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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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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月11日,一个名曰进城开店,实为逼良为娼、组织少女卖淫的犯罪团伙三名主要成员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这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安庆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彩云(女,44岁)因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小毛(男,51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朱龙(男,46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似文献   

2.
2005年元月11日,一个名曰进城开店、实为逼良为娼、组织少女卖淫的犯罪团伙3名主要成员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安庆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彩云(女,44岁)因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小毛(男,51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朱龙(男,46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相似文献   

3.
2002年4月,一度有梅河口市“黑市长”、“第六套班子”之称的吉林省通化梅河口市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首犯田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偷税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耕地罪,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3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6万元:其得力干将、团伙主犯李家永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团伙成员蒋涛等6人因分别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4年。同时,与田波集团犯罪案件相关的其余22人分别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有1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田波团伙的“保护伞”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对田波等人依法严惩,充分展示了“严打”斗争开展以来吉林省取得的又—重大战果。  相似文献   

4.
刘美兰  黎阳 《人民公安》2006,(10):26-28
2006年3月17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对被称为“黄冈打黑除恶第一案”的佘昌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组织者首犯佘昌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八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主犯陈学钢和佘雄伟都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团伙的其他10名被告人被判两年至13年有期徒刑。审理此案,社会关注。然而,有谁知道,成功打掉这一无恶不作、肆虐多年的犯罪集团,凝聚着黄冈广大公安民警的几多艰辛、几多汗水、几多智慧。  相似文献   

5.
<正>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4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他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  相似文献   

6.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最早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1997年刑法典保留这一规定。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否应当独立成罪一直存在争议,独立说和取消说各抒己见。笔者同意取消说,认为应当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定为组织卖淫罪,取消协助组织卖淫罪,而独立说的观点值得商榷,对独立说的理由予以反驳。  相似文献   

7.
河北省蠡县王兵涉黑案件是由公安部,河北省委政法委督办的,保定市还在1999年将王兵案列为打黑第一号案件。 专案组顶住了种种压力,终将王兵及其团伙抓捕归案。经过两个阶段的侦查.两次审判,王兵及其团伙的处罚从最高19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无期徒刑。 2006年2月1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等罪,一审判处王兵.张彦庆死刑,判处刘福周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至18年有期徒刑。王兵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4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除张彦庆被改判死缓外,其余均被维持原判。 历时八年的“打黑第一案”虽已尘埃落定,但是,侦查.审理过程的曲折与艰难却耐人深思。  相似文献   

8.
组织、强迫、引诱、客留、介绍卖淫罪是指组织、强迫、引诱、客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类行为。这一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少数为特殊主体。这一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一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公民的身。。健康和人身权利。这一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强迫、引诱、客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聚集并控制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  相似文献   

9.
在浙江省台州市,一个由13名未成年女性组成的违法犯罪团伙,号称“十三妹”。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她们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卖淫和介绍卖淫等,作案多达100余起……  相似文献   

10.
历时一年半,行程数万公里,特大跨省犯罪的杨兵团伙终被安陆警方摧毁。杨兵团伙有26人之多。其中只有2人在20以上,18岁以下的达15人,最小的只有15岁。杨兵团伙所犯罪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轮奸、强奸、组织卖淫。被杨兵团伙骗到外省卖淫的女性多达20多名,其中18岁以下14人,有7人竟不满16岁。  相似文献   

11.
玉凡 《当代广西》2007,(12):48-49
4月30日,藤县原县委书记秦国明被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万元。至此,这起舆论广泛关注的腐败大案落下了帷幕。  相似文献   

12.
政经人物     
《观察与思考》2007,(14):5-5
<正>郑筱萸:被执行死刑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13.
孙小果,男,汉族,云南昆明人,1992年12月入伍,曾在武警昆明某部服役,后进入武警某学校学习。服役期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4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1997年4月至11月,尚处在保外就医期间(系违法办理)的孙小果又多次犯罪。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死刑。  相似文献   

14.
2006年11月3日上午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慝鼎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恩照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在案扣押的全部财物。  相似文献   

15.
2007年11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李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季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改判为:李荣犯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6.
2011年5月25日,贵州省桐梓县开展首次量刑规范化示范庭活动,公开开庭审理吴某贩卖毒品案,公诉方建议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9-11年,辩护人建议判处吴某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桐梓县人民法院以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当庭表示服判。  相似文献   

17.
2002年9月18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在押人犯张红军送达判决书载明:张红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0元——  相似文献   

18.
2004年11月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贪污挪用公款两亿多元的被告人卞中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锋同时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卞中案是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遭遇激情:32岁那年,相识影响了自己一生的女人1994年与柴某的相识影响了卞中的一生。他和柴某相识在会计师资格考试前的辅导班上。这次考试,卞中通过了,柴…  相似文献   

19.
准确把握组织卖淫罪的定罪标准,对于区分该罪与强迫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规范及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仅凭定罪标准不足以保证组织卖淫罪的准确认定,而且也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适用。因此,要准确认定组织卖淫罪,必须厘定组织卖淫罪的侵害法益,确保犯罪行为与侵害法益之间的必然关系;同时,确定组织行为的对象及内容,体现该罪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仅限于组织女性卖淫,对组织男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组织卖淫罪应从罪刑法定原则视角进行重新思考,从时间效力分析组织卖淫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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