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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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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如何对受损害的胎儿利益进行法律救济以及处理侵害人等重大问题,就成为民法的一大盲区。本文从胎儿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各国保护的立法模式,胎儿保护的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2.
茹怡 《法制与社会》2015,(5):238-239
胎儿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特地位使其在面临继承时产生了许多法律难题.本文首先对胎儿的内涵从医学、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然后,从胎儿是否可以成为代位继承的主体,是否享有继承恢复请求权,应否明确继承份额以及能否接受遗赠等四方面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足于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本文根据分析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但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外,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试从胎儿的性质、胎儿保护的立法例与理论依据、胎儿保护的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对未来中国的民事立法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胎儿利益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使学界共同关注并建构相应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试论胎儿的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对胎儿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本文通过解析欧美国家对胎儿的法律保护,提出我国应进行相关立法,以便为胎儿的利益提供法律救济,有利于保障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  相似文献   

5.
在中国民法典将来要出台的大趋势下,不少专家提出了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通过了解这些建议稿不难发现其中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的问题存在严重不足,无法充分保护胎儿的利益.本文以四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不足为切八点,从对胎儿保护时期的界定、有条件的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因他人侵权行为的保护,以及抚养请求权等方面来对胎儿进行保护,以求更加全面.  相似文献   

6.
胎儿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初始阶段,是生命的特殊阶段。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外,法律对胎儿的权利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关于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进入诉讼,胎儿的权利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胎儿利益既是一重大现实问题,又是一重大理论问题。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周明 《行政与法》2013,(2):103-109
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攀升,男性出生胎儿的数量越来越多于女性胎儿的数量.本文认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助长了出生胎儿性别失衡,这一现象的存在将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8.
朱呈义 《法学杂志》2005,31(6):81-83
胎儿的身体、健康等利益会遭到侵害,这同一般的侵害人身权行为相较具有特殊性。对此,应当在人身利益延伸保护的基础上,对胎儿活体出生后的损害进行特殊救济。在侵害胎儿人身利益责任构成方面,应当把握有关特殊之处,准确认定相关损害。  相似文献   

9.
胎儿,属于未出生的人,在民法意义上讲不完全是民法上的人,因此当胎儿因他人的故意或过失之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时,无法完全按民法对自然人保护的规定处理。而胎儿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民法需对他们进行特殊的保护,这样讨论胎儿的民法地位又似乎很必要了。诸如纯利益权利能力附解除条件说和附停止条件说都是法学家们研究的理论成果。本文将从胎儿的法律界定、社会的人、生物的人以及相关案例来论述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0.
法律上的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的胚胎,冷冻胚胎不是胎儿,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附法定解除条件的性质,在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于受孕时自始不存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不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胎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建立胎儿监护制度.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为原告与被告.胎儿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已经实现的民事权利应当进行法效回复.  相似文献   

11.
覃怡 《法制与社会》2011,(26):74-75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胎儿在母体内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而对胎儿的利益保护各国都有不同规定,我国关于胎儿利益的规定只有在继承法里关于特留份的规定,已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本文就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范围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进行了论证,试图找出胎儿利益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限制应当保持极度克制,胎儿父母不应成为犯罪主体.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主刑的基础刑宜设置为短期自由刑,并宜同时规定加重刑.为保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有效适用,应当允许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13.
对胎儿利益的侵害古而有之,但近现代以来,由于经济、政治、伦理、道德因素的影响;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胎儿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案件日趋上升。而医学的进步,有助于确定出生前侵害事由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由于法律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范不完善,甚至缺失,致使胎儿的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本文从胎儿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方面论述对胎儿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目的探讨利用母体血浆中高甲基化RASSF1A位点进行胎儿SNP分型的应用价值。方法随机收集10个未孕健康妇女和45例不同孕期(早期5例、中期20例、晚期20例)孕妇的血样本及相应胎儿组织(绒毛组织、羊水、胎盘组织);利用甲基化敏感限制性内切酶BstUI酶切后进行PCR,产物进行血细胞、血浆和胎儿组织(绒毛或胎盘)DNA RASSF1A序列的甲基化模式检测,并采用直接测序法对SNP rs4688725位点进行分型。结果经BstUI酶消化,RASSF1A序列在母体血细胞中均未检出,而在绒毛或胎盘组织中均能检出;在45名孕妇血浆中,RASSF1A序列均能被检出,且序列内的SNP分型与相应胎儿组织一致;在10名非孕妇女血浆中均未检出RASSF1A序列。结论母体和胎儿DNA中RASSF1A基因启动子区域的甲基化模式存在差异,可用于对母体血浆中的游离胎儿DNA进行SNP分型。  相似文献   

15.
目的探讨Ion Torrent PGMTM系统用于孕妇外周血血浆中胎儿游离DNA的Y-STR检测的可行性。方法采集8例孕晚期(38周)和8例孕中期(12周)的无关孕妇外周血血浆,提取胎儿游离DNA,对DYS390、DYS391、DYS393、DYS438、DYS437、DYS456、DYS635共7个基因座进行复合扩增,在Ion Torrent PGM~(TM)系统进行Y-STR测序分析和毛细管电泳分析,并将两者结果进行比较。结果在分娩男性胎儿的孕晚期及中期孕妇血浆中均检测到Y-STR片段,测序检测得出的基因座比毛细管电泳检测得出的多,且与分娩胎儿的Y-STR基因型相一致。结论 Ion Torrent PGMTM系统用于孕妇外周血血浆胎儿游离DNA的Y-STR检测,具有高灵敏度、高通量的特点,且有较好的法医学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16.
目的探讨Ion Torrent PGMTM系统用于孕妇外周血血浆中胎儿游离DNA的Y-STR检测的可行性。方法采集8例孕晚期(38周)和8例孕中期(12周)的无关孕妇外周血血浆,提取胎儿游离DNA,对DYS390、DYS391、DYS393、DYS438、DYS437、DYS456、DYS635共7个基因座进行复合扩增,在Ion Torrent PGM^(TM)系统进行Y-STR测序分析和毛细管电泳分析,并将两者结果进行比较。结果在分娩男性胎儿的孕晚期及中期孕妇血浆中均检测到Y-STR片段,测序检测得出的基因座比毛细管电泳检测得出的多,且与分娩胎儿的Y-STR基因型相一致。结论 Ion Torrent PGMTM系统用于孕妇外周血血浆胎儿游离DNA的Y-STR检测,具有高灵敏度、高通量的特点,且有较好的法医学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17.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平 《律师世界》2000,(3):31-34
一、对胎儿权益保护立法现状的检讨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它不只是具有特殊利益的存在,而是所有自然人主体发育的必经阶段。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既是对这类特殊存在的关怀,也是对全人类的关怀。'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项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胎儿利益的关注和保护:给胎儿留有相当的份额,可以使胎儿出生后能够有较好的生活条件,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是,这也是我国立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唯一一条规定。这种保护是必要的,但它是充分的吗?例如…  相似文献   

18.
本文在概述国内外胎儿保护的立法现状和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在涉及胎儿抚养费的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胎儿抚养费的裁判并不一致。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此种情况并未得到改善。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采用了个别的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并采纳了法定解除条件说。胎儿抚养费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之胎儿利益具有相当程度的同质性,胎儿出生前法院将胎儿抚养费与其他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更符合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率原则,故可对第十六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胎儿抚养费归入“等胎儿利益”中,并与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共同构成完整的胎儿抚养费赔偿请求权基础。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可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并可根据计算公式得出准确的诉讼标的额,法院判决则可采取法院代管或将来给付的方式解决法效回复问题。如此,关于胎儿抚养费的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在民法典施行后将得以统一。  相似文献   

20.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而现实中非法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等现象并未因此而有所遏制。此中,经济、社会等现实原因是主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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