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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形象道出了侵权责任法保障权利、预防侵权的价值功能。有学者进而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正因此,《侵权责任法》被定义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相应的立法工作也被解读为继《物权法》后制定民法典的第二大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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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保护“私权”,它对“私权”看得特别重.总则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后面的几乎所有内容都是围绕权力的保护展开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这样总结.
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看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是中国民法典的灵魂.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展开.因此,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尤其是民法总则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私权保障,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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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个国家是否迈入"民法时代",是衡量其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的最鲜明标记,这也是当下中国深化改革、社会转型的根本目标。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此次立法行动的特别之处在于,并不仅仅局限于单部法律的制度设计,而是在编纂民法典的宏大立法图景之下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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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绍忠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2):5-13
权利滥用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随着网络社会的迅猛发展,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不可低估。现行经典民法教科书大都在民法基本原则章节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民法总则》却未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而是将其规定在"民事权利"一章。系统梳理禁止权利滥用立法与实践的演变历史可以发现,禁止权利滥用的演变轨迹是一个从私法上的一般禁止到全面禁止,以及从私法走向公法、从国内法走向国际法的过程。禁止权利滥用演变历史的主要启示为:从供给到需求,权利在受经济社会发展制约的同时,又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关键;从现实到虚拟,必须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真对待权利滥用问题;从管理到治理,尊重权利是破解权利滥用问题的元治理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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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和妥善处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既有重大理论意义,也有显著的实践应用价值;既会影响到民商法立法理念的筛选、法律制度的安排和立法路径的选择,也会诱致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不一样的效果。这点在民法典相关立法工作业已启动的时代背景之下显得尤为突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虽然对商事立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其并不能无差别、无障碍地适用到所有的商事活动领域。原因在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定位是以公平为特质的人本主义理念,而商法奉行的则是以效益为导向的物本主义思想。据此,民事立法应回归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定位,充分关注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人的尊严的保障,而不必过分追求对商事活动要求的满足和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回应。与此同时,商事立法应坚持其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基本定位,保持其价值取向与调整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在现阶段我国所采取的单一法典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未来的民事立法工作应着眼于民法典内容的合理取舍与最大公约规则的进一步萃取,商事立法则应通过单行法的完善彰显商法理念和商法规则的特殊存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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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诞生,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把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一部处处体现着"以人为本"理念的当代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一、《民法总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安天下,以德润人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开宗明义地指出将社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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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自2016年6月起,法律草案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代会的4次审议,始终争议不断、分歧难消,其激烈程度在中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而在激辩声中最终炼成的民法总则,也足以成为凝聚立法共识、破解立法难题的典型标本.
行为能力,年龄门槛的平衡
如何设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是民法总则最大的立法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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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视野下格式条款之司法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2):57-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格式条款争议确认为公益诉讼适用对象。该诉讼机制因不受"主观权利"和"意思自治"的束缚,而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具有"提升程序启动频率""扩大个案裁判辐射面"等独特优势。然上述突破并未获得相关实体法的及时策应,由此衍生出"格式条款无效溯及力困惑"。建议将《民法总则》第155条修改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就民事公益诉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在以《合同法》第40条为代表的格式条款无效规范原有内容中增加"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所作无效判决无溯及力"的表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