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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113发现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catv.net)向公众提供歌手黄征演唱的《地铁》《一个人的战役》《野菊花》等10首歌曲以及玉泉组合(hasit》《辛弃疾》《哪一站》等12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诉称,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归其所有,其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3万元。  相似文献   

2.
2005年3月30日,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baidu.com)向公众提供涉及胡彦斌、黑棒组合、许巍和花儿乐队演唱歌曲的MP3下载服务。原告享有以上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认为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相似文献   

3.
随着澳门回归祖国日子的日渐临近,1999年11月初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礼花·莲花·回归》著作权纠纷案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由国务院新闻办和国务院港澳办向全国范围征集的招贴画最终评定了五幅作品,而《礼花·莲花·回归》正是其中的一幅,这也是浙江省惟一入选的作品。原告童强一纸诉状将中国美术学院教师赵晨音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 对争议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9月13日,杭州腾龙电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童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状告中国美术学院视觉传达设计系教师赵晨音。其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原告对争议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分出稿酬的二分之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4.
一、案情简介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公司)。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原告音著协诉称,苏越是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在其与原告于1994年1月18日所签订的合同中,苏越将自己对涉案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三项权利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原告管理;2001年10月9日,苏越又将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补充协议委托给原告管理。现原告发现第一被告…  相似文献   

5.
原告张旭龙诉称.2004年10月其发现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杨乃武与小白菜》VCD光盘的内外包装及盘芯上共使用4张自己的摄影作品.并严重歪曲、篡改了该摄影作品。2004年11月9日.原告在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购得该光盘。原告张旭龙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盈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6.
1989年11月,原告商明(男,大连市待业青年)、商志成(男,大连市金州区人武部离休干部,商明之父)。以被告商志敏(男,保定市益钙灵厂厂长,原告商志成之弟)侵犯其科技成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于1983年在大连已将益钙灵(新药)研制成功。被告利用报刊宣传益钙灵是被告所研制,剽窃原告科研成果,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公开承认其违法性,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7.
原告:陈兴良,男,45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兴良因与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图书馆)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d-library.com.cn)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  相似文献   

8.
案件追踪     
《中国服饰通史》引发著作权纠纷 原告孙先生诉称,被告宁波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被告陈先生和徐先生主编的《中国服饰通史》一书。该书中大量使用了《中国古服舆论丛》、《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及《中国圣火》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二百七十余幅,且均未注明出处。 原告孙先生认为三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故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相似文献   

9.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是涉案影片Ⅸ恋爱中的宝贝》的合法著作权人。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未经许可,于2005年3月31日在其网站(网址为www.bc165.com)非法上传涉案影片供他人访问观看,认为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原告所述网站并非被告的网站,该网站上并无被告公司信息的显示,故被告不是侵权责任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一、基本案情原告张xx于1991年创作完成一幅水墨画《蟹肥图》,并于同年底在当地一报纸上发表,后来选入《当代水墨画集》一书。被告王xx系原告业余教授水墨画的学生,为学习原告的水墨画创作艺术,曾临摹原告包括《蟹肥图》在内的一些绘画作品。1992年被告X报社在该报纸上刊登了署名为王xx的水墨画《群蟹图》,并付给王XX稿酬50元。其画中的螃蟹及景物等整体布局和表现手法、特点等都与原告的《蟹肥图》极为相似。其间,王xx还将其临摹原先的一些作品署自己的名字赠送他人。原告遂以被告王xx剽窃其作品发表和赠送他人,侵犯了其著作权,…  相似文献   

11.
《法庭内外》2006,(2):4-10
2004年底打假人毛海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11月其所使用的电话需查询通话清单,但被告以“尤此项服务”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请求。王海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电信消费服务合同的消费者一方的知情权,故请求判令被告提供2004年3月份至同年11月份的本地话费计费的原始数据.即电话费详细清单,同时要求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12.
于雯雯 《中国律师》2009,(12):63-65
2004年3月,郑成思教授(原告)发现“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址为www.21dmedia.com),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多部作品。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书生公司侵权。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12509号民事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决书生公司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56500元损失。被告书生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13.
数字图书馆引发信息网络传播纠纷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基本案情2002年4月1日,陈兴良(本案原告)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称自己是《当代刑法新视界》等三部著作的著作权人,2001年12月原告在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数图公司,本案被告)的网站上发现其作品被上载,读者付费后可以阅读并下载其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告数图公司辨称,建立数字图书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该公司的业务基本上属于公益型事业,目前也正在投入资金开发版权保护系统,以便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  相似文献   

14.
刘平 《中国法律》2005,(1):42-43,109-111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发现被告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音乐极限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陈慧琳演唱的专辑《闪亮每一天DISK1》、《闪亮每一天DISK2》和《爱情来了》等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原告系上述35首歌曲的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原告从未授权任何人在互联网上传播使用上述歌曲。2004年1月7日.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5.
原告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韩国公司。2002年7月,原告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及第29类牛奶饮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流氓兔”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遂于2003年4月25日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5年8月,被告经审查后亦作出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故原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的复审决定。原告认为。其申请的商标“流氓兔”是金在仁创作并授权原告申请和使用的“MASHIMARO”动画形象的中文名称,该彤象是一只很有个性的兔子.在中国已经使用多年,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因此,“流氓兔”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相似文献   

16.
学术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被控侵犯著作权新浪网败诉原告何勇系歌曲《风铃》和《垃圾场》的词曲作者,并于2004年8月在“贺兰山摇滚音乐节”现场表演该曲目, 对该两首歌曲词曲享有著作权并对上述表演享有表演者权。200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新浪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新浪网上登载上述表演视频录像。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词曲享有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 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相似文献   

17.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1999年6月24日,原告借用被告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买卖,手机上便留下了原告的证券交易账号及交易密码,为被告获知。1999年7月1日起,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证券交易账号及账号上资金,以电话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到1999年7月20日被原告发现时止,已累计造成原告亏损11367.14元。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承认上述事实,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继续使用原告证券交易账号及账号上资金进行股票交易,以期用盈利来弥补先前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18.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称"避风塘"是其公司名称,在经营中十分注重广告投入,使"避风塘" 成为上海地区餐饮服务行业中较为知名的服务名称;被告上海德荣唐美食有 限公司在其招牌、匾额、店堂餐桌以及广告上擅自使用"避风塘"字样,侵犯了 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是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 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相似文献   

19.
原告甄先生于2004年初购得被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知识产权法》,该书是1998年9月第1版2003年5月重排本第13次印刷。随后,原告写了《(知识产权法)校订手记》(以下简称《校订手记》),指出了该书中37处错误,并告知被告。2004年8月17日,原告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校订手记》进行了作品登记。2005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使用其《校订手记》改正了原书的错误后再次出版发行,改正后的图书是2003年7月第1版2003年10月第3次印刷。  相似文献   

20.
一、问题的提出2004年5月底,评弹老艺人于某以某市评弹团侵犯其评弹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权为由,将评弹团告上法庭。该案一度震动了江浙沪的评弹界,各媒体也纷纷报道,甚至被称为中国“说唱艺术版权第一案”。原告于某诉称,《康熙皇帝》系其创作的作品,多年前原告应某市评弹团之邀,给被告演员无偿授艺,但之后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演出原告创作的评话作品,甚至录音录像并许可他人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市评弹团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某市评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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