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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知假买假索赔的“王海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不予“知假打假”者消费者待遇。本文从“王海”现象深入其核心,从法律方面阐述支持“知假打假”的合理性,为立法活动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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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传媒不断报道自称“刁民”的“打假英雄”王海“运气不佳”,在其“知假买假”后,由于与商家协商双倍返还不成,于是,鸣冤叫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商家双倍返还其损失。而法院审理后,均判决驳回王海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请求,仅判令商家返还购物款。对此,社会议论纷纷,消费者很多不理解,也有一些传媒载文指责法院判决不公,认为法院的判决变相纵容和支持商家售假。其实,人民法院对于王海们“知假买假”的所谓“打假行为”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双倍返还”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首先,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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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知假买假”现象,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惩罚性赔偿时其是否适用,包括是否赋予“知假买假”者以消费者地位,其打假行为是否具有价值正当性的争论之中.但是,忽视这种行为的反契约性及其折射出的社会风险,必然怠于反思正当的规制路径.本文认为,应当以剖析假冒伪劣产品存续的时空条件为基础,确定政府、“知假买假”者和消费者在制假售假社会防治网络中的合理地位,以实现社会风险防控和契约精神捍卫的共同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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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的现象自1995牟“王海打假事件”出现以来已有16年了,但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学术界、司法界仍然没有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相关概念界定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态度由支持转向否定,以至于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遭到严重质疑。本文对《消法》49条中的关键概念进行分析,从而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应该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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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半年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沈某诉永辉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支持了沈某提出的10倍惩罚性赔偿请求。事实上,在1995年“王海打假”事件以后,知假买假现象目益频现,但在审判实践和法学理论中一直面临诸多争议。国家立法机关则一直对此采取回避态度,希望通过各地方的审判实践来探索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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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现实下,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欲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 产生了大量以私力救济为主要特征的“知假买假”的现象。然而,从长远的制度建设,以及公平、高效的市场目标来看,“知假买假”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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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一些当事人怀有种种非法目的,居然在法庭内外造起假来。假官司、假被告、假证据、假证人、假法律文书等各种虚假诉讼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法院面对各种虚假官司,不得不炼就一双火眼金睛。对缺乏诚信的诉讼,法院理应打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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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连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81-91
在解释论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的经验性做法,应将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显著降低基本效用、瑕疵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存在品质约定作为正当化“知假买假”者权利的依据。三者具备其一即可呈现正效果,而欲否定该效果,则需三者同时缺位。无论对消费者的内涵作广义理解抑或狭义把握,仅存在解释路径的差异,不影响“知假买假”者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出卖人的明知,应根据表面证据规则,作有利于买受人的推定。相反,对瑕疵的证明,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从对现行法的目的解释出发,惩罚性赔偿不应以瑕疵结果损害的出现为要件。从应然的角度,应褪去“知假买假”者作为“公共卫士”的光环,使其淡出打假的舞台,强化公权力的作用,方能正本清源,保障产品质量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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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鉴赌博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可以将其区分为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前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者应适用合同规范与行政奖励制度,逐步实现从职业打假人转变为职业举报人.《民通意见》第68条存在将“欺诈”混淆为“欺诈行为”之嫌,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法》第55条适用的理论争议与裁判不一,也使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产生了龃龉.但即便将《消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限于经营者单方行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仍然需要以经营者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为基础.“知假买假”获赔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基础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判断性规范三种类型,不同规范在“知假买假”获赔中起着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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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贩假的泛滥成灾,居然使“打假”成了一种产业,一些“打假专业户”靠“打假”大发其财。 职业卧底打假人每天都过着遭人报复和被追杀的滋味生活,但这并没有动摇他们同造假者斗争的信念。危险如影随形,他们干的是刀尖上的职业,是真正的打假英雄。 由于这类人从业的危险性、高度保密性和身份的不确定性(为了保护自己,经常使用多个假身份证等),使得他们身上披着一层神秘光环。两个月前,笔者和职业卧底打假的孟老板交上了朋友,在相互信任的真诚交往中,笔者得以零距离地了解到了职业卧底人的生存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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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拿过期商品降低成本,经营者用更换标签减少损失,而这些“绝招”却让消费者叫苦连天。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越来越突出,职业打假人的队伍也越来越壮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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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4日上午9:30,在上海奉贤县奉新镇风筝放飞场举行的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现场,上海市副市长蒋以任、烟草专卖局局长董浩林和奉贤县县长沈慧琪点燃火种,210万条假冒的价值1.7亿元的假烟在熊熊大火中付之一炬。这是上海历史上公开销毁假烟数量晨多、规模最大的一次打假活动。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制售假烟,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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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王海打假行动”受到传媒及公众的瞩目.王海打假所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是应予以肯定的,并且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也有人提出王海打假虽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但其知假买假、索取双倍赔偿的行为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某些具体规定.《试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修改》一文试就此观点作一分析,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试图为“王海们”的打假行为找到法律上的依据,用法律来调动消费者打假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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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人们争议颇多的话题.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条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不影响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随着规定的出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主张“全民打假”的思潮,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乱象.但是,“全民打假”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陷入了通过群众性运动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惯性思维.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第3条只是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