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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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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闫尔宝 《山东审判》2006,22(5):79-83
作为私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否适用于公法尤其是行政法领域,在行政法发展过程中不无争议,有些问题至今仍待澄清。经由各国学理与判例的互动影响,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开始对该原则适用于行政法领域进行肯定。就总体趋势而言,诚信原则正逐步成为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由此更加符合其“君临法域”的帝王条款的地位。概括起来,诚信原则为行政法所肯认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学理的推动诚信原则起源于私法,并借助现代国家立法的作用成为私法的基本原则,取得帝王条款的地位,诚信原则是否为私法所独有,其可否成为规范公法关…  相似文献   

2.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以民法诚信原则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诚实信用私法原则引入公法的特殊背景,不同法系的私法学者就该原则的内涵存在争议的现象必会在公法领域有所体现,由此为公法领域解释诚信原则带来困难。私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和公平合理,以此为基础,可以大致分析出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内涵。  相似文献   

3.
部门法规范冲突不仅是因部门法调整范围的交叉重叠所致,更是由公法、私法法律原则背离对峙而成,其主要表现为刑民冲突和行民冲突。在部门法规范冲突案件中,法官应当依据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在私法案件中适当引入公法规定而区分诸种民事法律行为之效果,在公法案件中为维护公法秩序而酌情考量当事人私法行为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时代背景下,部门法规范冲突宪法调适的实现,一是需要立法者在明确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基础上促进两者接轨,二是需要司法机关充分体悟宪法精神,贯彻宪法原则,在司法审判等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公法与私法规范的冲突作合理调适。  相似文献   

4.
夏锦文 《法学家》2000,(2):3-11
公法文化是私法文化的对称,这种区分是基于公法与私法的性质、内容及运行机制的不同作出的.①公法以刑法为典型,私法以民法为代表,故而从法律文化学角度考察,公法文化乃是以刑法等公法为主要内容、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体系;私法文化则是指以民法等私法为主要内容、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体系.在性质上,公法文化是主要体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刑法化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国家化色彩;私法文化是重点突出个人利益的民法化法律文化,呈现出浓郁的个人化特质.  相似文献   

5.
诚信可以分为道德上的诚信与法律上的诚信。道德上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可简称为"道德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无虚假、不欺诈; 法律上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可简称为"法律诚信",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6.
<正> “法”(法律),由于其划分原则的不同,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分类。就体系而论,法首先可以粗略地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包括公法与私法以及处于这两者之间的社会法。公法又有公法实体法与公法程序法之分;此外有私法实体法。社会法可分为经济法、社会立法和劳动法。  相似文献   

7.
本文认为,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上,选择以利益标准为主,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标准,既可以做到对法律进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划分的周全分类,也能对公法与私法融合趋势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运用该理论论证作为与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国其他部门法的公私融合法属性。  相似文献   

8.
政府诚人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私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为人们广为熟知,公法中的政府诚信原则在二战后的发达国家也纷纷确立(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本文主要对政府诚信的主体、客体及载体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构建我国政府诚信的基本法律框架,以塑建现代责任政府形象,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以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9.
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西方学者的分类方法之一。列宁曾经明确否定社会主义法律有公法、私法的划分。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系中,需要不需要划分公法与私法,这个问题又被重新提出。那么,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什么,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后是否存在私法,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存在划分私法的基础,划分的必要性和社会主义私法的原则是什么……等等,都需要进一步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10.
商事登记的根本意旨是为创制商主体而服务的,其法律性质具有私法与公法的双重属性。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相比,私法属性占主要地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商事登记法律规则过多彰显其公法色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着重强调其私法功能,并以此为基石,弱化其管理法的色彩,纯化其保护交易安全便捷之目的,彰显其信息披露与公示的功能,以此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规范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1.
林嘉 《法学家》2002,(1):116-121
一、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及其定位 关于法学分类方法,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以来,就长期影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部门的定性.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成为法律体系化的基础.①作为制度的结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形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并因此形成法学的体系.就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同团体的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关系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公民相互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相似文献   

12.
公、私法的划分肇始于西方,因其契合着人的公共性和个体性而得以延续和广泛应用。公法因社会生态的不同而演变出宗教、道德、法律等不同的表现形态。公法在中国是伴随着共同体的形成而生成的。近代以前,由于公共利益遮蔽了个体利益,道德始终占据着社会的主导地位,公法在中国一直以道德的形式存在着。近现代后,社会生态的变化使得利益多元化逐渐生成,公法在中国逐渐由道德向法律转变。当前公、私法之间愈来愈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宪法的彰显是公、私法划分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使公、私法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公法在宪法整体性的协调下,已呈现出自足与互助的同构。  相似文献   

13.
张东华  潘志瀛 《河北法学》2005,23(4):152-156
哈耶克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独具特色.该理论以知识论、秩序论、规则论为理论基础,赋予了公法、私法以特定的含义,强调私法是公法的基础,批判私法的公法化,主张以公法实施私法.从中我们获益匪浅.  相似文献   

14.
公法契约的可能性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私法中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一般得到认可,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与公共秩序相关的所谓强行规定,当事者可以自由地缔结任何契约.与此相反,公法关系一般由国家立法来规定,同时与私法中原则上是任意规定不同,这些规定是与公益相关的强行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意志自由作出与之相反的决定.公法关系正好与私法关系相反,契约不自由是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用当事者的契约来规定公法关系,这是通说.但是,如果严格贯彻此理论的话,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公法契约就不得有效成立,那么就与实际要求发生深刻的矛盾,这样种种缓和的理论就产生了.现在我想通过批判二、三种典型的见解来考察私法契约与公法契约间是否存在根本的对立,公法契约在怎样的限度内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15.
诚实信用原则本为一私法原则,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该原则出现了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展的现象。本文讨论诚信原则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法理基础及限制,提出该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6.
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是西方学者对法律的分类之一,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即大陆法国家。这种划分最早渊源于古罗马。按照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由此始,公法和私法这种法律分类虽有“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混同趋势,仍然为民法法系国家所倡导,是其法律的基本分类。 19世纪,民法法系各国先后建立了双重法院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进一步确立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离。   一、 二元论   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对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持否定态度,其基…  相似文献   

17.
温刚  于海燕 《山东审判》2007,23(3):69-72
受立法者能力所限,法律不可能成为完美的体系,而在法律中规定授权条款进行价值补充就成为必然.诚信原则作为变动的自然法的缩影自然担当起这一重任.现代意义的诚信原则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其价值基础是由市场环境、市场主体、立法--司法模式等影响其本质变化的因素所决定,其价值判断包含社会妥当性、实质正义、公法手段介入私法合理化等价值标准.在运用诚信原则进行价值补充时,注重其对实体权利义务影响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对程序性权利义务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私法在时间上先于公法,在品质上优于公法,在效率上高于公法,是真正的法律。法治的核心是私法之治,从而构成法律和自由的统一;法治若以公法为核心,法律必定成为自由的对立面。  相似文献   

19.
列举<陶希晋文集>中"法治文论"里存在的七处对陶希晋关于"公法""私法"论述的失实修订,总结出其修订的规律:第一,凡涉及社会主义民法的指导原则,是"公法,而不是私法的原则"或"公法原则"的论断,均改为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的判断;第二,凡涉及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的论断,"我们的民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则变为"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或"社会主义的民法不是纯粹的私法"或被删除;第三,两处删掉陶希晋对列宁关于"公法""私法"论述的引证.并从陶希晋关于"公法""私法"的全部论述之论点、论据和论证等方面,考证了陶希晋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之类的观点,还原了陶希晋的社会主义民法"公法"性质观.  相似文献   

20.
论优先权     
优先权实质上是公法概念,是为了调控私法世界中的正义,限制绝对的意思自治,为了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调整利益的序列,是与公序良俗等原则一样对私法进行公法化的法律事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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