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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差额预选制江晓阳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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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逾越的唯一
法律必须是刚性的,必须是不可逾越的.有了状况,必须第一位地将其作为"支撑":《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三条对《宪法》第三十四条做了复述.其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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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选举人大代表?
《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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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发展,是建设高度民主的重要环节之一。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选举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1953年2月,我国第一次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经过修订,我国颁布了新的现行的选举法。同原来的相比,新选举法在社会主义民主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新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这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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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选举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所称选举是广义上的,既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包括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文中不仅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也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关选举的法律规范。我国自1995年修改并施行选举法和组织法以来,民主政治有了进一步发展。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问题,其中有些或多或少地与选举法的不完善有关。笔者认为,要使选举真正成为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形式,选举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进一步的完善。 一、明确规定竞选制度 现行选举法一个明显的不足是缺少有关竞选的规定。按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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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求太低 ,对被提名者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要求。这种安排导致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量普遍过多 ,且缺乏法定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因而往往造成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的合理性乃至整个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的怀疑。针对这些问题 ,《选举法》对有关条款应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 ;增加候选人适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参选申请书或同意书的程序 ;恢复和完善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 ,规定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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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举法》规定了委托投票制度。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保障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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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显然,依据这些规定,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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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否需要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问题,《选举法》未作规定.而选举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时,选举委员会又是《选举法》明确规定主持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专门机构,因此,报批或不报批这一方案均无违法之嫌.但笔者倾向于不报批,考虑有四:
首先,选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现状亟待扭转.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的选举委员会形同虚设,有的地方代表换届选举全过程竟连一次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都没开过,其法定职责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越俎代包地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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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城乡代表权差异化配置的条款,这一显著变化表明我国选举制度向实现公民的完全平等迈出了一大步。但它具有的意义不只如此,它还为进一步实现公民选举权的自由维度提供了基础。从平等方面看,选举法的修改在公民投票权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了公民代表权的平等,也就是在"同票"的基础上实现了"同权"。按照城乡同比例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中城乡代表的比例会和社会构成中城乡比例一致起来,从而提高了人大对社会的代表性。当然,按照独立论的解释,过高的官员比例也同样是可能具有高代表性的。但这种争论只涉及到了问题的表层,最重要的问题应该是代表是如何产生的,这是与选举权中的自由向度紧密相连的问题。如果不能实现公民在选举中充分的自由权利,保证代表能够合理、公正地产生,那么平等也只能成为摆设。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应该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公民的自由选举权。这是选举法修改实现选举平等之后带给我们的进一步的理论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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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固化革命成果的重要载体应延续革命期间培养的精神,确保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追求公共幸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和《代表法》有利于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须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宪政体制和权利保障体系,消除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障碍,真正实现共商国是、共谋发展、共享成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