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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构想——以刑事诉讼监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除此之外还承担着侦查职能和公诉职能。我国现有立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与人大法律监督地位的关系不明确,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方式手段单一,以及检察权的不独立都限制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进行反思,通过改革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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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权,能否与检察权兼容——从法治的角度对中国检察权的反思(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到底是一种是什么关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检察权实际上就是法律监督权。在这些学者看来,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是一个事物的两种命题,或者是从不同的角度表述同一事物。当我们提及法律监督权的时候,强调的是它的性质和功能;当我们提及检察权的时候,强调的是它的具体权能和实际行使。有时提法律监督权,有时提检察权,并不意味着概念上的混乱或矛盾,只能说不同的地方使用不同的术语,关注的重点不同。[1]而有学者则认为,在我国,检察权并称为法律监督权,是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重合和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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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权性质的研究,是近几年的热点。然而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我国学术界存在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几种观点。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来对我国的检察权性质作出合理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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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又称法律监督权,它是检察机关各种具体权能的总和,即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已深深植根于中国国情之中,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和理性选择,强化检察权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针对当前检察权本身还存在监督效力不强、效果不佳等问题,不断强化和完善检察权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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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对检察权“行政权说”提出质疑。法律监督权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对全部检察职能都可以作出法律监督权的解读。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论,宪政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及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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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一元论"视角下的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均具有法律监督属性这一共性,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检察权在横向上分为侦查权、公诉权和监督权;纵向上则关系到检察权能如何在检察院之间、检察官与检察院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合理完善我国检察权之配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使命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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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中国检察权--兼议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关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宪政建设的核心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权力分离实施相互制约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以及检察权的发展过程 ,认为它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思想 ,我国未来检察权应当包括有限的 (职务犯罪 )侦查权、完整的 (刑事、民事、行政 )公诉权和完善的 (立案、侦查监督、不起诉、诉讼监督、刑罚执行 )监督权。检察权的特点是复合性、制衡性与程序性。法律监督权应当区分为政治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广狭不同的两种权力 ,其中狭义的法律监督权即诉讼监督权。所谓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冲突 ,实际是诉讼监督权与公诉权职能的冲突 ,表现为国家的法制统一与具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但又都统一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或长期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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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体制和法律规范上的原因,我国的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境,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并对当前的法律监督职能进行细化和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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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监督体系是一个对权力进行多角度监督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法律的执行和适用情况进行的有法定效力的监察、督促工作,其本质属性是权力制约。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决定了法律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在监督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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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制约公权力,确保公权力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防止其滥用和异化。《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科学的,检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更不是行政兼司法机关,而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批捕职能均是目的与手段,不存在分离的空间。如将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分离,只能导致检察机关被彻底边缘化甚至被取消。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以对等式监督为模型,重点强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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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践存在较大差距和背离,这种背离现象引起了理论界关于检察制度的质疑牙口争论。导致法律监督职能“表达”与“实践”之间背离的原因是法律监督立法本身不协调、法律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移植法治”的路径造成检察制度多元混合体的弊端、制度变革中“立法推动主义”路径的局限以及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内卷化”倾向等。“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是双重的,既可能引起理论争议从而削弱检察机关的权威,也可能促使检察机关采取推动法律监督立法、成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等多种措施强化法律监督,以逐渐找回自身正当性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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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检察权的配置应当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切入。单一制国家的“大国司法”,由上而下的“推进型法治”,公民缺乏监督意识,议行合一的宪法体制,强大的行政机关,导致我国有必要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律监督以制约行政滥权为重要目标,因此应确立行政公诉制度,加强侦查监督,维持并弱化审判监督。为实现法律监督功能,应当采取检察一体化,但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内部配置检察权的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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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学研究中的主流一元论把检察制度统一于法律监督,存在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二元论一定意义上又具有否认法律监督的倾向。而从监督和制约来透视中国检察权之争,则应超越传统的“一元”和“二元”之争。中国检察权包含法律监督和刑事追诉两大权能,法律监督和刑事追诉统一于检察权,但又在检察权下适度分离。其体现了监督和制约的内在特点,也是完善中国检察制度,优化检察机关职能配置,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原则和党的十七大“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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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之回归——“大检察”格局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检察权具有全面的法律监督属性,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所行使的实质上是一种检察司法法律监督,属于狭义的法律监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全面的检察法律监督,没有准确反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的法律定位,现阶段更有必要在司法权优化配置的视域下重新审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的回归问题。鉴此,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全面复原、充分发挥、及时回归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树立"大检察"格局,这既有法理依据、宪政基础,也有司法实践的诉求。途径是:扩大检察机关的外部法律监督权能、加大检察监督力度、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提高检察人员待遇,以实现司法公正效率,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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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司法理念出发,认为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与审判权一样在司法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与法院一样肩负着推进司法公正的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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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智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2):96-103
要合理配置检察权,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就要明确检察机关建议权的概念。检察机关的建议权包括纠错建议权、整改建议权、处置建议权三项权能。检察建议应当成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基本权力,应具有国家权力的一般特征。检察建议的内容、范围、行使方式等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