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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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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委付与代位权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十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可以拒绝接受委付。在委付被拒绝后,保险人可以作出部分赔偿,保险船舶的所有权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就其赔偿部分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保险人明确拒绝委付又作出全损赔偿时,针对保险船舶的所有权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保险船舶属于无主物;二是自动转让给保险入;三是归被保险人所有。从立法目的角度看,保险船舶的权利义务归被保险人所有更为合理。中国法律应对此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邢海宝 《法学家》2000,(3):49-56
一、委付的概念 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 推定全损制度是对保险赔偿原则的偏离。按赔偿原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部分或全部)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便不能获得相应损害赔偿。而根据推定全...  相似文献   

4.
张伟 《人民司法》2023,(26):79-83
船舶搁浅后,船长应对船舶自行脱浅的决定承担最终责任;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借助外界力量进行脱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不能等同于施救费用,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的条件;被保险人推定全损申请委付的时间应限定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初。在船舶被救助成功并进行必要维修后,保险人即使发现相关费用已超过船舶保险价值,也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按推定全损向其申请委付。  相似文献   

5.
占小平 《律师世界》2001,(10):10-11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6.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海上保险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在推定全损的场合视同已全部损失 ,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 ,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收取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海上保险委付的原因有“推定全损说”、“法定原因说”、“全损说”。关于海上保险委付的法律性质 ,目前理论界有四种不同的理解 :委付是单方法律行为 ,委付是双方法律行为 ,委付是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行为 ,委付是要约。海上保险委付的成立条件包括 :必须有明确的委付意思表示 ,委付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全部。  相似文献   

7.
余晓崴 《法制与社会》2014,(8):19+22-19,22
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海上保险法已经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伴随着海上风险的特殊性越趋明显,海上保险这一保障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事故相关当事人利益的补偿原则也引起了学者们对其制度的研究。当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时,并且存在着全损的潜在风险时,被保险人选择委付是向保险人索赔的前提条件。委付是海上索赔制度的核心问题,了解委付制度的相关概念将更好的理解海上保险这一特殊海上保障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当船舶的机件或船壳发生损坏时,被保险人常以潜在缺陷(latentdefect)提出索赔。潜在缺陷与正常磨损是一对相互对立的概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船舶保险条款将“船舶机件和船壳的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作为其承保的责任范围,但又将“被保险人克尽职责而不能发现的正常磨损”作为其除外资任。在保险实务中,经常出现被保险人以港在缺陷为由提出索赔而保险人则以正常磨损为由拒赔的情况。如何正确理解、把握、认定船舶具有潜在缺陷,关系到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付。本文着重分析潜在缺陷与正常磨损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海上运输和船…  相似文献   

9.
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起到了调整双方关系的作用。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负有向保险人告知(Disclose)的义务。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前,亦即保险人接受要保前,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保之重要事项或状况(materlJkctororcircumstance)告知保险人。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一、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在理论上,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0.
海上保险大多是定值保险,在保险标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形下,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海商法领域,民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经常不足,从而导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都无法得以满足。在此种情况下,是应当优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还是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应首先得到赔偿?抑或按比例受偿?这个问题充满争议。根据MIA 1906规定,在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第三人的赔偿额。对这一结论进行深刻反思,并指出代位求偿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依据债权平等的一般民法原理解决这一难题是不妥的,只有根据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才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基于对中国法的客观解释得出"被保险人优先"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正> 一、被保险人的定义被保险人这一概念一般被定义为其"损失"应当由保险人支付赔偿费的人。不过,保险赔偿费并不一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例如,在人寿保险中,以其生命作为保险标的者(即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他本人并不是接受保险赔偿费的人。在财产保险和灾害保险中,某人在其可保利益已成为保险标的的情况下,可将其应获的赔偿费指定付给另一个人,如抵押人可将其抵押物方面能获得的保险利益(赔偿)指定给付受押人。在责任保险中也有类似情  相似文献   

12.
船舶保险合同中对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未作解释,也未将间接碰撞列入保险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对间接碰撞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认定符合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论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应该将他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承认。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  相似文献   

14.
保险契约为诚信善意契约,当事人互负信赖义务。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之通知义务,即为其履行信赖责任的方式之一。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乃不真正义务,其具有减轻损失,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之良善功能。故被保险人应于合理时间内或损害发生后通知保险人;反之,若保险人受到损害,其得请求减免责任,以此调和双方利益之平衡,实现保险制度之健全发展。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出让人)或受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此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便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保险标的转让未经过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而拒绝赔付,以致引起纠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35条针对《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做出了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6.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在转让保险标的未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是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各方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然而对于此问题,以及对围绕此问题的相关概念的界定,立法均未给出明确的答案,现实实务中也是各执一词。本文拟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以及相关理论的阐述来探讨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问题,同时力图对相关概念作进一步的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7.
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简介: 被告(太平洋保险福州分公司)于1997年7月16日向原告(泉州中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签发“建达”轮定期船舶保险单。保单采用1996年11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之《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其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和用途,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1997年8月22日,原告将“建达”轮期租(3个月)…  相似文献   

19.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20.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体现。如果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取得了保险赔偿权,则其应将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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