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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租金是租船人在租用船舶期间,按租用的时间和约定的租金费率支付给船东的报酬。除承租双方约定在停租期间可以停付租金以外,如果没有其它约定,租船人在整个租船期内有义务不间断地向船东支付租金。这种允许停付租金的约定,就是我们通常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所使用的停租条款。  相似文献   

2.
论停租条款     
几乎所有的期租合同都订人停租条款(off-hireclause),该条款规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中止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在期租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某个事件是否是停租事件时常发生争端;同时,根据租船合同,如果承租人不支付到期的租金,出租人就有权撤船。  相似文献   

3.
针对期租租家支付租金义务和停租权利的矛盾,结合判例法与实务的发展动态,通过对合同条文、判例、学理的比较分析,论证支付租金是租家的一项绝对义务,停租只是该义务的例外情形,据此进一步提出,租家在行使停租权利时必须全面理解标准条款的种种限制,而要扩大停租条款的适用范围,只能从期租合同的性质和商业风险分配原则出发,彻底修改现有停租条款,而不是在合同解释上别出心裁。  相似文献   

4.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由于租金下跌,定期租船市场中承租人提前还船的情况显著增加,并且承租人在提前还船时都会引用不可抗力(合同受阻、情势变更等)条款来对抗出租人的索赔主张。但是,合同落空制度并不是在上述情况下都能够得到适用;同样,中国法下也存在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分,我们很难说经济危机所带来市场起落不是商业风险。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租船合同当事人一方想要援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合同落空等)事由来免责或是对抗相对人的话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  相似文献   

5.
某轮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1月在中国青岛港交付承租人。在该港装货后,该轮驶往越南海防港卸货。由于承租人未按时付足租金,船舶所有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3月26日1000时宣布撤船。  相似文献   

6.
一承租人没有按照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将船撤回、解除合同、索赔损失,这是在船舶期租活动中人们可能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7.
《海商法》14 1条规定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 ,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船合同中没有同 14 1条相反的规定〔1〕,那么一旦出现承租人不按照租船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的情况 ,出租人便可根据 14 1条行使留置权。此外 ,如果双方当事人选定的租船合同文本为标准租约格式 ,如NYPE、BALTIME等 ,其中一般也都列有此类留置权条款。如NYPE ,194 6年格式第18条明确定 :“Thattheownershallhavealien…  相似文献   

8.
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速与燃油消耗量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船速与燃油消耗量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一个重要而且容易引起纠纷的条款。本文从此条款的法律性质、衡量出租人违反此条款与否的客观标准、因出租人违约而承租人进行索赔的原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此条款。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由于缺乏"占有"要件而无法有效成立。借鉴英国法经验,提出这一权利在中国法中是一种特别法下的"债权让与"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应解释为承租人作为让与人,将收取转租合同下的运费或租金之债权转让给作为受让人的出租人,出租人得向次承租人发出支付转租运费或租金的通知,以清偿承租人原合同下所欠付的租金。在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形下,中国宜采纳"通知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即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时间来确定何者取得债权。  相似文献   

10.
王晓通 《法制与社会》2013,(4):282-284,292
海盗行为近年来产生了新变化,其通过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劫持船舶后羁押,以索取高额赎金。劫持期间少则数日,多则数月,造成航运业重大的时间损失。在期租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方承担,若遭遇海盗劫持,租方的救济措施之一就是援引期租合同中的停租条款,以减轻损失。本文通过研究典型判例及发展趋势,探讨海盗劫持期间可否构成停租,为当事方订立合同时预先规避海盗风险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1.
在承租人租船转租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其他款项的情况下.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救济原则是,出租人有权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人优先受偿。可见,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就是由海商法规定的,出租人基于同承租人的租船合同关系,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优先受偿的权利。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与占有留置权虽同称留置权,但两者却有明显区别。占有留置权以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继续保持事实占有状态为留置权构成的重要条件。而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则不以出租人已占有承租…  相似文献   

12.
针对当前租船市场的行情急转直下,直接导致船东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纷纷涌现,特别是在长期期租合同下,部分遇到资金困难的承租人会以各种借口提早还船,更有甚者则会拒付到期租金的情况,对承租人不付租金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并着重分析和论述船东所能行使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14.
针对当前租船市场的行情急转直下,直接导致船东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纷纷涌现,特别是在长期期租合同下,部分遇到资金困难的承租人会以各种借口提早还船,更有甚者则会拒付到期租金的情况,对承租人不付租金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并着重分析和论述船东所能行使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相似文献   

16.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单方解除航次租船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收益,减去出租人占用本应履行原航次租船合同的时间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  相似文献   

17.
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相似文献   

18.
【裁判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租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当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试论延滞损失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由于船舶的营运安排及调度工作,完全是由出租人负责,所以整个运输航次履行下来.是否会顺利进行.是否会影响船期.是否会影响以后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对出租人而言,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在装货、卸货或者运输中某一个环节发生延误.就会给出租人带来损失。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中常常订有滞期费条款,那么承租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工作的话,对于延迟期间产生的损失,承租人应支付滞期费。  相似文献   

20.
论提单中光船租赁条款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光船租赁条款”是为判断租船合同下的承运人特别设计的,主要内容是说明在光船租船情况以外,即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情况下,以租船人还是船东为承运人。典型的如:“如果船舶不是承运人所有或以光船租船形式租入,本提单应作为船东或光船租船人通过承运人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承运人仅作为代理人而不承担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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