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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建民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1):71-73,77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过程中争议。在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正确认定,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2.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4,(4):44-52
辨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态的各种争议观点,有利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态形成整体概观。刑法解释学是一门具有独立品格的学问,通过对刑法解释学的基本解读形成对刑法解释学总体认识;从刑法解释学的视角出发,以方法论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即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对本体论上的刑法解释对象即《刑法》第219条进行体系化解释,以反向考察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态。结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3.
麻爱琴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54-56
我国刑法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的规定没有遵循过失犯罪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理论界对该罪罪过形式的分歧。理论界的争议也影响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导致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虽然第三人过失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会导致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过于偏颇。因此,应将第三人过失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相似文献
4.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过程中争议。在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正确认定,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5.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解释。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6.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弥补——以商业秘密的概念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为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须具有实用性的限定并无必要 ,因实用性是应用技术与基础理论的根本区别 ;而“经行为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将商业秘密的外延限制得相对狭窄 ,逻辑上也不够严谨 ,改为行为人具有保密意思更加合理。刑法对不同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没有确定统一的划分标准 ,致使有不同程度社会危害性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在量刑上未显出差别 ,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结果犯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实质上只能构成中止犯或未遂犯 ,导致此条文形同虚设 ;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混淆了泄漏商业秘密与使他人利用商业秘密的界限 相似文献
7.
赵欣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3(3):12-13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中有两个量刑幅度,此条款过于原则、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明确规定该罪的立案和处刑条件;对“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应有明确的界限划分。 相似文献
8.
阮积嵩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当前 ,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缺乏应有的保护意识 ,加上打击力度不够等原因 ,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普遍存在。通过阐析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以及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规定 ,说明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9.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0.
杨毓显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9,(4)
在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因其可观的价值日渐成为不法分子侵犯的对象,为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219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新罪名,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2.
陈磊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6):77-80
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对商业秘密基本上形成了以民法保护为主、刑法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格局,但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一些争议和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不应当包括过失。“重大损失”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刑罚设置应当增加资格刑,罚金刑应优先,要明确罚金数额。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惑.实践中司法机关被拖入重大损失的认定上,导致对权利人保护不力,使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季超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2):82-86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针对涉及商业秘密方面的相关法益。国外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有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侵犯某些经济规则、侵犯商业秘密权等四种立法模式。国内刑法学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主要集中在到底取复杂客体说还是简单客体说较妥的问题上,同一学说中又有不同观点。实际上,从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以及商业竞争优势两个方面出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应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现实或者潜在增值利益和竞争优势。 相似文献
15.
朱吉龙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2):42-45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商业秘密纳入到刑事法保护范畴。该罪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争议,也不符合TRIPS协议中有关规则。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概念、犯罪客体以及司法认定等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6.
浅析刑法设置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山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2,7(2):57-58
我国已经正式成为WTO成员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也应当与国际接轨。新刑法虽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但其存在着重大缺陷 ,特别是对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7.
赵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1,(3)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中有两个量刑幅度,此条款过于原则、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明确规定该罪的立案和处刑条件;对“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应有明确的界限划分。 相似文献
18.
吴丹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1,(1):51-53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渐渐显现出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逐渐增多,因此商业秘密犯罪现象逐渐为媒体和学者关注。本文就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几个难点问题进行了论述;同时对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完善给出了建议,希望本文能够对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马骊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9,(3)
商业秘密这一概念从被提出进而受到法律保护,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在我国,从《民事诉讼法》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到现行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却仅有六年的时间。因此,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仍有着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李睿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此乃开中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之先河,这无疑对干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刑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适用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等问题门无法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拟就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几个难点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一、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