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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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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雷 《知识产权》2012,(6):89-95
Myriad公司从人体DNA中分离的两种基因片断(BRCA1,BRCA2)获得了专利。美国分子病理协会等提起诉讼,宣称人类基因不是可专利性客体,该专利无效。上诉法院判定该基因片断是合法的专利客体,但该判决与最高法院的先例并不完全吻合。在成文法及司法先例对基因类专利都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共政策的分析是更适当的切入角度。从政策性角度分析,否认人类基因的可专利性是对社会最有利的政策。专利制度是工具,不是目的。加拿大的有益实践启示我国也应坚持否认人类基因类专利的政策。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N-Date案的分析,探讨有关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过程中做出的专利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及其对专利受让人的约束力,以及如何运用竞争法规则避免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过程中通过转让专利权规避其许可承诺,并提出该案对我国标准化组织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对我国相关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正2014年3月4日,在美国最高法院针对Myriad案作出判决近9个月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新指南,指导审查员如何确定记载或涉及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或天然产品的权利要求主题的专利适格性1。本文将结合实例,归纳与分析该指南中提出的判断主题适格性的整体过程、如何确定权利要求的主题是否与法定例外情形"显著不同"等,探讨Myriad案之后美国专利适格性问题的法律实践,并对专利保护策略的设计和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基因的专利法律保护日渐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国际趋势。我国应当建立基因专利保护法律制度来保护基因资源。明确授予基因专利权利的范围;授予基因专利权既要遵循专利法的一般原则,而且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有专门的新要求,尤其要提高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建立一整套完善基因保护的法律体系,是我国基因法律保护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5.
正专利权授予权利人法定的排他权,但并不给予其市场力量或垄断力。标准必要专利因其本身的不可替代性,使得权利人更易取得或者维持市场支配地位。针对华为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的专利许可垄断之诉,我国两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交互数字公司构成垄断行为。本文以该案最新判决为引,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拥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这一基础上,探讨合理原则在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6.
正2013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关于Myriad案的终审判决和美国专利暨商标局同日发布的《备忘录》让产业界、研究机构和公众再次聚焦基因专利。争议焦点在于经分离的人体基因是否满足专利适格性。人体基因并不能与人体自然分离,只能通过人类干预才可产生,不宜简单否定其专利适格性。肯定经分离的人体基因的专利适格性,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经分离的人体基因都可获得专利保护;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要求可以排除对经分离但并未体现显著技术进步的人体基因的专利保护。  相似文献   

7.
专利不授予发现而只授予发明,这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具体规则上,分歧显著.有以发现具有实用性即有专利资格.依此法,分离提取的DNA片段是有用的发现,应具专利资格.然此法理论基础薄弱,且过于强调激励,不利于后续在发现上的创新活动.为此,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Myriad案明确予以否定.再有,以发现拟制为现有技术,只有当另外存在“创造性思想”,始准许专利资格.此法过于强调公众对发现的平等机会,有严重削弱激励之虞.其虽受美国最高法院2012年Prometheus案支持,却未在Myriad案中贯彻.相比之下,Myriad案所采“显著区别检验法”更为妥当.研究表明,它可以灵活地关照发现手段的技术水平,正确平衡先发现人和后继研发人的利益,促进持续创新.为此,它最有可能发展为区分发现和发明的普适性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8.
在一物一专利的情况下,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适用是比较清晰的,但是,当同一个产品包含多个相关的并且可分别获得专利的发明的情况下,专利权人针对不同发明的不同实施者的专利权是否穷竭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对美国近期的Quanta案和Helferich案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可以梳理出目前美国司法审判中对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适用规则,以为我国司法实务在日趋复杂的技术环境下如何适用该原则提供参考.通过分析,目前美国司法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的关键是要确定权利要求所主张的技术方案是否都“实质体现于”一件产品中.  相似文献   

9.
专利     
爱立信起诉三星专利侵权4月末,在爱立信诉三星专利侵权案中,爱立信增加了8项专利权。该案最初在美国田纳西地区法院提起,诉由是三星拒绝与爱立信续签12项专利权的许可协议,这12项专利权覆盖各类电信设备和相关多媒体器材。三星针对此诉讼提起反诉,称爱立信侵犯其12项专利权。爱立信否认三星的指控,并增加8项专利权。据爱立信说,三星最初在2001年相关技术的专利授权并于2007年续约。但最近,三星任由许可协议过期而拒绝向爱立信支付与他人相同的许可费比率,  相似文献   

10.
转基因动物专利保护之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转基因动物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即使在生物专利如此发达的美国,法院仍然采取逐案解决的方式,回避在立法上予以系统的阐述。究其原因,更多地牵涉到的是伦理道德、环境保护等非法律因素的考虑。本文并非是此类问题的讲坛,而是通过对影响授予转基因动物专利权的因素的分析,结合专利实质要件的具体要求,探讨转基因动物专利保护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1.
孙昊亮 《河北法学》2005,23(7):144-147
基因专利保护的问题由来已久,而争论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的问题上。实际上,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并不是基因是否应该受专利法保护的关键。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的,如果用专利制度保护基因利大于弊,能够更好地促进基因技术的发展,就应该授予基因专利权,否则就不应该授权。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基因应该属于发现,但是以专利制度保护基因利大于弊,所以我国应该授予基因专利。  相似文献   

12.
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在美国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应明 《知识产权》2001,11(1):38-42
一 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对于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有了重大的发展。 在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问题刚提出的20世纪60年代后期,由于知识产权界很多人都认为计算机程序属于智力活动步骤因而被归入不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自从198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Diehr专利申请案作出判决①之后,  相似文献   

13.
飞利浦光盘案一波三折,从2003年ITC认定飞利浦捆绑6个非必要专利的一揽子许可构成专利滥用,到2009年CAFC专案庭要求ITC查明飞利浦和索尼是否协议禁止在池外单独许可Ladagec专利,再到2010年8月CAFC的全体法官庭审判决飞利浦和索尼的协议不构成专利滥用,经历了近十年的时间。通过回顾该案的历程、争议和裁判,可以看出美国专利保护力度的加强以及专利滥用原则的进一步萎缩,这对分析我国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在规制专利许可行为上的关系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有关于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过程中做出的专利许可声明对专利受让人产生何种法律约束力的问题成为学界和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大标准化组织也纷纷尝试修改其专利政策,以避免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过程中通过转让其专利权而规避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其在标准化过程中做出的许可承诺。但受标准化组织本身法律地位的限制,这种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N-Data案裁定出发,深入讨论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过程中做出的许可承诺的法律性质以及其是否应该对专利受让人产生约束力,进而分析采用竞争法调整相关问题的原因和思路,最后提出该案对我国标准化组织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对我国相关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启示。  相似文献   

15.
桂昱 《法制与社会》2012,(25):64-65
200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Egyptian Goddess诉Swisa一案进行了满席判决,判定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该案中,法院方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提出了不同于之前先例的观点,因此,该案在美国法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本文立足于EGI案件本身进行详尽剖析,讨论该案中法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和方式。  相似文献   

16.
试论基因的专利保护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HGP)的实施,特别是2001年6月26日宣布人类基因测序基本完成的消息以来,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工程技术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基因技术革命再次向人们展示知识经济的无穷魅力,在这一新经济的舞台上,受挑战的不仅是传统经济的思维与模式,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专利法》,也无法回避地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基因序列是发明或是发现?若是发现可否授予专利权?应按怎样的标准进行审查?本文将在对基因有粗浅认识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斗胆对我国的基因专利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7.
基因序列专利可能引发利益分享问题,以“嘉拿芬”基因案为例,运用实证分析、归纳分析的方法,从法理基础、人格法律基础、专利权归属一共三个方面论证了基因原材料提供者分享基因序列专利利益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利益分享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18.
陆锦华 《知识产权》2002,12(6):19-23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按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满足5项条件: 1.在专利权被授予以后;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相似文献   

19.
罗霞 《知识产权》2020,(2):39-47
美国对植物品种通过授予植物专利、实用专利以及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对育种者提供多重保护。欧盟对植物品种制定专门立法进行单一保护,对植物品种之外的其他植物通过判例明确给予专利权保护。澳大利亚对植物品种亦实行专门立法保护,但比欧盟自由,并不排除植物品种的专利申请。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植物育种技术成果的专利权保护,提出中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当对植物品种以外的植物给予专利权保护,为植物育种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的大保护。  相似文献   

20.
1997年7月1日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别的日子,这一天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伴随着香港回归,香港的专利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香港曾于1932年颁布实施了“专利注册条例”,实施从属的专利制度。该注册条例规定只有两种专利可在香港注册并得到保护。香港回归前,可注册的两种专利是:根据英国1949年及1977年专利法令,已在英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根据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已获得欧洲(指定英国)专利权的专利。任何英国专利权人或欧洲指定英国的专利权人,均可在授予专利权后五年内,申请在香港注册,并获得在香港保护。专利保护期与英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相同,即自英国申请日起20年。在英国批准的外观设计可直接在香港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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