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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公权与私权不和谐,且法律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政府机构为了自身的部门利益或者执法的便利对"公共利益"做便于自己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滥用了行政权,强制拆迁已经引发了行政权力对公民私权包括自由权、财产权、生存权的严重侵犯,出现了一些暴力抗法的流血事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有必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平衡视角下,用法律规范的手段规制公权以期保障私权。故采取的策略可以是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私权的法律地位,对法律规范中强制拆迁相互抵触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设置严格的程序规制房屋强制拆迁行为,增加政府强制拆迁违法行为的成本。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以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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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人口与土地资源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当前房地产市场如此火热的情况下,政府与房屋开发商为了眼前的利益,借着"公共利益"之名,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侵犯公众财产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通过研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基本理论,探讨其须符合的法定要素,总结归纳该制度在我国运行过程中的障碍,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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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应细化“公共利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政府与城市房屋拆迁利益攸关,地方政府实际上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中人。在我国现行权力配置格局和法律制度下,法院也承担不了充当公共利益判断主体的重任。因此,由全国人大立法或中央政府制定行政法规,采用列举方式具体界定公共利益,是克服公共利益虚置的唯一可行方式。公共利益具有宽泛性、发展性、主观性、层次性,给列举式立法带来了困难,但并不构成列举式立法界定公共利益不可克服的障碍。公共利益的列举立法方式宜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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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为起点,以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为核心,探讨了《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问题。政府即使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私人财产,也要在征收程序与对价补偿方面充分体现物权神圣思想。公共利益具有受益主体的公共性、超越个体利益以及表现形式的多元化与变动性,因而应建立由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三方主体参加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制度,并对公共利益认定采取"非公"推定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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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政府的自利性、产权界定不清、法律规定不明。政府职能在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上是有所不同的,在公益性拆迁中,政府和被拆迁人是行政管理关系,和拆迁人是行政合同关系;在商业性拆迁中,应全面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地位中立,只行使监管职能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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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北京酒仙桥拆迁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8):35-41
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是国家收回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质上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强制取得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其定位为一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是存在合宪性争议的。同时,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并非处于"配角"的地位,政府应当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承担不作为义务和保护义务。北京酒仙桥拆迁案中所搞的"公民投票决定拆迁"和"同步拆迁杜绝钉子户"是不合理、不适当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并非一两个创新措施就能解决,需要从根本上突破制度的"瓶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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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拆迁实质上是一场艰苦的"利益博弈";从博弈的结果看,有相当一部分被拆迁人的私人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而假借公共利益之名的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却得以不同程度的增加。城市拆迁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利益冲突及社会冲突,亟待从根本上予以解决。鉴于政府利益异化、政府角色冲突是引发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本文提出了以约束政府不当行为为中心的规制思路,即应充分运用政治及法律手段,对城市拆迁中各级政府滥用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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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缺失及其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症结的行政法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利益的缺失是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症结。而只有界分了公共利益,才能澄清两种不同的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以及解决能否设立许可、能否强制拆迁、如何救济等问题。因此,《条例》应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并对相关条款追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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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 ,本质上是一种对城市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征收行为。现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回避了宪法所规定的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定事由 ,缺省了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应从下列三方面依法规范 :一是通过概括和列举方式依法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及具体事项 ;二是将公益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明确确立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 ;三是依法确立并规范有关城市拆迁规划、拆迁决定、补偿安置、房屋拆除等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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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随着城市建设以及城镇化的加速 ,拆迁纠纷已经逐渐成为社会性问题。从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看 ,矛盾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拆迁人滥用公共利益侵吞私人利益的现象普遍 ;二是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角色定位模糊 ,因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拆迁活动而引发的社会冲突严重 ;三是拆迁补偿严重不足 ,民怨很大。针对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从合理保护房屋拆迁中财产权利的必要前提、保护财产权利的关键及根本途径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以期对我国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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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而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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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征地房屋拆迁不断增加。由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混乱,补偿标准偏低,拆迁行为不规范等原因,征地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亟待加强。通过完善征地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切实将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落到实处,切实落实合理补偿,完善相关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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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随处可见,由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加剧。由拆迁所引发的暴力流血事件也时有发生。2009年发生的四川唐福珍自焚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拆迁者无力抗衡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最后选择以死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私权利益。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同时也迫使我们从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房屋拆迁行为。本文选取房屋拆迁中的一个重要视角: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进行浅显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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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是往往由于政府与民众的公与私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纠纷,只有尽快完善法律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的和理性判断标准才能让拆迁行为能够服众,减少矛盾,才能有利于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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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城市化建设,城市的发展必将进行新城区拓展及旧城区改造,也就必然会涉及房屋拆迁问题。近年来,我国房屋拆迁纠纷逐年增多,且有激化迹象。而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没有进行相应明确的界定,立法对于房屋拆迁的规范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了不和谐的一面,本文主要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依据拆迁目的不同,分为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此期望对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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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对他人不动产的强制处分,结果是强行取得或者消灭他人的物权。立法涵义不明导致的“公共利益”被滥用、现行补偿制度导致的利益分配失衡,是造成征地拆迁社会之痛的根源。物权法不应对此视若无睹,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免受征地拆迁损抑是其天职。从征地拆迁现状出发,本文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确立征收和征用补偿基本原则、创设征收集体土地差额补偿原则、区分并增设营利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原则、明确用益物权征地拆迁补偿原则等具体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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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物权法》对被拆迁人不动产权利的保护——兼论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中虽然包含对房屋所有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要想依据该规定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其他相关立法。主要措施是要完善征收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区分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弱化政府在商业性拆迁中的地位。同时,要对作为拆迁直接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