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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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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决议案,对公司法中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成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本文试图对这一改革的意义和内容进行解读,并对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误解和困惑加以辨析和澄清,尤其对废除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采取认缴制后的债权人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在公司设立阶段,放松资本管制并将营业监管从主体登记中剥离出去有利于提升交易效率;在公司设立后的运行过程中,仍应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资本维持原则并强化营业监管,方能兼顾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
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制”之现状注册资本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注册资本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尽管《公司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但二者的差异是显著的,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并行”的现象:(1)认缴资本制与实缴资本制之别。《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缴纳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公司才能登记成立。(2)外商投资企业法…  相似文献   

3.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废除了我国长期以来关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对传统公司法原理和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动摇了我国一直长期奉行的资本三原则,同时对于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基于法理分析,重在研究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废除的理论依据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资本三原则在两大法系公司立法上存在形式化的差异,实则只是规制程度上的不同.法定资本制的含义不仅仅指向资本的形成阶段,而应该适用于资本形成、维持与不变的所有环节.将法定资本制仅仅定位于资本形成环节不仅会造成概念体系的混乱,而且会产生一些制度设计的误导与弊端.资本三原则也并不具有决定资本制度的作用,在资本三原则与资本制度的联系中,历史的因素远远大于逻辑的推演,资本制度的设计及形成更多由核心利益衡量所决定.我国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废除最低资本制之举,并未改变法定资本制的制度体系,最低资本制度在法定资本制下一开始就是一个独立选项.对公司资本诸核心概念的追根溯源,将有助于理解现行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的真相及其改革趋向.  相似文献   

5.
胡改蓉 《法学评论》2015,(3):163-172
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法定最低资本制的取消以及发起设立的公司认缴资本制的完全确立(分期缴纳不再受年限限制),"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现实需求急剧增加,并成为司法实践中平衡效率与安全、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工具。在我国当前的公司资本制下,该制度的准确适用应以注册资本为衡量依据,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融合的方式认定"资本显著不足"的客观情形,并在明确其既可适用于公司设立之时又可应用于公司经营之中的思想下,就法人格否认中自愿之债与法定之债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区分设计。  相似文献   

6.
一、中外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欺诈的界定 我国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要求在申请设立登记时,股东或发起人必须实际、足额交纳注册资本①法定资本制极为强调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均得到认缴。其立法意图在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使公司在成立时即有足够的资本可供运用。这无疑有利于强化公司信用,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对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维护十分有利。实行法定资本制也符合制定公司法的初衷。但是,随着股份经济…  相似文献   

7.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 ,认为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同时 ,抛弃社团性 ,承认一人公司。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 ,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 ,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 ,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 ,改进资本维持原则 ,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 ,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 ,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 ,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 ,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 ,经理职权不应由立法列举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本文认为 ,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 ,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8.
孙永全 《山东审判》2003,19(6):36-40
公司的注册资金,又称注册资本。是投资者作为出资人向所开办的公司投入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依据。世界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立法主要有两种:即实缴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实缴资本制(又称法定注册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  相似文献   

9.
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一起构成了我们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05年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新公司法确立了法定资本制为主、授权资本制为辅的折中资本制,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增加了新的内涵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0.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将修改的重点聚焦在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变革上。在06年《公司法》降低法定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规定(除特殊类型的公司)。这被认为是我国公司治理从资本信用迈向资产信用的跨越性的一步。与此同时,对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后可能引发的皮包公司遍地,债权人利益更难以保障的担忧也悄然升起。本文从全球范围内注册资本制度的变迁入手,结合法定注册资本所代表的的资本信用制度及其债权人保护的理论背景,以效率与公平、赋权性与强制性的角度切入,分析取消法定注册资本的合理性。同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2013年我国《公司法》完成的资本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袭了法国、日本、韩国、台湾地区近10年来的做法,于我国国情考虑很不周延。工商机关从公司登记事务切入取消公司法定最低资本数额和实缴要求自始不合法治原则,谋求逃避监管职责的制度“走私”利益,欠缺正当性,存在违法情节;而深圳创造的“认缴制”概念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含义,没有体系化的制度结构,深究起来不知所云。地方政府越权修订国家的公司法,冒犯全国人大权威,实质获取“举改革大旗”、“挖制度洼地以引流抢夺国内金融资源”、“摘皇榜”等行政机会利益,倒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吃改革宴席中的立法“剩饭”,污损了民意机构的尊严。实施颠覆性的改革措施,忽视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背景及底线。英美授权资本制下维护交易安全的配套制度非常完备和精细,我国则缺乏那种系统性的法律配置和软文化,依托法定资本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是我国长期的最适合制度选项。所幸的是,本次改制后,法定资本制的框架尚得以保存,我们必须戒急用忍,通过公司法的进一步修订建立及时、妥当的配套制度,跟进补救其错漏。  相似文献   

12.
郑彧 《法学研究》2023,(4):114-130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审判实践往往将股东溢价出资视为一种意定之债,企业会计准则也仅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记载实缴的出资溢价。在缺少更为明确的会计和法律解释的背景下,出现了股东溢价出资不属于法定出资义务的普遍理解。这种理解有违将面值和溢价共同作为股东认购义务并需如期缴付的立法趋势,也混同了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中“股本认缴”和“资本认缴”的本质区别。其他法域的公司法制度大多要求将包括溢价在内的所有股东为换取股份所承诺的对价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披露,使得溢价出资成为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确定性义务,从而构成公司资产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应正确理解股东出资的会计和法律意义,将所有认缴、未缴的注册资本和溢价均作为公司可从股东处获得的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出来,使溢价出资涵盖在公司法定资本之内,并与注册资本一起构成股东向公司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3.
王恒 《法学评论》2005,23(6):153-157
受计划经济体制、国企主导增长以及传统文化等背景的影响,我国现行《公司法》带有强烈的政府管制色彩,尤其在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上存在着明显的苛刻性要求和突出的滞后性,制约了公司运作的自由高效,相悖于国际立法的基本潮流。完善公司设立制度时,宜在“一人公司”的股东主体范围、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资本制度重构、公司设立原则、股东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经营范围等方面采取举措,以降低公司的设立门槛。  相似文献   

14.
简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法依一定的原则对公 司资本所做出的相关规定的总和。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最早产生于16世纪资本主义经济较为发达的英国。之后,随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公司资本制度也得到了充实和发展,并在公司法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即所谓的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即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并在公司成…  相似文献   

15.
资本功能转变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相似文献   

16.
刘燕 《法学研究》2014,36(5):32-56
从商业实践的视角观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逻辑与演进,有助于理解全球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以及我国2013年改革的争议。法律对公司资本的约束起源于描述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过程,揭示资合公司的起点与治理架构的基点。公司实体的持续存在催生了"资本维持"的初始观念,"有限责任"的外部性则最终塑造出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规则。但法定资本制简单而朴素的逻辑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商业实践,由此见证了会计、估值、债务契约、证券监管等辅佐、分担或替代了法定资本制的部分功能。法定资本制改革具有内在动力。改革抛弃了传统而僵化的"法定资本"概念,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合理配置。我国公司法在规则层面实现了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但与之对应的商业理性与行为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商业实践来弥补认缴登记制立法的疏漏。  相似文献   

17.
围绕着公司设立时出资期限和出资人认缴出资的不同,两大法系之间形成了不同的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在不同的资本制度之下,所形成的出资要求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鲁能集团的改革为例,浅谈我国资本制度的转变。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理念的转变,即从原来的法定资本制到现在的折衷授权资本制,本文将论及这一转变的原因、对现存制度的分析、现存问题及完善。  相似文献   

19.
引言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注册资本是公司存在和运作的基础,是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基本物质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资本的“三原则”之一是资本确定原则,也称法定资本制,指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标准,在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现实中,股东出资不实现象十分普遍,这不仅构成对实际出资股东的违约,侵犯了公司财产的完整权,也降低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极大损害了公司潜在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债务人缺乏还款能力的时候,便要求追加出资不实的债务人的开办…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15,(4):28-34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将注册资本由有限制的认缴制改为完全认缴制,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限,相应的登记程序也得以简化。仅从形式特征上解释,我国目前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依然是法定资本制,但是,在资本制度变革之后,我国公司的信用基础已彻底从资本走向资产。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型,给传统资本维持原则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方面,资本维持在对象、过程、程度和功能四方维度上面临更新和重塑;另一方面,资本维持项下的子规范体系,抽逃出资、公司担保、利润分配、减资等规范也逐一需要反思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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