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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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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平 《中国检察官》2012,(21):56-59
一、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规则之辨析"刑事简易程序"渊源于"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换言之,"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衍生程序;鉴于案件条件、情形的变化始发的简易程序应然性的向普通程序转换。故,"刑事简易程序"具有部分"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共性运用规则,同时,涵盖了有别于"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特质的运用规则:(一)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级别管辖主体特定性规则。  相似文献   

2.
在对刑诉结构类型的分类标准和世界刑诉结构三大类型的主要特点进行回顾并与我国现行刑诉结构进行比较研究之后,认为我国新刑诉法所确立的刑诉结构仍以现代职权主义为其基本特征;并认为我国现行刑诉结构内部存在机理不统一,机制不平衡和不协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不完整的刑事侦查、起诉结构中的职权主义甚至超职权主义因素与完整的刑事审判结构中的当事人主义因素的冲突;以及刑事审判结构中的审问式甚至纠问式因素与对抗制庭审方式改革倾向之间的矛盾。最后针对我国现行刑诉结构的缺陷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可行的完善性建议。  相似文献   

3.
谢澍 《新法规月刊》2021,(5):187-200
"作用维度"是描述、检验和反思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实践样态的切入角度,各模式的变量差异决定其在"作用维度"中呈现的作用效果,进而形塑出多样化的刑事司法实践样态.同时,通过"作用维度"可以连接理论与实践,其中作用效果的区别,正是界定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评价要素.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处于"经验-规范""实体-程序""知识-权力""认知-行为"四重作用维度之中,以此为指引,"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转型的基本方向.当前学界对于"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存在理论误读,需要结合"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和"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的整体性"加以澄清,并在"作用维度"的理论框架中接纳更多交叉学科的知识增量.  相似文献   

4.
传统上将当事人主义刑事证明模式理解为对抗式,事实上,证明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既有对抗,又有合作.合作既体现在实质上的合作需求,又体现在形式上的程序设计.合作机制与对抗机制共同构成当事人主义刑事证明模式.刑事证明的合作模式体现了正义与效率的价值,可以促进正义有效地实现.同时,对抗与合作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抗机制是主导,合作机制是补充.  相似文献   

5.
刑事证明标准问题的激烈争执,在学界持续了多年,但仍未达成共识.这可能不是由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而是因为争执中存在着诸多误区.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案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误区、真理与事实之间的误区、事实的主客观性与"事实确信"的主客观性之间的误区、哲学主义与证明标准之间的误区等,使我们无法看清中国刑事证明标准与西方国家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实质差异,及其在这种比较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我们所要直面的问题本身主要是:中国刑事证明的基本标准是否应当从科学和经验常识意义上的不得不相信为事实改为虽然不一定为真但仍愿意相信为事实;怎样调整证明方法;如何建设对裁判者的制度信任.  相似文献   

6.
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相对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更为简洁、高效的刑事审判程序。但其在案件审理中存在若干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强化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监督,以解决目前简易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经历多次修法,两岸刑事简易程序出现不同格局。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分简易判决处刑程序和简式审判程序,其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审理方式大有区别。祖国大陆只有一种刑事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当然有别,而在审理方式、《判决书》之制作以及救济途径上,祖国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并无分别。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相对合理,有值得借鉴之若干方面。祖国大陆应当建立多元格局之刑事简易程序,同时完善现行《刑诉法》规定之简易程序,改革刑事简易程序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探讨和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其对于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均有着重大意义.从分析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状和不足出发,结合国情,阐述我国设立具有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的依据,并结合司法实务,构建一种"主辅结合"式的刑事证明标准,以期有益于立法和司法.  相似文献   

9.
刑事政策由党和国家制定,作为刑事法的灵魂,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运用乃至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全部实践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刑事政策必须受到刑事法的约束,因此在制定刑事政策中必须坚持必须刑罚谦抑原则来破除刑法万能主义。  相似文献   

10.
杨继文 《证据科学》2017,(6):709-718
证据学研究证据与证明问题.理论争议中的"大证据学"不仅适用于法证据学,而且适用于其他任何使用证据判定事实的学科领域.它的提出背景和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证据法学的"跨学科"性质;社科法学的"入侵";国内证据理论研究的"贫困化"以及相对合理主义的"一以贯之"."大证据学"的证明原理可以通过证明方法的结构主义原理进行阐释,最终在整体主义的证明路径和证明锁链中得到实现.这种"大证据学"的结构主义证明观是由证据的结构主义意蕴和事实认定的多元向度所决定的;表现为证明标准的结构主义认识和证据思维的结构主义表达."大证据学"的整体主义证明观,根植于我国的大陆法系刑事司法传统;重点在于对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技术的微观适用,强调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程序的"三维一体"之立体观;价值在于构建了证据与证明关系的活力论.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刑事法学人对于美日等国起诉书一本主义存在着某些误读,起诉书一本主义与防止法官预断之间并无必然关联。起诉书一本主义只有与证据开示、证据裁判主义、严格证明规则、起诉审查制等周边制度相配套,才能发挥最大功效。盲目地进行法律移植不但无助于防止法官预断,而且会使被告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我国未来的起诉审查制不应当以建立起诉书一本主义为目标,而是应当通过强化检察官证明义务、贯彻庭审中心主义、严格证明法则、建立起诉审查制等措施来构建庭前程序。  相似文献   

12.
余剑 《新法规月刊》2008,(5):154-160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应当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分歧意见。从目前实践来看,已经出现了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呼声和做法。本文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英美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以及对我国"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情况的实践考察,揭示了两种证明标准在功能实现上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一种辅助性证明标准的观点,并阐释了其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王海军 《证据科学》2011,19(4):415-424
刑事审判证明过程分为证据采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认定三个阶段。证据采集是发现事实,产生生产成本;证据审查是沟通事实,产生交易成本;证据认定是确认事实,产生行为成本。证据制度的目标是准确、公正和效率,路径是实现成本平衡且最小化。相对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证明程序具有成本优势。  相似文献   

14.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永恒的价值诉求,也是衡量审级制度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当然评判标准。基于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种类设置多元的审级制度是全面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合理要求。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为效率优位,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确立必然以一审程序的公正性为前提。限制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强化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是实现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15.
杨炯 《人民检察》2005,(7):37-40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客观真 实说,法律上表述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一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要求, 对保护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具有积极意 义。但因其规定过于苛刻,与现实法治环境存在脱节, 暴露出诸多缺陷。作者认为,应当借鉴相对合理主义 精神内核,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重构刑事诉讼证明 标准体系,这是我国法治初级阶段相对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刑事推定的现实意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智 《河北法学》2011,29(12):167-170
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犯罪构成诸要素进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极其困难。刑事法学界主张的推定试图解决上述问题,但仍有待深入探讨。法律推定彰显某种刑事价值,通过变更犯罪构成要件,在坚持较高证明标准的同时降低追诉犯罪难度;我们应正视法律推定在追究犯罪,贯彻相关刑事政策中的价值,但同时也要对其加以规范。事实推定本质是具体诉讼证明问题,为避免概念上的混淆,我们更应强调常规的证明方法,谨慎适用该概念。  相似文献   

17.
陈瑞华 《中国法学》2014,(3):177-195
我国刑事证据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证明标准之中,是从过去注重外在的、客观化的证明要求走向重视裁判者内心确信程度的重要立法尝试。这种立法尝试既不是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简单解释,也不是要降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而是从裁判者主观认识的角度重新确立裁判者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刑事证据法尽管仍然保留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形式化证明要求,但其内核已经被"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所取代。  相似文献   

18.
岳悍惟  李希瑶 《河北法学》2011,29(2):140-146
我国将定罪和量刑程序糅合在一个统一的审判程序中,这样的制度设计导致量刑环节出现了诸多问题。通过比较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想:庭审方面,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建立标准独立量刑程序,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增设直接量刑程序,在简易程序中保留混合量刑程序;在证明责任方面,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保障措施方面,扩大刑事简化程序的适用,增强刑事判决书关于量刑的说理性等。  相似文献   

19.
晚近以来我国刑事立法未能有效地实现刑法谦抑主义。在吸收密尔(Mill)损害原则、帕克(Packer)的刑事制裁界限理论及德日法益理论等合理内核基础之上,可以考虑从如下消极层面回答当下中国刑事立法如何实现刑法谦抑主义的问题,即刑法不应成为替代政府管理职能的"社会管理法";防范和治理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危害防治法";缺乏公众认同仅体现立法者意志的"立法者的法";未穷尽其他措施即予启动的"最先保障法"以及难以有效执行的"纸面上的法"。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最为典型地违背了上述标准,其入罪的正当性合理性值得深刻反省。其入罪后存在的难以启动司法程序等实际问题极有可能使之成为无助于解决薪酬支付纠纷的"稻草人"罪名。  相似文献   

20.
刘本燕 《河北法学》2005,23(6):86-90
刑事简易程序是在程序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但由于程序设计及适用中的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实际需要。当前世界各国纷纷设立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分流,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通过对国外简易程序模式及当今我国司法实践的探讨,对刑事简易审程序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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