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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杂志2008年第12期刊登了一篇名为<如此声明>的文章,主要是关于对由父母出资购买却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如何办理公证的讨论.笔者读后觉得有必要对上述文章中所述情况之房屋的归属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以便澄清我们一直以来对此类房屋之归属的疑惑,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办理好此类公证,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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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将房屋权属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在子女成年以前拟处分该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往往要求父母共同出具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这一要求对于婚生子女而言操作上并无困难.但笔者在工作中遇到过非婚生子女房产处分案例.最终因无法提供父母双方的声明书导致交易双方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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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张某持一份遗嘱公证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要求为其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单元房指定由他们的二儿子张某继承,同时声明此遗嘱单方不得变更.张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一直独居,张某征得母亲同意准备将父母名下的房产出售,让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故而申请办理父亲遗产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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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曾于2003年8月在公证处立下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由儿子蔡刚、女儿蔡欣二人共同继承.后蔡福因病需要进行手术,因儿子蔡刚不孝顺,蔡福于2008年4月30日向公证处请求撤销此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并重新立遗嘱,内容为在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这处房产全部遗赠孙子蔡逊.公证处应蔡福的申请派出两名公证员到医院为蔡福办理公证书,声明撤销2003年8月所立公证遗嘱,并重新立下遗嘱.由于手术后病情突变,蔡福于5月2日死亡.蔡逊要求按蔡福于2008年4月30日所立遗嘱全部继承蔡福名下的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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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于1991年经XX公证处办理了一项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将其名下拥有全部产权的一处房产(注:已经核实上述房产属于A的个人财产,与配偶及其他人无关)遗留给其子女B、C各一半,由B、C照顾和赡养A(注:A除了B、C外还有两个子女D、E)。后A于1994年死亡.B于2005年死亡(注:B生前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B的另一个父母和配偶均先于B死亡.B有三个子女F、G、H。现C、F、G、H向上述XX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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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证中"单独所有"的解读(一)"单独所有"的文义解读在公证实务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存单、股票等权利凭证上体现的权利状态较为明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上述财产基本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于房产而言,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风俗习惯等特定因素及房产登记部门未形成完善的登记程序,往往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仅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未能显示出另一方权利,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在公证实务中,对于登记在一方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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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朱某离异后于2008年8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于2009年1月与廖某登记结婚.由于该商品房系朱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且双方均属再婚,担心日后由该房产权属问题引发双方及子女间的争执而影响夫妻感情,于是双方经协商,决定在该房产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只登记为朱某一人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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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在此类公证事项中,老年人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形占据了绝大部分。办理公证时,老年人往往要求达到房屋赠与至受赠人名下及自身居住权益同时保障的双重目的。若公证员对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关注不够或处理不够妥善,公证办理及房产过户完成后,一旦发生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恶化,甚至赶撵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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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办理未婚公证中遇到事实婚姻如何处理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证明当事人从未结过婚,处于未婚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活动.此后,依据<司法部关于暂时调整涉外婚姻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精神,未婚公证主要是办理未婚声明书公证.未婚声明书公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程序对申请人签署未婚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形式上看,未婚公证和未婚声明书公证做法不一样,但实际上证明的目的却是一样的,都是证明当事人未曾登记结婚这一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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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卖房屋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办理过户时,国土部门都会要求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原因在于,深圳国土部门要求在公证书中认定父亲或母亲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认定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当事人来我处进行这样的监护权公证时,公证员对于能否在公证书中认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产生了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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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及房地产的继承、赠与、买卖等公证业务的过程中.常常听到当事人抱怨办理房地产事务太麻烦了.材料多、手续多、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多.往往要在公证、房产、国土部门来回跑很多次才能办好.既耽误时间.又耗费精力。鉴于此.笔者所在公证处有了延伸公证服务的设想.即代理当事人收集材料、办完公证后,代理当事人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事务.实现当事人来一次公证处就可以办理完所有涉房事务的希望。为此公证处专门成立了公证代办业务研究小组进行调研。调研小组成员进行了反复研究,开展了市场调查、走访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中介机构及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等单位.取得了一定成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