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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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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底层逻辑,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由个性化向普适化方向发展,风险的不确定性从外部延伸至内部,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周期将越来越短,这使得传统治理范式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时存在诸多局限。基于对象场景的分散治理难以统筹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全局,基于风险预防的事前治理难以精准预测风险并提前预防,基于法律规范的硬性治理难以提升治理实效。作为一种快速适应环境变化的动态治理范式,敏捷治理契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需求,与我国一直推行的包容审慎监管具有理念上的一致性。基于敏捷治理的全面性、适应性与灵活性,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依据模型产业架构,形成“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全面性治理格局;划分已知与未知风险,构建事前预防与事后应对相结合的适应性治理机制;综合运用技术、法律等灵活性治理工具,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范式革新,促进科技向上向善发展。  相似文献   

2.
《公安研究》2014,(1):92-92
顾益在《自然辩证法研究》2013年第2期撰文认为,行动者网络理论揭示出建构科技黑箱的过程中众多异质的行动者在转译活动中的伦理和价值关系。行动者网络理论将参与科学技术研究的人和物都视为行动者,即广义的“物”,又通过广义对称性原则赋予所有行动者平等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成果——科技黑箱在行动者的转译活动中负载了价值。行动者网络在为转译活动搭建平台的同时也为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的德行创造了条件,对行动者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陈英达  王伟 《电子政务》2024,(4):113-124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沿用了人工智能1.0时代的分领域差异化监管模式,陷入碎片化、条块化、部门化的困境,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AI技术和应用场景,相关治理规则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通过探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机理,明确该技术在释放技术红利的同时极易造成虚假信息泛滥、网络安全失控、生成内容侵权等风险。对此,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应进行系统性改革,遵循“急用先行、逐步完善”两步走的思路。一是规范事项急用先行,根据产业链上主体的生态位区别设置风险防范义务与法律责任,并容许各方在满足最低限度的合规要求后,自主约定责任分配,及时回应技术发展应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二是引入“技术之治”,并在规制时机、问责主体、归责标准等诸多争论趋于共识后逐步完善“制度之治”,更好地驾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变革性收益与复杂性风险。  相似文献   

4.
ChatGPT等强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和风险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攀升均加剧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态势下,在激励创新中统筹规范发展应成为我国现阶段的规制目标,对其规制应注意包容性与灵活性的制度安排。特别在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规制挑战、监管挑战和问责挑战冲击,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应避免过度倚赖传统以政府为中心的规制方式,而应采取“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协同发力、过程合规激励和结果威慑效应齐彰,且深度融合法律逻辑、技术逻辑与产业逻辑的双重法律规制理路。该规制理路以敏捷治理理论及元规制理论为理据,以聚焦于市场主体本质与能动性的过程性规制为主导,结果性规制为补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模型、数据和生成内容等从技术过程到行为结果形成各有侧重且协调配合的系统规制进路。同时还需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保障,尤其是有必要从风险化解和权益保障入手进行责任松绑和规制补强,引入安全港规则及发展保障基金制度,实现立法上的先进性和运用上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5.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出现引发众多领域的革命性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化应用中也彰显出从用户体验“使用”到行业领域“适用”再到算法技术“实用”的三维演进式“韧性”社会价值。而针对其中伴生的群体能力退化、道德伦理异化、行业圈层泛化、信息资源极化等“脆弱性”风险,需要以“韧性治理”范式进行系统化规制。结合TOE分析框架,在韧性技术层面,需要以“技术”治理“技术”,通过发挥类ChatGPT正向效能,促进技术的自适改进与融合赋能;在韧性组织层面,需要以“组织”协作引领“组织”决策,通过强化多方协同赋能,推进组织化的优势互补及科学施策;在韧性环境层面,需要以“环境”营建应对“环境”挑战,通过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实现发展环境的全面优化和长期平衡。“韧性-脆弱性-韧性治理”可作为类ChatGPT社会化应用的学理解构与系统架构,有助于人工智能技术更具“韧性”地持续迭代升级,赋能人类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6.
吴育珊  杜昕 《岭南学刊》2023,(5):105-112
由专用向通用迈进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由赋能向赋智转变对应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风险,包括人机关系暗藏的伦理风险、人机交互面临的侵权风险、生成内容潜在的失控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的法律规制路径,应将辅助原则确立为规范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的基本原则、运用比例原则平衡人机交互的价值冲突、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标准化安全评估体系。  相似文献   

7.
伍玉振 《湖湘论坛》2023,(2):114-124
智慧社区并非“智能技术”与“社区治理”的简单物理叠加,而是基于两者互动融合的一种社会性建构,涉及社区业态创新、跨界融合及价值重构等社会属性议题。智慧社区各方行动者在参与“智慧化”建设过程中源于传统、利益、角色、理性及自身定位等多方面博弈,部分地衍生出过度技术化倾向、公共价值关怀匮乏、技术治理异化等问题。公共价值作为一种社区治理创新范式,它推崇公共利益重塑和集体偏好表达。围绕智慧社区治理中的公共属性不足问题,公共价值创造可以合理平衡治理绩效和价值生产的关系,树立公共意识,坚持公共利益导向,从单一追求技术物理空间改善转向兼顾社会关系营造、行为习惯培养和道德伦理塑造,打造一个异质多元良性的社会治理空间。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可以缓解警力不足,优化执法行政流程,提升治理精细化和公安决策质量,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发展.但人工智能固有的技术缺陷会给公安机关带来治理风险和行政伦理等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应优化公安组织体制和警务机制,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管控和数据安全监控,创新警企合作机制,探索警察行政伦理和规范体系,以促进人工智能与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网络安全领域带来了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在丰富网络社会治理路径的同时,也带来了合理利用技术的伦理规范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目标要求,推动这一要求贯彻落实,最为紧要的便是有效破解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建构难题,从人工智能的技术伦理视角推进网络安全伦理规范路径,进而建立规范自律、合理有序的智能化生态化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0.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作为最新一代的人工智能技术,一经问世便引发各行各业的关注和担忧。就行政决策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帮助行政主体实施社会数据采集分析、行为预测、方案演绎,进而辅助行政决策的信息采集、关键问题识别以及决策方案的最优化实现。但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行政决策的三个阶段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训练数据库的片面性可能会导致信息的不公正、对技术的过度依赖可能会导致安全风险、算法黑箱可能会引发公众对行政决策透明性的质疑。若要最大限度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行政决策的积极作用,应当强化算法歧视治理、明确技术的辅助性地位、增强算法的参与性,以此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与行政决策的深度融合。  相似文献   

11.
人脸识别技术是智能时代发展的标志性技术之一,它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对人的面部特征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当智能社会普遍采用机器“刷脸”的方式来证明个体身份时,会带来各种风险,包括技术自身的风险与技术滥用的社会风险。从治理的视角看,建构一个包括伦理原则和技术监控机制的治理框架,能及时减少甚至化解技术对个人与社会的危害,体现技术“善用”的人文向度。  相似文献   

12.
伴随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场景应用,技术迭代升级背后的潜在异化风险带来全新的监管挑战。本文系统梳理当前主要经济体人工智能监管实践动态,分析典型监管模式路径及其现实困境,尝试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举措。研究发现,伴随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供应链安全、隐私保护、数字产权、数字伦理、数字鸿沟和算法偏见等深层问题逐渐凸显,给监管带来挑战,各国在人工智能监管的基础概念、价值理念及路径策略选择等多方面也存在诸多分歧,人工智能监管缺乏全球统一、协调一致的监管框架。当前主要经济体在人工智能监管方向上不断寻求创新和规制的平衡点,形成以欧盟和美英为代表的典型监管模式。未来人工智能监管将在“保持人的主体性”前提下,通过“限制”和“促进”双重手段,实现安全与发展之间的最佳平衡。我国应牢牢把握人工智能监管的规律和趋势,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充分运用人工智能领域的新技术,适当借鉴美欧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逐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人工智能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3.
乡村振兴战略下,乡土社会治理的内生性需求与国家政策的外部性导向为乡贤回归乡村、参与乡村建设提供了可能空间,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独特作用。如何理解和解释乡贤参与乡村建设,激活乡村共同体背后的机制逻辑成为当前学术界和政府关注的热点话题。文章基于现实案例,从治理共同体激活、经济共同体复兴与文化共同体唤醒三个维度深度解析包含情感治理、资源整合与文化培育等行动策略在内的振兴机制,并将乡贤视为行动者网络的核心行动者,从问题聚焦、利益捆绑、征召与动员以及异议消除五个层面探讨乡贤兴村的内在逻辑。行动者网络的建立与运行是乡贤兴村的关键逻辑,而加强乡贤文化培育、加强政府资源支持和建构有效的“异议”消除机制是未来推进乡贤参与乡村建设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4.
数字技术和党组织双向嵌入既有治理体系形成的统合型数字治理已成为我国基层治理效能提升的重要模式,但既有研究尚未系统回应统合型数字治理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机制。基于策略关系国家理论构建了“知识+能力+行动”框架,结合深圳市龙华区“党建+科技+治理”的个案,对统合型数字治理推动有效治理的理论逻辑和实践机制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统合型数字治理兼容了统合型治理和数字政府的优势,实现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协调与平衡,通过理念思维再造、责任利益再造、激励约束再造三大机制,塑造了基层治理共同体的统一价值基础,并从结构力和能动力两方面重塑了治理行动者的知识、能力和行动关系,促成了治理行动者间的知识融通、能力集成和行动协同,有效解决了多元碎片化和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15.
张旺 《湖湘论坛》2021,34(2):121-128
算法风险触及、引发、衍生了诸多社会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算法风险治理的伦理结构化进路,主要是指通过建构算法设计、开发和使用的伦理原则制度,确定相对稳定的伦理框架和逻辑体系,形成合理可靠的伦理关系结构,从而确保算法符合道德伦理要求。伦理结构化的表达与呈现方式对提升算法治理能力十分重要,是推进算法风险治理的重要范式,有助于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全面实施和执行算法的道德规范,推动算法的伦理建设进程。算法风险伦理治理结构化的实施路径包括:建构算法风险伦理评估模型与审查体系;提升算法的伦理信任阈值与制定评估指标;设立算法风险伦理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16.
在国家治理视域中,乡村数字治理承载着实现乡村“治理有效”乃至“善政良治”治理理想的社会期待。在这一背景下,认为数字技术能够“包打一切”的执念,逐渐在乡村数字治理的探索实践中显露出来。这极易导致人们对这一新兴治理模式中数字技术的功能和作用产生迷误。事实上,数字治理所裹挟的技术主义与乡村治理所内蕴的公共性价值之间,是存在内在张力的。这一张力,是数字技术难以深嵌乡村社会人情伦理以及人际关系网络的根源。如果不能恰切地对技术进行社会性调适,数字治理就会“悬浮”于乡土社会之上而难以真正发挥其正向功能。为此,在乡村数字治理的探索实践中,要关注其社会兼容度,并运用社会力量调适和超越技术主义思维的片面性,以纾解乡村数字治理的技术主义迷误问题,使之真正成为助力国家治理理想和乡村振兴目标实现的技术驱动和赋能工具。  相似文献   

17.
ChatGPT的横空出世激起了新一轮人工智能发展的热潮,其实质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巨大突破。从技术层面来看,以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态势可以预见,越来越强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必将拓展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场景,变革现有的人机关系,并对其社会化应用产生深远影响。在数字化技能日臻成熟并日益渗透人类生活的趋势下,如何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将带来的重塑性变革成为目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正在推动情感消费的转变,青年通过使用人工智能伴侣自主生成亲密关系,重塑了亲密关系的边界。本研究通过考察青年与人工智能伴侣的互动体验尝试理解自主生成式亲密关系的建构逻辑与现实影响。研究发现,青年使用人工智能伴侣的目的包括生成情感代餐、关系克隆和生成原生伴侣;在共享和独享两种情境中,青年通过训练智能体、调整预期和转换角色等策略主动控制与人工智能伴侣的亲密程度,最终形成了与智能体退出互动、间断互动和持续互动三种结果。文章最后讨论了自主生成式亲密关系实践与现实关系的互构过程,分析自主生成式亲密关系带来的影响与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19.
智能化时代,加速加深智能技术与教育的融合是保障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生成式人工智能(GAI)作为一种突破性技术工具,正逐渐在教育领域崭露头角。GAI具有赋能教育质量、教育效率和教育公平三大方面的显著优势,然而也在知识生产、学习陪伴、育人职能、教育治理等方面存在潜在风险。基于其核心价值和潜在风险,需要提升理念认识、构建弹性体系、完善制度保障,同时丰富育人内涵、加速方法创新、优化治理效能,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其教育作用,激发教育创新,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20.
在技术赋能和算法嵌入的视域下,人工智能技术正逐渐深度参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建构全过程。基于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和低复合能力等特征,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仍然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作为生产力工具,弱人工智能创造社会价值能够获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正当性内部证成。在马克思经典哲学图谱中,弱人工智能是先进生产力与前沿科技的典型代表,深度重塑了社会阶层结构和人类思维空间,具备创造物质价值、知识价值与公共价值等三重社会价值的内在机理。然而,在当前弱人工智能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中,资本、技术及其自身限制异化等问题导致弱人工智能的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相背离。因此,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对技术资本异化问题、技术理念异化问题、技术限度异化问题进行批判性分析,探赜弱人工智能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脉络实现社会价值的适恰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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