原裁判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对伪证、枉法裁判,将来应通过先行程序确认后才允许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的调阅案卷权,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节约司法成本,体现了修法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的  相似文献   

3.
耿翔 《法律适用》2015,(3):91-96
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4.
再审审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诉和再审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并决定提起再审或者予以驳回的程序。尽管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权,但因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缺失,一方面当事人的  相似文献   

5.
审判监督是法院进行案件纠错的重要制度,在体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审判监督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审判监督方式的改革,各地法院逐步探索或摸索出了不少新的举措,其中亮点之一就是引入了复查听证制度。所谓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听证,即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事由审查阶段,由法院通过听证的形式分析和决定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一种审查方式。  相似文献   

6.
刘思阳 《河北法学》2008,26(6):124-12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相似文献   

7.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应建立一个由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指导意见组成的再审审查法律规范体系。裁定再审的标准只能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再审审查询问细则,坚持每一个案件都要询问。建立申请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对再审审查中发现的易发多发问题进行类型化研究,帮助提升一、二审案件的质量。法院和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和协调机制,共同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共同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   

9.
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给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一)将再审事由和抗诉条件进行了统一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四种情形。再审事由和抗诉条件的不一致不仅导致和加剧了检法两家之间的冲突.而且造成当事人申请再审权难以实现,产生了“申诉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部分新增程序性再审事由有一定困难,出于程序安定性考虑,需要谨慎适用,从严解释。其实,与纠错功能相比,程序性再审事由在扼制程序违法、促进庭审程序规范化方面的功能更为明显,我们应该借助再审事由进一步提高我国民事审判质量,以降低案件再审率。引入诉讼要件理论,规范常规性程序事项的运作,强化辩论权、质证权的实质内容,加强诉讼程序内部制约机制,都有利于减少案件被申请再审的比例。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民诉法")通过将再审事由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的审查期限、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原来的"通知驳回"修改为"裁定驳回"等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对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申请再审的行为,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但是,仍有一些内容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12.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解决社会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这一调整也将改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格局,促使我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加快建立。本文从再审事由修改的内容出发,从理念、影响以及评价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3.
一、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撤回再审申请   提起再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法院发现有错提起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是反映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一方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的权利符合民诉法第 179条规定的,被法院受理后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原判决暂时中止执行,处于不定状态;如其申请不符合条件,就予以驳回。这里再审申请人可以是原审原告,也可以是原审被告。但法律没有规定再审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再审申请,有些地方高院内部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一…  相似文献   

14.
复查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特有的概念。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采取的一种带有行政化色彩的非规范化、非程序性的内部处理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但由于法律未对再审诉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后果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一直由法院依职权主义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因此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实现,规范意义上的再审之诉尚未建立。为建立再审之诉制度,使再审的发生直接基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就必须对现行复查工作的性质进行重新定值,将其改造为诉讼审理程序,作为再审程序的审前程序,以确认再审事由是否存在,这是由复查工作的内容所决定的,是人权保障的需要,符合对抗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要求,也体现了效率理念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时复查程序的审理内容、审理范围、程序规州等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建构,以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的诉权。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有些法院的同志认为,此案已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法院是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检察院对法院的通知行使抗诉权于法无据,于是将抗诉书及抗诉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的仍然是一审的民事判决而非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为:一、上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仅是复  相似文献   

16.
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面临着在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可选方案中加以协调和取舍的难题。第一,申请再审之事由——实体性事由与程序性事由之论争。理论上均有很多人主张应当抛弃实体性再审事由或者将有关实体性再审事由完全形式化。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且在特定的制度框架和法律文化环境之下确实有其科学性,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抛弃实体性的再审事由,完全否定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并不是一种切合实际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17.
信访制度与再审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设计,都是基于“纠错”这一价值取向,其本质是一种纠错杌制。信访是发现生效裁判有错的重要途径、检验再审成效的重要形式、监督再审的有效形式,从而实现再审制度的价值。完善信访制度,最终是要将处理信访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构建司法终极机制。解决涉法信访问题,要改革目前的再审制度,从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发挥当事人的能动性,即取消法院自行再审制度、限制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改当事人的申诉为申请再审之诉。同时,通过缩短申请再审的期限、明确申诉的法院、对提出新证据和申诉的次数进行法律限制等措施,规范当事人的申诉和信访行为,防止权和滥用。  相似文献   

18.
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启动的途径仍然保留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院长依职权再审、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三种渠道,在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致。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  相似文献   

19.
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施行了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修改后把这5项具体事由扩大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作为再审理由之一的第七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启动再审.本人认为,这一新增条款的规定无论是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考虑,还是从管辖制度本身设计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传统的方面考虑,其内容本身的合理性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20.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与程序设计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案外人申请再审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所创设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旨在为利益受到生效裁判、调解书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极大地扩张了传统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范围。在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和再审程序,并且因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类型划分而异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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