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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达公司与某合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向飞达公司出售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挖泥车一台,由飞达公司于车辆交付后先给付货款40万元,余款40万元分20个月付清,在货款未付清之前挖泥车的所有权仍属于合资公司等。车辆交付后,飞达公司向合资公司提出以挖泥车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以偿付所欠合资公司货款。合资公司表示同意,并开具了一张证明飞达公司已全部付清货款的销售发票。飞达公司持此发票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银行对抵押物买卖时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情况并不知晓,遂向飞达公司发放贷款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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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6年,我在某公司购买一辆大货车从事货物运输。购车时因资金不足,我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我对该车分期付款,在全部货款付清之前,该车的所有权暂归该公司所有。2006年年底(车款尚未付清),我在送货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给第三人宋某造成损失3万余元。听说如果车辆没过户,发生事故后应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请问,我应对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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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A单位因标的额50万元的民事案件被甲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之后又因一起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被起诉到乙法院。该案原告B单位获悉A单位近期有一笔300万元货款的国外信用证到期,该款将会汇入该账户,遂向乙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A单位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对该账户能否再予冻结,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和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文件的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该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乙法院无权再予以冻结;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账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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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相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某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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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5日,重庆龙文公司与重庆双轨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双轨公司向龙文公司购买钢材一批,价格随行就市,每吨加价80元等内容。肖某在合同中约定以其朵力名都30号楼或现金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朵力名都30号楼未进行抵押登记。在履行合同中,双轨公司未按约付清货款尚拖欠货款500多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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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9月8日,因无视法律威严、私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财产一案在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赵某和刘某分别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年12月2日,凤城法院依据原告姜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凤城市广兆冶金铸造有限公司铸造生铁75吨,并向该公司主管生产厂长被告人刘某告知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变卖、抵押被查封财产等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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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半年前,我一辆价值23万的小车被盗窃。前些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并将小车发还给了我。但小车已被改装得面目全非,我花费了2万余元才将小车恢复原状。而今,刘某即将移交法院审判,但我此前一直没有直接向刘某,也没有通过公安机关、检察部门向刘某提出过赔偿。请问:我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刘某赔偿该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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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所有权保留财产的执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看,所有权保留买卖在我国有了明文规定,此前,《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也可作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依据。因标的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使得法院在执行时,必将会碰到执行对象的所有权人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的情况,在案外人(卖方)提出异议时,显然,在被执行人(买方)未付清价款时,因财产所有权还是案外人所有,如何依法进行下一步的执行工作实有必要探究。为此,有必要先了解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的一些情况。 一、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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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某钢铁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因某工程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欠其货款未付清诉至某法院。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1999年1月25日之前付清尚余货款,该调解书于1998年12月18日经双方签收后生效。1998年12月29日,双方针对调解协议又私下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1999年12月25日之前还款。2000年初,因乙公司即未履行原调解协议,又未履行新协议,甲公司遂以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权利义务已重新予以了确定,乙公司应按新协议还款为由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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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认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意向。1986年11月1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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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原告郭某诉称:2001年11月,我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阶商二人共同开办服装公司,由我投资20万元。占公司40%的股份,由刘某投资30万元,占公司6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一直由刘某经营。几年来,公怀有了一定的发展,我多次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但均未实现,我认为被告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故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被告的财务报告和财务账簿,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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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8日,成都某塑胶经营部业主甘某与成都某水电器材经营部业主钟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钟某某在甘某处购买共计价值44121。24元的塑胶材料。截至2002年2月27日,钟某某提货后只付了8000余元货款,尚欠甘某32000元未付,并向甘某出具欠条。甘某根据欠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冻结该批货款。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查明:甘某将价值4万余元的塑胶材料卖给钟某某后,钟某某将该批塑胶材料转卖给成都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建设公司,下同)的项目经理王某,王某已将该批塑胶材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