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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也论知识产权的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无形的非物质财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其外延应以“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取代传统的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二分法体系;知识财产权体现为所有权与用益权两种,知识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表现迥异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处于同一个层面、反映知识产权普遍属性、足以表明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等是评述知识产权特点的标准,知识产权的特点只应是地域性与时间性;地域性与时间性的存在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  相似文献   

2.
无主物归国有,是为了避免物的闲置并安定秩序,允许无人继承之著作财产权进入公有领域,恰恰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目标。基于物与知识的区别,物权规则和知识产权规则可能为了相同的立法目的的而采用不同的解决路径。即使在现行立法之下,也有足够的解释空间支持无人继承之著作财产权进入公有领域。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人及用益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都是准占有。对他人知识产品用益的权利,是用益债权。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是对各类知识产品他人用益的理论概括。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类。法定用益法律关系的给付,是被动给付,以用益债权人的准占有为前提。对知识产品的法定用益债权,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目前学界尚不存在以法定债权来表述合理使用权和法定许可使用权的理论。意定用益的法律形式包括用益权合同、实施强制许可、用益出资等。  相似文献   

4.
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是其财产权.财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是法学的范畴,但财产则是经济学的范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知识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不可能是私有财产.这与法学将知识产权作为私有财产权对待相矛盾.从讨论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入手,力图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这些概念包括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效用、稀缺、劳动、劳动力、特许权、财产权、以及财产权的直接客体、间接客体和终极客体等.通过对这些概念的阐释,将知识产权纳入以边际效用价值为基础的经济学构架,从而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组合,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人身权客体,不可与作者分离;作为知识产权财产权客体,可与作者分离.如立法采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智力成果发生夫妻共有,应规定智力成果,而非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收益,为共有对象.  相似文献   

6.
理论和实践界关于人类基因财产权存在一定争议。实质保障人的自由意志,真正体现人格尊严,是对人类基因确立财产权的道德和法理依据。对基因财产权的确立,可以促进生物科技的发展,最终造福于人类。建立人类基因财产权,从法制角度,需要在立法、司法领域明确权利内容和权利实现方式。在法制相对不健全的情形下,私人主体的契约安排是合理的补充和救济方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无形财产权是区别于债权和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体系的独立组成部分,在具体的无形财产权立法模式上不应通过扩张物权法或知识产权法来吸收无形财产权,应当延续一贯以来的立法习惯,对无形财产权进行特别立法。  相似文献   

8.
财产权经济学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和使用的法律制度。从财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 ,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体现在提供产权激励、扭转信息市场的静态和动态失败、纠正消极的外部性问题和消除集体行为等方面。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为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  相似文献   

9.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一、关于“权利冲突”与“商标权与名称权的冲突”财产权的排他性属性决定了各项财产权之间不得有冲突,即同一项财产的权利不能由多个主体所有,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有合同约定。由于无形财产可同时被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无形财产权比之有形财产权更易发生权利冲突。特别是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相互之间由于权利指向的  相似文献   

10.
从法哲学视角看,知识产权法作为人类共同知识活动的激励机制提供的激励条件,它以尊重个人独立和平等为前提,以"对价与衡平"为立法原则,通过为保护个人创造性财产权而激励个人对知识活动的贡献并最终促进人类共同知识活动发展。知识产权发生于表达自由与财产自由、经济自由及其他政治自由权之间的符合"对价"的自由契约;知识产权法作为制定法上的"法定权利",是国家允诺强制保护的符合对价与衡平条件的"社会契约"。其正当性应该满足宪政分配责任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1.
俞荣根 《现代法学》2006,28(6):66-75
中国古代法是儒家之法。仁学“中道”思想是儒家学说之“道统”,亦是儒家之法的“法统”。仁学“中道”的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中正”、“中和”、“时中与权”三个方面,原始儒家在论析与处理德与刑、父子相隐与不隐于亲、人与法、讼与无讼等问题上都很好地运用了“中道”的思想与方法。在当今“全球性的战国时代”,儒家仁学“中道”思想仍有其普世价值,必将随中华民族的复兴而走向世界,在处理国际关系和制定国际法则中显示其积极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12.
郭强 《知识产权》2012,(4):76-80
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公共政策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功能在于维护知识权利秩序并保证实现知识进步效益目标.从政府政策视角,探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导向”问题,并将我国部分省市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强化知识产权导向”的政策理解和细化措施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总政策的指导下,应全面调整和完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政策,构建科学合理、强调知识产权导向作用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13.
国际变革大势与中国发展大局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经济全球化与知识革命的出现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中表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既有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政策考量,也有追求法律规范体系化的理性制度安排。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应立足本土,因循国际变化和时代潮流,步入国际化、现代化、战略化与法典化的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明确提出,我国的法治进程得到不断推进。但是,“人治”观念的影响、民主政治的不健全、道德与法律在法治进程中同时并存、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矛盾、乡土社会实施法律的艰难以及法的实效的不理想却造成我国法治进程比较缓慢。因此,我国应加强“法治”观念,真正使民主制度法律化,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之间的关系,促进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实施,尽量通过提高立法技术等措施保证法功能、目的的实现,进而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更大的成效。  相似文献   

15.
为切实维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共利益,法定主义提出应警惕来自司法途径的新型知识产权创设,但针对是否也应防范来自立法途径的新型知识产权创设,既有理论分歧较大。通过对该问题做较细致的分析,以及通过返回法定主义的理论起点,尝试提出一种全新的法定主义理论构想,这是对原有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相似文献   

16.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刍议——美国实践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三毛"漫画形象纠纷案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关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广泛讨论。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和理论的支撑,此种权利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或有失公平,或有失统一。本文通过对美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由来的历史介绍及其保护的现实考量,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实践中所采取的综合保护模式,参考美国判例法中所形成的保护标准,关注与研究典型案例,必要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17.
康大民 《政法学刊》2007,24(5):98-102
道德与人类俱来。道德与法律从来密切。法律的独立与疏远道德。"道德赤字"时代,新世纪呼唤道德。亟需道德价值观补课,达到五项共识。德与法均衡发展,使法律的权威建立在人民自觉的基础上。中国走向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德治工程时不我待。公安法制应与公安道德相结合,公安工作具有道德性,道德预防是公安预防的主要防线,公安道德是公安软实力。公安立法、执法、守法都要坚持伦理原则,应以德建警。  相似文献   

18.
论道德在法治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柯卫 《政法学刊》2003,20(3):47-49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始终是法学范畴内倍受人们关注的话题。道德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律规范的产生,也使得相容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历史表明道德在法律体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决定了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也不能忽视道德建设。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它只是在立法层面上解决了问题;法律的道德化可以使得制订的法律被自觉、良好地遵守,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历经了"从无到有"到"从有到大",现在已进入"从大到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转换阶段.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从战略高度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大关系",同时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相似文献   

20.
Legal principle, which underlies the value of the legal system, is supposed to be the origin and basis of concrete legal rules. It has also resulted from abstracting and summarizing the value and spirit of these legal rules. In light of the universality and hierarchy of legal principle, the princip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wo types: one i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pplied to the what, why and how a legal system shall be constructed, such as principles of sovereignty,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joint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which also can be expressed as the principles of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other type includes those existing in the legal system and capable of being applied directly, such as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of minimum standard,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for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 principle of independent protection (for copyright),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implementing patent (for patent right) and doctrine of priority (for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 etc. In my opinion, the princip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PR shall follow the latter model, indicating that they shall be provided and written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the grounds that they can be applied directly, and that they can be universally applied to the whol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PR instead of exclusive application to one certain system. Hereupon,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principles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PR should include the principles of national treatment, minimum protection standard and public interes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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