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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与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哲 《人民检察》2005,(5):45-47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其中大多数是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受害人是否实施了排他性的支配行为。  相似文献   

4.
从司法解释上看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行为人肇事之后逃避法律追究.但是,行为人肇事之后由于处于恐惧等原因,大多都会以逃逸来逃避法律的追究,这是人性的趋利避害的本能所决定的,我们也可以说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那么如此,司法解释的以逃避法律责任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就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5.
如何判定醉酒后交通肇事行为人的这逸行为,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图剖析杨某交通肇事案,以说明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逸故意和不明知而逃逸的客观事实,以及是否因逃逸而致人死亡,以便准确判断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正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要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置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十分复杂,如果在加上行为人主观上对待死亡结果的态度,就更为复杂。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7.
<正>【裁判要旨】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中,虽然不能直接认定失踪人员自然死亡,但是综合案发时间、地点、水深、气温、水温、浪高等情况,经海上搜救部门及专家评估,可以将无生还可能的失踪人员等同于法律上死亡,据此认定为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危害结果。海上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意识到事故发生,且客观上不履行救助义务,逃避法律追究。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发生在我国领海、内水,以及领海以外的我国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其他海域的交通肇事及其他刑事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均具有刑事管辖权。海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以及船舶停靠地、船员登陆地海警、司法机关是具体的管辖机关。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解释说:“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属交通肇事罪的一种严重情形。但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定故意杀人罪,属不做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理由如下: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心理态度方面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9.
关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学界存在较大争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切实履行了救助义务;"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的当场以及与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而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要求具备逃逸行为、主观上的过失和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0.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因其逃逸行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文主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解读。  相似文献   

11.
结合司法实践,为了有效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予修改,笔者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逃跑或出于其他目的,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三天以内不到案接受司机关处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同时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13.
试论交勇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33条第3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是,逃逸行为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复杂的,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一、规避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规避法律行为,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有其特定的内涵.规避经济法律的行为应该表述为:行为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采取各种手段,设法规避法律制裁,以获得法律优惠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是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规避经济法律的目的可能多种多样,但逃避债务则是目的之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目的,即使规避了法律,实现了逃避债务的后果,也不能视为规避法律的行为.如行为人是出于偿还贷款、上交税金、生产急  相似文献   

15.
水上环境与陆地环境不同,一旦肇事船舶事后逃逸,便意味着对落水生命的放弃,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依据现行的交通肇事罪规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量刑畸轻之嫌。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此外,船员之间共同隐瞒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船长指使肇事驾驶员逃逸等相关行为也涉嫌构成犯罪。设立水上航行责任事故罪惩治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加强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是维护水上人身安全、创建水域法治环境的必要保证。  相似文献   

16.
姜涛 《比较法研究》2019,(2):162-176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立足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检视,若将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理由,解释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他因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则会产生单独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所带来的不平等保护疑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一规定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的根据也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废除。同时,在教义学上寻求问题的解答方案:如果行为人单纯交通肇事后逃跑,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能加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抛弃致人死亡或把被害人撞到一个隐蔽的位置逃逸,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7.
交通肇事行为人只要有积极救助被害人行为就不应认定为逃逸;交通肇事后未逃逸未自动投案的行为人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不再重复认定自首;交通肇事后未逃逸又自动投案的应适用自首制度;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投案自首的行为适用自首制度,并应准确认定逃逸行为。  相似文献   

18.
由于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肇事逃选行为屡见不鲜,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危害性,给交通案件处理带来了阻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与因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细节问题仍然有待商榷。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时,应当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表现等。关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则主要把握逃逸行为时间、加重情节的处理以及因逃逸致披害人死亡。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但当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出现时,往往对指使逃逸者未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即使被害人不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应因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破坏肇事现场证据,妄图帮助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而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相似文献   

20.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交通肇事犯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他罪或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定性的,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其前提是交通肇事的先行行为引起行为人救护伤者的作为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这一作为义务就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由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的心理,在客观上要具有作为义务、防止后果可能性。关键是看其不作为中是否包含着剥夺受害者生命的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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