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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2 毫秒
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深入,商品房预售形式已成为房地产市场主要的买卖方式之一。但是商品房预售比现房交易具有更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之进行防控。针对于此,本文指出了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同时,本文分析了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并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对预购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从而提出应当构建完善的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预告登记进行论述,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进行对比,阐释了同一商品房上是否能多次进行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相似文献   

3.
李炎媛 《法制与社会》2012,(22):243-244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都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物权取得之前的登记.在实务中,常有买受方混淆这二者.事实上,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衔接,但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在实务操作中,应该区分出这两种登记制度的功能,根据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制定初衷,明确其立法价值,充分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4.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销售中一种主要模式,国家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设立了我国商售登记备案制度。本文从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法律基础、内涵谈起,分析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法律性质和并探讨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过程中,向当事人指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预售房屋预告登记,这是公证员的法定职责,是保障购房人实现购房权利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6.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房屋买卖形式,然而,由于预售合同在订立之时,合同标的物——房屋尚不存在,因此,与现房销售相比,预购方面临的风险更大。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但由于规定的不合理,使得预售方可能进行"重复预售"行为,本文主要分析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相应的完善策略。  相似文献   

7.
商品房预售中的担保,应定位于未来之不动产抵押。商品房预售登记、担保登记等,属于预告登记范畴,其效力在于使已登记之请求权发生对抗效力。应建立在建建筑物登记制度,为以未来之建筑物为客体的请求权的预告登记,提供附着点。为维护商品房预购人的生存利益,建筑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在预售之商品房上应不发生。  相似文献   

8.
论商品房买卖中的预售登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预售登记备案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预售登记既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法定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具有使债权具有物权性的功用,保障买房人将来取得产权的期待权实现。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在实施中存有许多问题,其性质、效力、内容等还亟待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9.
朱明 《法治研究》2006,(11):60-61
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的预售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硬性条件非常鲜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国家还对规范商品房预售后有关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及产权登记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事后调整,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等规定对商品房的预售条件、市场准入等予以事前调整及规范。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建立了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对弱势房屋预购人的权益加以保护.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不同,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即取得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相似文献   

11.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惠 《政法学刊》2006,23(3):38-41
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原则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承认未完成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同时在延长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增加登记请求权的内容两方面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唐俐  焦艳 《行政与法》2005,(9):79-82
房屋双重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债权合同,其发生以物权的公示为要件,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两个订立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成立先后的影响,买受人都享有对出卖人的请求权。所有权未实现的买受人均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的买受人可主张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国家的经验,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以从根本上控制房屋双重买卖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杨洁  李洁 《现代法学》2002,24(6):152-155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 ,意在论证两个基础理论问题 :一是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产生抵押权的基础 ,而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产生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基础 ,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权法律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登记中存在当事人和登记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主要有物权变动的模式、登记制度、登记行为的性质等。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统一的规定;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为契机,协调好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的关系;以《物权法》的登记分类为基础,分清不同的登记错误,明确当事人责任和登记机构责任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5.
常鹏翱 《法律科学》2006,24(5):134-140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之行政属性的现实基础上,要处理登记错误,不能仅依靠诉讼途径,更要注重更正登记制度的建设。在登记机关违背实质审查义务而导致登记错误,并致人受到财产损害的,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立登记机关、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蔡虹  邓沁婷 《河北法学》2020,38(5):66-78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相似文献   

17.
由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的特点 ,使得不动产抵押的法律关系变得异常复杂 ,因此 ,对于不动产抵押标的的范围 ,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的抵押 ,均有必要加强研究 ,并关注不动产抵押担保登记程序和律师参与抵押活动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谭启平 《河北法学》2005,23(8):49-54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权属证书不统一、登记种类不健全、登记法律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时,应建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统一规则、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采纳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确立登记的公信力,建立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1949年以来,中国的土地登记分别经历了建国初期的以推动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目的到改革开放之后以实施土地管理和确认、保护土地产权为主要目的,再到2002年以来彰显公示物权变动、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的目的。中国未来的土地登记将仍然具有多元目的,其中,确认、保护土地物权和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将会成为两大主要目的。至于土地登记的行政管理目的能否被削弱,要视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设置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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