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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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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性质和含义在理论和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直接关系到"挪而未用"和挪用公款供单位使用等问题的处理。"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客观的使用行为;挪用公款罪关于具体用途的规定既是主观要件也是定罪要素;"归个人使用"的实质是归个人擅自支配,挪用公款供单位使用是挪用公款罪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2.
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就立法本意而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对刑法调整范围及其打击力度考虑的结果,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图私利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亦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后的具体用途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4.
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不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将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作为构成要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严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已经从形式走向实质,甚至已经背离了“个人”应有的含义。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徇私擅自支配公款,应取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代之以“为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同时应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相似文献   

5.
游伟  徐虹 《法学》2000,(12)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条件。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 ?这些与“归个人使用”有着紧密关联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争论,需要加以清理和探讨。   一、“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特征除了未经合法批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公款外,还必须具备将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特征。曾有学者提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理由之一是,被挪用的…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勇 《河北法学》2003,21(4):55-58
挪用公款罪中除公款与特定公物之外,非特定公物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挪用公款给私有公 司企业使用不属于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多次挪用公 款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犯罪数额。对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应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及职 务犯罪的特点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7.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不同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既有成功之处,也有值得思考的问题。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它并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他单位”不应有法人与非法人之分、私有与公有之别,其外延应该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各种单位;该立法《解释》是对刑法第384条挪用行为和“归个人使用”的修改,有时间效力上的溯及力问题,这也正是目前司法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之规定有欠妥当。  相似文献   

8.
使用方式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显然,该条把公款被挪用后的“使用”行为(具体指公款的用途)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值得商榷。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通常认为,所谓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就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  相似文献   

9.
“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一看似普通的用语从其产生之日起,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在刑法理论界,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在实务界,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前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个司法解释基础上,于2001年9月18日通过《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10.
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是构成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用于非法活动;二是用于营利活动;三是用于个人消费。刑法还针对三种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时间和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5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和2001年9月18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含义的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上述解释尚不能说十分详尽对司法适用中的下列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的界定,仍需要我们作理性的分析和探讨。一、挪用公款归还借款行…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赃款的去向不同,构成挪用公款罪所要求达到的数额、被占用的时间也不同。因此赃款的去向是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侦查挪用公款犯罪时,必须查明每一笔赃款的去向。  相似文献   

13.
今年《法学》第一期登载李华如同志撰写的《“归个人使用”是一切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吗?》一文。“李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法律条文语法结构三方面论证,认为“归个人使用”不是挪用公款罪之必备要件,它仅限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形式,而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则不受此限,均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认为,“李文”之观点值得商榷。一、“归个人使用”是否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问  相似文献   

14.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 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15.
<正>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上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它在打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基本合理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完善,本文仅就此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 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应否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中规定了挪用公款后的三种具体用途,并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相同。这几种用途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16.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  相似文献   

17.
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实质上是指将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下,以个人意志支配公款的去向,而这一行为必然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本罪的客体———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国家财经制度。至于谁是“公款的使用者”,被挪用公款的去向如何,都不应该影响本罪的成立。笔者认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本罪的必备客观要件。首先,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我们知道,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行为期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则是刺激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8.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个人”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1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笔者认为 ,将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理论上、实践中会带来以下不利影响 :第一 ,对私有公司、私有企业的刑法定位与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不一致。首先 ,根据刑法第 3 0条的规定 ,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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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刑法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同时是否具备这一要件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挪用公款罪与相关罪的重要标志。但是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在理论上也争议颇多。本文将在这方面做一探讨。为了便于司法操作,明确“归个人使用”的法律含义,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曾对此作过三个法律解释。一、1998年和2001年有关司法解释评释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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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挪用公款罪,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九八九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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