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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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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会君 《法制与社会》2014,(22):292-294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矛盾纠纷的多发性、复杂性和群体性使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越来越大,单一的调解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互补性。并针对我国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功能优势及其存在的弊端,通过建立:"诉前引导"对接机制、"诉中委托、参与调解"对接机制、诉后联动对接机制、联合调解机制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制度优化及资源整合,进一步发挥其功能优势,实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2.
李正 《法制与社会》2010,(17):121-122
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遇到各种因素的阻碍,包括人民调解制度的经费短缺、人员数量不足和素质不高、对"依法调解"的误读、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不足等。本文认为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做法可以在部分城市推广,以解决经费和人员紧张问题;"依法调解"的强制要求应该得到缓和;通过经济激励、诉调衔接、司法审查和公证等手段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戴军  陈璐 《中国审判》2010,(7):98-100
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现状的透视 (一)渝中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渝中区法院与渝中区司法局共同建立,有调解员2人,分别是法院离退休法官和各社区综治办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综治力、工作人员采用轮岗制,期限约为1个月。调解员薪酬由财政统一支付,调解场所主要是设于法院一楼的一间办公室。调解工作室既可以受理诉前调解,也可以受理诉中调解,  相似文献   

4.
陈兆波 《中国司法》2008,(8):112-112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坚持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两手”抓,积极打造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信访办公室“三位一体”工作平台,按照“统一受案、合理分流、共同调处”的工作原则,强化“调访一体化”机制建设。一是实行统一受案机制。对于来访的当事人,调访接待室工作人员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按照能调则调,应诉则诉,宜访则访的分流原则,确定最适宜的调处途径。即使是直接到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要求诉讼或调解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5.
李年终 《时代法学》2007,5(6):54-58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调解的法定活动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其作用日益下降。"诉调对接",即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机结合,不失为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发挥其便捷、低廉、快速解纷功能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6.
在"诉调对接"广泛推动实施的大背景之下,人民调解的工作被赋予更多的责任和内涵,但通过对强制前置制度基础要求、必要性、可行性、预期结果等各方面综合考量,并不适宜将人民调解作为强制性的诉讼前置程序,通过对美国司法ADR制度的借鉴,进一步提出强调当事人选择权的人民调解适度前置制度的构想,即在人民法院设立诉调联动中心,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并给与其制度与法制上的完善保障。  相似文献   

7.
民间调解可追溯到西周时期,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至今已经成为除诉讼制度之外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8月,《人民调解法》颁布。它在组织模式、人员选派、程序规范、协议效力等方面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是对人民调解制度80多年来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人民调解制度史上的飞跃。然而任何一部新法都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该法在人、财、物的保障和诉调对接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的缺陷。完善《人民调解法》,更好地发挥它在新时期的重要作用,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8.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去年2月,中共江山市委批转了江山市人民法院和江山市司法局  相似文献   

9.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院附设调解等类型的司法ADR是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发展方向。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机制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院附设人民调解作为社会化的诉前调解机制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功能,使得诉与非诉对接上变得更为直接和灵活,也是司法ADR在中国实践的开始。但是,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在启动程序等方面也遇到正当性危机,对此需要理论上和制度构建上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10.
王典 《法制与经济》2008,(6):59-61,64
在“诉调对接”广泛推动实施的大背景之下,人民调解的工作被赋予更多的责任和内涵,但通过对强制前置制度基础要求、必要性、可行性、预期结果等各方面综合考量,并不适宜将人民调解作为强制性的诉讼前置程序,通过对美国司法ADR制度的借鉴,进一步提出强调当事人选择权的人民调解适度前置制度的构想,即在人民法院设立诉调联动中心,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并给与其制度与法制上的完善保障。  相似文献   

11.
浙江省温岭市以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全面对接(以下简称诉调对接)为突破口,积极构建科学解决纠纷机制,引导人民群众选择正确的纠纷解决途  相似文献   

12.
李冰 《人民调解》2013,(4):11-12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局在全市各县建立人民调解中心,搭建起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联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对接平台,成为在医调委、交调委等各类专业调解组织基础上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又一新举措。  相似文献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8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与榆次区司法局率先开通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直通车,实现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无缝对接。由女子法庭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调解室合作,通过五种对接模式进行互动交叉调解,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法庭调解的合法性、人民调解的亲和力、法庭调解的权威性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14.
《人民调解》2011,(11):9-10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有哪些?人民调解工作方法是人民调解区别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标志之一。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包括调解的原则、调解的方式和调解的技巧等。一、调解的原则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首先,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  相似文献   

15.
王锐 《中国审判》2013,(10):39-39
<正>近年来,湖北省十堰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新机制,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支持力度,建立诉前调解中心,大量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纠纷化解于诉前6月15日,家住十堰市茅箭区的居民张女士,因与继母之间为父亲的遗产纠纷来到茅箭区人民法院。很快,导诉员把她领到立案大厅一号窗口。在那里,她了解了所有的办事程序。  相似文献   

16.
学术界普遍认为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种。实际上 ,调解应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和律师调解六种。  相似文献   

17.
回首2021年,硕果累累。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强基导向,着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广邯郸市创建星级司法所做法,司法所建设与发展实现新提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圆满完成全省5万多个村(居)调委会换届,基层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实现新发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暖冬行动"、"抓实调解促和谐"活动调解矛盾纠纷34万余件。展望2022年,信心满怀。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为着力点,以开展人民调解"三大三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全力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8.
“诉调衔接”机制作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关键的一环,有助于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组织和程序建设.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诉调衔接”的运行模式,针对衔接机制的三大核心路径——“对调解协议纠纷的司法审查”、“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先行调解法典化”分析,思考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诉调衔接机制,补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从而更好促进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9.
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独特的优势。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在强化自身基础作用的同时,注重加强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出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20.
周翠 《当代法学》2014,(2):87-98
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于将私文书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公文书,而且该程序应当设计为简易的争讼程序;为了诉讼集中与诉讼经济的考量,未来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司法确认程序中提起实体抗辩,法院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至少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司法确认程序应当优先于《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履行之诉。司法确认书作为法院的裁定不仅发生形式既判力、实质既判力,而且也发生执行力。我国债务人应当拥有消灭司法确认书之执行力的可能途径,这意味着未来不仅有必要增设执行异议之诉,而且也应当在准用《民诉意见》第152条的基础上引入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变更之诉。此外,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裁定同样发生实质既判力,而且其实质既判力的范围应当包含"法院对调解协议无效的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依《民诉法》第195条后半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诉就并非《人民调解法》第32条意义上的诉,而是以"人民调解协议订立之前的原争议"为基础提起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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