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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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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公司重整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公司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制度。它是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财务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但又有重整能力的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是通过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公司的利益关系,综合社会各方力量,挽救濒临倒闭公司,实现社会利益总体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积极预防破产的程序。所以,公司重整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7,(3):5-11
重整程序不仅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还贯彻公权干预。司法权介入重整程序具有现实的理论基础,但司法权相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而言却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对债权人利益形成保护,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基于此,重整制度在允许司法权介入的基础上,应在立法上完善对于债权人的救济机制,并对司法权的行使作出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3.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破产制度由清算主义为主向重整主义为主转变。破产理念也由债务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向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为中心迈进。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破产重整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重整计划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存有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维护债权人、出资人和职工的利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出现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一步的创新,使其更好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分析了雅新公司重整成功的原因以及现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重整申请的原因、限制重整程序的适用主体、限制债权人的申请权以及加强重整监督的力度等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该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种冲突,是破产立法与司法的难题。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其具体制度设计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原则。为此,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相似文献   

6.
法院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它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度中,应当为认为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提供异议的机会,保障其程序权利,同时应当设立完善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标准,作为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时必须遵循的条件,防止法院重整计划批准权的滥用和误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不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破产法重整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资不抵债的企业免于破产宣告,避免公司解体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因此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各国破产法改革运动的一大热点。但是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设计仍然不能偏离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走向保护债务人和挽救企业的极端。本文由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理论背景引申,讨论了在破产法重整制度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冲突,以及该冲突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下的体现和危害。  相似文献   

8.
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该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本文从界定重整债权的内涵、分析重整债权的分类及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予以阐述和分析,最后根据重整程序进行不同阶段,对债权的保护机制予以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9.
李媛 《法制与社会》2013,(36):94-95
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是相互冲突又相互统一的,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中,调和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债权人的利益尤为关键。本文首先分析各利害关系人的价值追求,进而阐述债权人在重整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最后探究如何平衡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以期从理论层面促进重整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曾几何时,着眼于破产还债公平清偿之单一功能的传统破产制度,由于破产和解制度与公司重整制度的置入而变革为多重功能的现代破产制度。现代破产制度以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及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利益作为其价值取向,开创了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新《破产法》有望于近期出台,其间关于公司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意义重大,本文拟对此加以必要的探讨,作为引玉之  相似文献   

11.
王荣珍 《现代法学》2004,26(5):142-146
侵害债权制度已为许多国家的判例、学说所确认,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功能,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所需。我国应在民法典中确立该制度,笔者就其立法设计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12.
论地理标志权之经济法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辉 《法学论坛》2005,20(1):97-103
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际条约将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类型给予法律保护 ,无论在地理标志权的设定 ,还是在权利的行使、监管以及权利的终止等方面都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私法范围 ,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克服市场机制对地理标志保护及其权利交易过程中的固有缺陷 ,加强对该领域的国家干预 ,以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以及良好的生态资源属性的维持 ,在根本上已经凸现其权利本身的经济法属性  相似文献   

13.
浅谈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型的公益诉讼的出现使传统诉讼费用制度得到质疑,与传统诉讼形式为私利的目的不同,公益诉讼的目的是让所有的人能通过诉讼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为了促进人民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传统诉讼费用的一些制度如费用金额、预交等在公益诉讼中应进行改革或取消。  相似文献   

14.
私权理念与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城市房屋拆迁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立法应当对这一社会现象有一个回应。树立私权理念是正确解决城市建设与房屋所有权保护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基础。在城市私房拆迁中应当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且将其作为私房拆迁的直接目的。债权相对性的基本规则在城市私房拆迁中应予遵守。行政管理活动应当为衡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提供服务。房屋所有权人对建设项目立项知情权和非社会公益拆迁的异议权是有利于城市建设活动规范进行的制度保障之一。  相似文献   

15.
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但它与我国单一所有权理念格格不入。我国移植了信托制度,但没有妥善解决双重所有权的本土化问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受益权性质悬而未决、信托登记名存实亡。分析表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本土化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同样的制度功能。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同时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设计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又能够避免对我国传统物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有助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16.
论公共利益之界定——一个公法学基石性范畴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法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中都有使用 ,在法学领域 ,它与公共权力或私人权利有着密切联系 ,是个重要的概念范畴。公共利益构成了公共权力行使的道德基础和伦理基础 ,但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似乎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解释 ,因此其往往成为政府滥用权力的一个借口 ,对私人权利造成极大伤害。基于此 ,对公共利益从法理上作出相对明确的界定就显得尤为必要。从“公共利益”的语义分析入手 ,将“公共利益”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 ,对可以得出公共利益的描述性的非概念式的理解。  相似文献   

17.
论公诉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龙宗智 《现代法学》2004,26(6):31-36
公诉变更制度的设置,影响审判的公正、效率以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但目前的刑事诉讼对此只有司法解释而无诉讼法规范。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设置这种规范。我国公诉变更权由检察机关享有,公诉的追加与内容的变更不得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与诉讼效率,同时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还应作出适当的审理时限规定。撤回起诉不得妨碍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并应明确撤回起诉具有不起诉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因为我国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未采纳物权形式主义的立场,故当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兼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这一物权请求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这一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根据权利人请求权基础及标的物类型予以区别:若权利人主张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论返还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诉讼时效;若权利人主张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仅在返还标的物属于普通动产或未登记特殊动产时,才有适用诉讼时效的空间。基于有效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的第三人,且不论第三人所享有的是物权还是债权。未来制定我国民法典司法解释宜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9.
优先权的立法定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中,对于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社会正义的目的,需要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某些特种债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法、日和德、瑞等国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未来立法不应采用法、日的立法例,将特种债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看待,而应将之作为债权效力的例外来处理。因此在立法模式上,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不应通过在《物权法》中增设新的担保物权种类来达到,而应通过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债权清偿程序、执行程序、破产偿债程序和《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  相似文献   

20.
付栋 《时代法学》2007,5(5):81-86
物权和债权区分的性质不是"抽象概念"意义上的逻辑划分,而是以权利内容为标准的权利类型的列举。既具有债权特征又具有某些物权属性的中间性权利是区别于债权和物权的一种独立权利类型。民事财产权利不是仅仅由物权和债权组成的一个封闭权利体系,而是存在无数权利类型的可能性,民事权利体系具有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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