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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针对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中刑事申诉主体、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审级和次数以及是否受理、是否立案复查和未立案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明确规定刑事申诉权主体次序等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通过建议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职能是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告诉立案和申诉立案工作进行指导,同时负责对本院各类立案案件的审查以及对到本院进行来信、来访群众的接待、处理。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群众来访情况有以下特点:首先,各类案件的来访在程序上较难受到审级的制约。我国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审判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当前的情况是:由于各级法院在机构、职能、装备等客观方面受到的制约,许多群众对程序法缺乏了解,片面地认为人民法院级别越高权力就越大,忽视了诉讼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出现了一些越级告诉、申诉案件,这种现象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判机关比较明显。  相似文献   

3.
为了进一步做好邢事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处理刑事申诉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  相似文献   

4.
分级负责处理申诉,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申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在去年7月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任建新院长指出:“认真贯彻分级负责处理申诉的原则。‘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上级带头,各方配合’,是解决目前大量申诉的有效办法。”所谓“分级负责”,就是按照一定的审级,分别负责应由本级法院处理的申诉案件。目前总的规定是:对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先由原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仍不服的,再由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对申诉案件的管辖,因目前法律尚未作出具体规定,这样就造成了那级法院都可管、也都可不管的问题,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二是按道理讲,由终审裁决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申诉更为恰当。但由于目前申诉量过大,而相当多的案件都是由中级法院经审的,如果统由原终审裁决的上一级法院处理申诉。势  相似文献   

5.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依法办案,有错必纠,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做到不枉不纵,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后,总体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案件材料: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原办理案件中有无违反案件管辖…  相似文献   

6.
按照规定,基层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案件及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负责受理并审查当事人不服本级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常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给下级检察院办理。笔者认为上级检察院不宜随意将应该由自己审查的申诉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中央要求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刑事申诉作为发现冤错案件、触发刑事再审程序一项最普遍、最主要的材料来源,其制度中仍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健全之处,无法满足及时有效纠正错案的需要,难以适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的工作需求。为开展进一步优化完善刑事诉讼机制、规范和统一刑事案件糾错程序的调研,笔者曾赴澳大利亚对该国刑事生效裁判糾错机制,特别是针对刑事生效判决的私力申请发动再审制度进行全面考察。本文立足考察得来的第一手资料,重点着眼于法律制度的实然运行状态,在对澳大利亚诉讼程序穷尽后刑事生效裁判糾错制度予以介绍的基础上,总结出其中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刑事申诉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首次提出“立卷审查”一语(见该规定第二十二条) ,虽然在此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1987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1989年7月12日)中也提到 :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 ,应立申诉卷。但司法实务界对立卷审查理解不一 ,法学理论界也未涉猎过这一专题 ,造成实际工作中的诸多不便。笔者从便利于人民群众诉讼 ,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出发 ,对立卷审查…  相似文献   

9.
我国应当按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改革目前的法院设置、职能配置以及级别管辖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即按司法区设置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简易法院等四级法院系统。简易法院设小额法庭,管辖小额请求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简易法院管辖轻微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地区法院管辖其余的初审案件以及来自简易法院的上诉案件: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但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和死刑案件可上诉至最高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并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同时改革与审级制度紧密关联的配套制度,如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法官编制及法官遴选、保障、惩戒制度;改革法院内部的分工与管理;废除审判监督程序.改设再审之诉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10.
马志华 《法制与社会》2011,(26):148-148,150
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是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裁量刑罚等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和决定,纠正错误的裁判和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办案中,对已经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是立案复查,查清案情后,或提出纠正意见,或驳回申诉,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决定)书》,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后终结案件审理;另一种是不予立案,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后结案。  相似文献   

11.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让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发挥出了更大作用。然而,伴随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动力不足、范式缺失、审查恣意、救济不畅等困扰已有显现,致使机制价值期许与运行效能产出之间有所失衡。为充分激发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活力,应遵循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特殊类型案件的认定标准,理顺提级管辖与他种管辖的相互关系,畅通当事人对案件提级管辖的救济途径;并以此为基础,从强化特殊类型案件的有效识别、优化特殊类型案件的审查方法、细化案件提级管辖的配套措施等方面,探寻出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的具体进路。  相似文献   

12.
2014年至2019年6月,全国法院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42件63人,人民法院纠正冤错案件不会止步于此,从源头上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才是司法公正的正常状态。本着预防的目的,本文对已经纠正的重大典型冤错案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从中归纳出不同类型的冤错案件中巨大冤错风险之所在,以期为重大冤错案件的预防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详言之,立案管辖是指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公安司法机关的不同职权范围,确定哪些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分别进行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审判的行为。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确定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明确自己的立案范围,防止某些案件无专门机关管辖或因管辖不明确而致使互相推诿或争相立案的情况发生。其次,明确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及时立案,及时查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再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上诉审是参照苏联审判监督理论建立的,上诉法院的审级职能本应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进行审查,并据此定位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但因受诸般历史事情影响,我国民事上诉法院的此种职能至今未得到有效发挥,上级人民法院重复一审法院判案方式审理上诉案件的现象也因此未得到有效克服。藉助原始文献,重述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查式上诉审的审级职能及设计原理,应可资立法者、学界讨论民事审级制度改革时参考。  相似文献   

15.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间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各个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到底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时应审查些什么内容,本文试作粗浅探讨。根据《解释》第186条规定,我们认为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应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是指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相似文献   

16.
前不久,高检院颁布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基本规范》(2010版),其中规定了有关不服不批捕决定的申诉(重点是不服存疑不批捕决定的申诉)和不服检察机关其他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重点是有关要求返还财产的申诉)的管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但实践中对该问题的管辖具体适用仍有争论,在此,试对其中两个主要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7.
所谓带有刑事赔偿内容的刑事申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带有刑事赔偿内容和刑事申诉内容的“交叉”案件。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法律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常用下列方法处理此类案件:第一种做法,为先申诉后赔偿,即将“交叉”案件分为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两个案件,先进入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等刑事申诉复查结案后,再进入刑事赔偿程序。第二种做法,为一并审查,并在确定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作出复查决定  相似文献   

18.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一般采取的是属地兼级别管辖的原则,即多数的刑事申诉案件由作出决定的原人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复查,申诉人如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继续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弊端,具体表现在:1.易受先入为主思想的影响。办案人员在复查本院办理过的案件时,因该案是由本院作出的决…  相似文献   

19.
崇礼县人民法院在落实党的政策,认真复查冤错案件的基础上,对平反纠正的当事人及时进行了回访,切实做好了复查纠正冤错案件的善后工作。一、在复查案件工作中,搞好“回访”工作很有必要。去年八月份以来,我院对文化大革命  相似文献   

20.
徐凤兰 《法制与社会》2012,(29):124-125
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检察机关刑事申诉职能决定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申诉检察承担着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开事处理决定和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诉的受理、立案、复查、执行,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纠正检察机关错误决定和法院错误判决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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