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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种总括性称谓。在此概念下包括着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法律传统的方方面面。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判例法制度构成了其中的一个内容,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质。传统中国判例法在模式上出现成文法典与非成文法典下两种,其中主要是成文法典下的判例法。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有创制型、补充型和解释型,在作用上有作为判决依据、法律适用论证依据和立法依据,论证类型上有比类推理和高度伦理性说理,在整体上体现出有较为完善的逻辑结构、分类具体适用等。总之,中国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作用上、适用上都体现出不同于近代普通法系下的判例法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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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比较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了以律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然而,由于成文法立法的不足及其与司法实践活动的不适应,各朝又创造了例等法律形式作为制定法的补充。研究这些判例制度及其特征,有助于我国今天的判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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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租界法制是一种由相关国家在中国的租界自己制定或认可,并在本租界实施的近代区域法制。当时的中国租界分别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斯拉夫法系三个法系国家所建立,它们的法制有一个共性,即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它们的立法主体、法律渊源、法律体例与法条等都与成文法高度吻合,而与判例法体系相差甚远。形成这一共性的成因主要是:中国租界的成文法是成文化的不平等条约的延伸与具体化、中国租界的成文法符合中国的法制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建立的中国租界传承了其本国制定成文法的做法,以及上海租界的成文法被中国其他租界仿效等。中国租界成文法具有重要启示,即它的制定与修订都是为了解决租界存在的问题,这也是租界法制发展的内在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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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结构要素的变迁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合理化、形成具有特色的中华法系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影响。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法典化、法律解释的多样化和判例法的非主流化是法律形式变迁的基本特点。三者在不同时期出现过以某种法律形式为中心的发展,但都暴露出各自缺点。明朝至乾隆年间,是三者的综合时期。乾隆朝时形成了以成文法典为纲,可变性较强的条例为主体,及时性、特殊性和准确性为优势的判例制度为补充的法律结构。三者形成了各有分工但又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法律形式结构体系,使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建设上形式结构完成了合理性、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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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例法存在两种基本类型:成文法典下判例法与非成文法典下判例法。这两种类型的判例法存在不同的运作机制,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语境下的法律制度,两者亦有相同的地方。中国古代判例可以分为创制型判例、补充型判例和解释型判例;判例的作用可以分为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和作为新立法的依据三种;论证类型有严格类比推理与说理中高度伦理化说理两种;从适用特点上看有相应的逻辑体系,在适用时根据不同类型分别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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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它与成文法并行适用,以弥补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在其适用的前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后期会出现判例臃肿杂乱、繁复难用等弊端。民国以后,判例法则完全被排斥在有效的法律体系之外,形成了成文法一统天下的局面。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成文法囿于自身滞后性、抽象性等缺陷的限制,不可能对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加以及时的应对;同时成文法的抽象性致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通过对中国古代判例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运行机制的具体分析,为当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判例法制度的重构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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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我国法制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科学》1989,(1)
判例法是人类法律实践的重要类型之一。它是联结立法与司法的枢纽,是沟通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生活的桥梁。我国素有判例法的悠久传统,并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独特样式。今天,我们应努力清除那种认为“法制=成文法”、“判例法=破坏法制”的误解与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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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在大陆法系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成文法往往在立法上有着空白和缺陷,因此有些学者提出在我国实行判例法。本文通过对判例法的存在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来分析判例法在我国是否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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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鼎)",公布了成文法,这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形态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形态.那么,为什么成文法首先在郑国、晋国出现呢?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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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制在实际运行中,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由典之风俗形成的民间习惯法与官府成文法。两者以一种奇怪的方式整合在一起,并行不悖,却相互独立,又相互对抗,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元管辖权。事实上,真正支撑典制运行的是民间习惯法,而非官府制订的成文法。这一事实对我们理解我国古代民事法律系统的基本结构有着重大意义。典制的核心规则和基本原则只表现在习惯法中,官府的成文法从来没有完整地表述过典制的核心,相反,在多得赋税和定纷止争的政治压力下,它屡屡破坏典制的基本逻辑,且从来没有考虑过百姓的权利。官府成文法与民间生活的疏离造成了持续千年的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显示出中国古代法制的深刻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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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立中国刑事判例制度的思索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法的发展史上,从来没有只有成文法没有判例的时候,成文法和判例的有机结合构建通畅的法的运作机制。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刑法典使实际发生的案件一一对号入座只是人们的幻想,既制定成文典又重视判例的作用是两大法系的共同取向。当代中国成文法是唯一法源,判例没有法律地位。然而要使静态、封闭、稳定的刑法典适应灵活多变的社会现实,必须建构与成文法典相匹配的刑事判例制度。本文界定了刑事司法判例的涵义,论证了实行刑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了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初步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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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系正名什么是法系,人们通常总是说,这是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民族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对各国法律按其形式的某些特点所作的一种划分.他们把一些国家的法律规范,因其具有某些共同特征而归为一类,称为一个法系,例如有以成文法典为主的大陆法系,有以习惯法为主的英美法系,以及有以民刑不分、行政与司法不分等为特点的封建"中华法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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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渊源、规范性刑法解释与刑事判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主要受三种法律模式的影响:一是中国古代成文法,二是以日本和德国为蓝本的中国近代立法,三是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由此形成了单一的制定法法律渊源体系。相应地,刑法成文立法之外,判例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而规范性刑法解释,[1]即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在刑事法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刑法渊源为切入点,在考察规范性刑法解释和刑事判例在我国刑法渊源中的地位之后,对规范性刑法解释与刑事判例在我国刑事法制统一之道中的未来取向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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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成文法是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两种法律形式,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法制的进步,两者不断的相互吸收、借鉴,并渐趋融合.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法制度具有正确适用法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等重要作用.本文指出从长远看建立中国的司法判例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目前我国实行判例法制度条件尚未成熟,引入判例法制度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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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英美法是与大陆法并立的两大资产阶级法系之一。虽然这两大法系在本质上都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法,没有多少不同,但是,它们都有各自的历史发展传统,在形式上和技术风格上却有各自鲜明的特点,形成了鲜明的差别。大陆法常被称之为成文法,即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是通过立法文件表现出来的。英美法常被称之为不成文法,因为英美法的主要法律规范,或者说,相当多的法律规范不是通过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